針對上交所下發的問詢函,清源股份按要求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核實,并于28日進行了逐一回復。
對于投資建設各個光伏電站項目決策過程及其敏感信息形成時點,公司表示,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及建設業務作為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內部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的制度流程,上述投資光伏電站項目的敏感信息形成時點為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20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投資建設光伏電站項目的公告》。公司2017年1月25日披露了擬非公開發行不超過6億元的綠色公司債券,債券募集資金項目為:“擬用于《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所支持的綠色產業。具體募集資金用途擬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情況確定”。因此,公司不存在延遲披露的情況。
2017年1月25日,公司在披露擬發行綠色公司債券時,只確定了將公司債券用于投資《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中的清潔能源項目,具體募集資金用途擬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情況確定。公司的主營業務包括跟清潔能源相關的3大日常性主營業務,由于當時公司尚在進行投資方向考慮,并未根據公司立項和投資流程規定對目前擬投資的光伏電站項目進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資測算分析,也未進行立項和投資審核及作出決定,公司在綠色債披露之時,尚無法明確具體投資范圍和意向,故在披露擬發行綠色債券的相關公告時未披露具體的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具體運用范圍。
在公司嚴格執行公司關于光伏電站項目開發流程、項目投資流程,并通過投委會表決后,根據上交所相關法規,本著謹慎性和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由于44個光伏電站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金額較大,達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和公告標準,故于2017年3月13日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并公告相關內容,公司履行了臨時公告義務。
而針對董事會集中決策大量項目的原因,是否存在觸發披露義務但延遲披露的情形,公司表示,光伏電站項目的開發、建設屬于公司日常經營性的業務,在達到特別重大合同的披露標準前不需要逐一公告,由于上述44個光伏電站項目的累計的投資總額較高,公司本著謹慎性和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公司決定將以上項目提交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并進行相應的披露,因此公司不存在觸發披露義務但延遲披露的情形。
此外,針對上交所提出的公司是否具有在短期內投資建設大量光伏電站項目所需的資金、技術、人員支持和能力,是否會導致公司負債和財務費用大幅增加并影響公司盈利能力的情況,公司表示,公司信用良好,融資手段多元化,公司擬投資的44個光伏電站的項目預計投資總額12.83億元,這44個光伏電站都是經評估之后,公司認為投資收益和現金流較好的項目,光伏電站建成并網后,預計每月能產生穩定的電費收入。投資上述電站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公司債券、銀行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公司負債和財務費用較之前年度大幅增加,但是考慮上述44個光伏電站項目本身具有良好的盈利性,44個光伏電站項目產生的收益扣除增加的財務費用后仍具有較好盈利,可以增強公司持續盈利能力。
根據《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在原有研發、制造、銷售光伏支架產品及提供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基礎上,逐步增加了光伏電站投資及運營業務。公司回復稱,公司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的能力,由光伏支架研發、制造、銷售及技術服務過程中積累而來,屬于業務和產業鏈的自然延伸,主營業務和經營模式未發生變化。
公司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在報告期初以來持續存在。第一,公司自2013年以來內一直擁有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的相關人員儲備、資質許可、業務資源及項目經驗,持續具備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開展能力。第二,公司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收入從2013年至今持續存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9月分別為4858.54萬元、890.24萬元、19661.75萬元和32115.85萬元。第三,公司擁有或參股已并網光伏電站項目6個,公司繼續從事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具有延續性。因此,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系由光伏支架研發、制造、銷售及技術服務過程中積累而來,屬于業務模式和產業鏈的自然延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而光伏發電行業企業紛紛進入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領域,公司開展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也與行業發展趨勢一致。
對于投資建設各個光伏電站項目決策過程及其敏感信息形成時點,公司表示,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及建設業務作為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內部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的制度流程,上述投資光伏電站項目的敏感信息形成時點為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20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投資建設光伏電站項目的公告》。公司2017年1月25日披露了擬非公開發行不超過6億元的綠色公司債券,債券募集資金項目為:“擬用于《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所支持的綠色產業。具體募集資金用途擬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情況確定”。因此,公司不存在延遲披露的情況。
2017年1月25日,公司在披露擬發行綠色公司債券時,只確定了將公司債券用于投資《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中的清潔能源項目,具體募集資金用途擬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情況確定。公司的主營業務包括跟清潔能源相關的3大日常性主營業務,由于當時公司尚在進行投資方向考慮,并未根據公司立項和投資流程規定對目前擬投資的光伏電站項目進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資測算分析,也未進行立項和投資審核及作出決定,公司在綠色債披露之時,尚無法明確具體投資范圍和意向,故在披露擬發行綠色債券的相關公告時未披露具體的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具體運用范圍。
在公司嚴格執行公司關于光伏電站項目開發流程、項目投資流程,并通過投委會表決后,根據上交所相關法規,本著謹慎性和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由于44個光伏電站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金額較大,達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和公告標準,故于2017年3月13日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并公告相關內容,公司履行了臨時公告義務。
而針對董事會集中決策大量項目的原因,是否存在觸發披露義務但延遲披露的情形,公司表示,光伏電站項目的開發、建設屬于公司日常經營性的業務,在達到特別重大合同的披露標準前不需要逐一公告,由于上述44個光伏電站項目的累計的投資總額較高,公司本著謹慎性和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公司決定將以上項目提交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并進行相應的披露,因此公司不存在觸發披露義務但延遲披露的情形。
此外,針對上交所提出的公司是否具有在短期內投資建設大量光伏電站項目所需的資金、技術、人員支持和能力,是否會導致公司負債和財務費用大幅增加并影響公司盈利能力的情況,公司表示,公司信用良好,融資手段多元化,公司擬投資的44個光伏電站的項目預計投資總額12.83億元,這44個光伏電站都是經評估之后,公司認為投資收益和現金流較好的項目,光伏電站建成并網后,預計每月能產生穩定的電費收入。投資上述電站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公司債券、銀行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公司負債和財務費用較之前年度大幅增加,但是考慮上述44個光伏電站項目本身具有良好的盈利性,44個光伏電站項目產生的收益扣除增加的財務費用后仍具有較好盈利,可以增強公司持續盈利能力。
根據《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在原有研發、制造、銷售光伏支架產品及提供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基礎上,逐步增加了光伏電站投資及運營業務。公司回復稱,公司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的能力,由光伏支架研發、制造、銷售及技術服務過程中積累而來,屬于業務和產業鏈的自然延伸,主營業務和經營模式未發生變化。
公司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在報告期初以來持續存在。第一,公司自2013年以來內一直擁有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的相關人員儲備、資質許可、業務資源及項目經驗,持續具備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開展能力。第二,公司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收入從2013年至今持續存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9月分別為4858.54萬元、890.24萬元、19661.75萬元和32115.85萬元。第三,公司擁有或參股已并網光伏電站項目6個,公司繼續從事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具有延續性。因此,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系由光伏支架研發、制造、銷售及技術服務過程中積累而來,屬于業務模式和產業鏈的自然延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而光伏發電行業企業紛紛進入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領域,公司開展光伏電站開發及建設業務也與行業發展趨勢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