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16年市場監管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的通知》部署及國務院“雙隨機”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電力調度交易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國家能源局于2016年下半年組織有關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對山東、黑龍江、青海、安徽、湖北、云南、貴州7個省份開展了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工作。專項監管工作組對7個省份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的2015年全年及2016年上半年電網運行方式與計劃安排、電力調度運行管理、并網運行與輔助服務管理、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交易電量組織、電價執行與電費結算、可再生能源政策落實、電網公平開放及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形成了《山東等7省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并已于近日向社會公開發布。
“兩個細則”、新機商轉等有關規定執行不嚴
電力調度運行管理須進一步加強
《報告》指出,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兩個細則”不嚴格,存在違規免考核;部分電力企業對新建機組轉商業運營工作管理不嚴、執行不力等問題。主要表現為: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未按規定及時將有關發電企業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例如,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延期50天將華潤東堤風電場、大唐東輝風電場、七臺河萬龍風電場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存在“兩個細則”違規免考核問題。例如,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2015年全年至2016年上半年未考核火電機組非停共16臺次,涉及金額279萬元;對2015年以來173次風電場設備故障非計劃停運事件,93次并網線路跳閘停運事件均未考核,涉及金額1462萬元。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存在“兩個細則”考核執行錯誤的問題。例如,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對2016年5月漢東電廠#1機組調峰能力考核套用標準錯誤,涉及金額12萬元。
——部分電力企業執行新建機組轉商業運營政策不嚴格。例如,湖北省電力公司、華能武漢發電有限公司未能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在華能武漢發電有限公司#5、#6機組增容部分未達到商業運營條件的情況下,按商業電價結算上網電量,多結算差額部分2256.96萬元。
對此,《報告》提出明確整改要求,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兩個細則”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并網機組考核和輔助服務補償,將相關火電、風電漏考費用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納入“兩個細則”予以分配;相關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規定,確保各項工作流程有序銜接,對違反規定超期進入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要及時申請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進行專項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電量。
《報告》同時披露了部分電力企業并網調度協議及購售電合同簽訂不規范,管理不嚴格;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在執行年度基數合同電量完成率、新能源消納、并網流程等方面管理不規范。主要表現為:
——部分省份電力企業購售電合同未及時簽訂,存在無合同交易問題。例如,山東省電力企業2015年部分購售電合同延遲到當年8月上旬簽訂,2016年所有購售電合同截至2016年7月尚未簽訂。
——部分省份電網企業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管理不嚴格。例如,安徽省電力公司在爐橋熱電廠、濱淮電廠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后未及時簽訂正式的并網調度協議。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運行方式和計劃安排不合理,影響可再生能源消納。例如,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在非供熱期棄風限電時段安排多家直調火電機組出力高于核定的最小運行方式。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未合理調用抽水蓄能電站。例如,華東電網電力調度機構調用瑯琊山、響水澗抽水蓄能電站抽水調峰時,未根據上海、安徽兩省實際情況按需分配,客觀上造成資源浪費。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管理不精細,技術措施相對落后。例如,湖北省電力調度機構的電力調度生產管理系統仍采用撥號上網方式登陸,影響發電企業及時獲取信息和辦理檢修工作票。
對此,《報告》提出明確整改要求,相關電網企業要規范購售電合同與并網調度協議的簽訂和備案工作,及時并嚴格對照“兩個范本”與發電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在電力系統實際運行中堅決杜絕無協議調度、無合同交易;相關網、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電力調度管理,進一步提高調度運行水平,公平對待各發電企業,高度重視系統整體運行經濟性,方便發電企業及時開展有關工作。
電費結算等有關政策執行存在差別化對待
電力市場交易行為須進一步規范
《報告》指出,部分電力交易機構、市場主體在交易組織、交易執行等方面不規范,合同履約缺乏約束機制;部分電網企業違反國家電價政策,電費結算不規范;部分電網企業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力,影響可再生能源有序發展。主要表現為: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市場機制尚不完善。2015年在湖北電力供應富余、火電機組發電利用小時偏低的情況下,湖北省電力公司仍購入西北、華北電量7.62、25.93億千瓦時。
——部分省份電力直接交易合同兌現率低。例如,2015年貴州省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簽約電量272.49億千瓦時,實際完成交易電量172.42億千瓦時,兌現率僅為63.28%。
——部分電力交易工作開展不規范,信息報送、市場準入存在問題。例如,青海省電力公司對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資格把關不嚴,致使9個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
——部分省份月份市場化交易電量執行偏差較大。例如,云南省部分月份發電計劃與月度交易結果銜接不緊密,導致月度交易電量實際偏差較大。
——部分電力交易機構技術支持系統功能不完善。例如,云南電力交易機構2015年和2016年的交易系統功能不夠完善,相互間不能兼容,交易歷史數據無法查詢。
——部分電網企業電價政策執行不到位。例如,安徽省電力公司按照110千伏電壓等級的大工業電度電價向電壓等級為220千伏的安慶皖江發電公司收取用網電費。
——部分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滯后。例如,貴州電網公司2015年應付購電費439.23億元,實付購電費428.23億元,欠付11億元;2016年1-6月,應付購電費203.08億元,實付購電費197.56 億元,同時,支付上年舊欠電費7.35億元,累計欠費9.17億元。
——部分電網企業使用承兌匯票支付電費比例偏高。例如,2016年上半年,青海電力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占應收電費64.38%,同期支付購電費中匯票占比89.93%。
——部分電網企業對部分發電企業電費結算差別化對待。例如,云南電網公司在電費結算中對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的魯布革電廠能按月100%結清電費且無承兌匯票,對其他發電廠的各月電費結算率只能達到90%左右;山東省電力公司對各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標準不一,超前支付和逾期支付現象并存。
——部分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落實不到位。例如,黑龍江省電力公司2015年底收到財政部發放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6.84億元,直至2016年2月26日才向有關發電企業支付;青海省電力公司2016年上半年支付可再生能源補貼8.35億元,匯票占比28.58%。
——部分省份存在由電網企業下發文件,變更光伏發電容量現象。例如,山東省電力公司發展策劃部在地方能源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出臺相關文件的情況下,超越職責權限,以選址土地不適合建設光伏電站等原因為由,出具文件擅自下調光伏電站裝機容量。
對此,《報告》提出明確整改要求,有關電力交易機構及電網企業要進一步規范電力市場交易行為,切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嚴格審查市場主體資質,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加強合同條款約束力,確保市場交易的嚴肅性,公平、公正、公開組織開展市場化交易;有關電網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價政策及電費結算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結算發電企業電費,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購電費中承兌匯票支付比例,并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足額、按時發放到位,不得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支付;有關電網企業要認真梳理由電網企業擅自變更容量后并網的光伏電站,會同光伏企業逐一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兩個細則”、新機商轉等有關規定執行不嚴
電力調度運行管理須進一步加強
《報告》指出,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兩個細則”不嚴格,存在違規免考核;部分電力企業對新建機組轉商業運營工作管理不嚴、執行不力等問題。主要表現為: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未按規定及時將有關發電企業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例如,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延期50天將華潤東堤風電場、大唐東輝風電場、七臺河萬龍風電場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存在“兩個細則”違規免考核問題。例如,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2015年全年至2016年上半年未考核火電機組非停共16臺次,涉及金額279萬元;對2015年以來173次風電場設備故障非計劃停運事件,93次并網線路跳閘停運事件均未考核,涉及金額1462萬元。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存在“兩個細則”考核執行錯誤的問題。例如,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對2016年5月漢東電廠#1機組調峰能力考核套用標準錯誤,涉及金額12萬元。
——部分電力企業執行新建機組轉商業運營政策不嚴格。例如,湖北省電力公司、華能武漢發電有限公司未能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在華能武漢發電有限公司#5、#6機組增容部分未達到商業運營條件的情況下,按商業電價結算上網電量,多結算差額部分2256.96萬元。
對此,《報告》提出明確整改要求,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兩個細則”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并網機組考核和輔助服務補償,將相關火電、風電漏考費用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納入“兩個細則”予以分配;相關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規定,確保各項工作流程有序銜接,對違反規定超期進入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要及時申請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進行專項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電量。
《報告》同時披露了部分電力企業并網調度協議及購售電合同簽訂不規范,管理不嚴格;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在執行年度基數合同電量完成率、新能源消納、并網流程等方面管理不規范。主要表現為:
——部分省份電力企業購售電合同未及時簽訂,存在無合同交易問題。例如,山東省電力企業2015年部分購售電合同延遲到當年8月上旬簽訂,2016年所有購售電合同截至2016年7月尚未簽訂。
——部分省份電網企業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管理不嚴格。例如,安徽省電力公司在爐橋熱電廠、濱淮電廠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后未及時簽訂正式的并網調度協議。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運行方式和計劃安排不合理,影響可再生能源消納。例如,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在非供熱期棄風限電時段安排多家直調火電機組出力高于核定的最小運行方式。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未合理調用抽水蓄能電站。例如,華東電網電力調度機構調用瑯琊山、響水澗抽水蓄能電站抽水調峰時,未根據上海、安徽兩省實際情況按需分配,客觀上造成資源浪費。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管理不精細,技術措施相對落后。例如,湖北省電力調度機構的電力調度生產管理系統仍采用撥號上網方式登陸,影響發電企業及時獲取信息和辦理檢修工作票。
對此,《報告》提出明確整改要求,相關電網企業要規范購售電合同與并網調度協議的簽訂和備案工作,及時并嚴格對照“兩個范本”與發電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在電力系統實際運行中堅決杜絕無協議調度、無合同交易;相關網、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電力調度管理,進一步提高調度運行水平,公平對待各發電企業,高度重視系統整體運行經濟性,方便發電企業及時開展有關工作。
電費結算等有關政策執行存在差別化對待
電力市場交易行為須進一步規范
《報告》指出,部分電力交易機構、市場主體在交易組織、交易執行等方面不規范,合同履約缺乏約束機制;部分電網企業違反國家電價政策,電費結算不規范;部分電網企業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力,影響可再生能源有序發展。主要表現為: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市場機制尚不完善。2015年在湖北電力供應富余、火電機組發電利用小時偏低的情況下,湖北省電力公司仍購入西北、華北電量7.62、25.93億千瓦時。
——部分省份電力直接交易合同兌現率低。例如,2015年貴州省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簽約電量272.49億千瓦時,實際完成交易電量172.42億千瓦時,兌現率僅為63.28%。
——部分電力交易工作開展不規范,信息報送、市場準入存在問題。例如,青海省電力公司對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資格把關不嚴,致使9個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
——部分省份月份市場化交易電量執行偏差較大。例如,云南省部分月份發電計劃與月度交易結果銜接不緊密,導致月度交易電量實際偏差較大。
——部分電力交易機構技術支持系統功能不完善。例如,云南電力交易機構2015年和2016年的交易系統功能不夠完善,相互間不能兼容,交易歷史數據無法查詢。
——部分電網企業電價政策執行不到位。例如,安徽省電力公司按照110千伏電壓等級的大工業電度電價向電壓等級為220千伏的安慶皖江發電公司收取用網電費。
——部分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滯后。例如,貴州電網公司2015年應付購電費439.23億元,實付購電費428.23億元,欠付11億元;2016年1-6月,應付購電費203.08億元,實付購電費197.56 億元,同時,支付上年舊欠電費7.35億元,累計欠費9.17億元。
——部分電網企業使用承兌匯票支付電費比例偏高。例如,2016年上半年,青海電力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占應收電費64.38%,同期支付購電費中匯票占比89.93%。
——部分電網企業對部分發電企業電費結算差別化對待。例如,云南電網公司在電費結算中對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的魯布革電廠能按月100%結清電費且無承兌匯票,對其他發電廠的各月電費結算率只能達到90%左右;山東省電力公司對各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標準不一,超前支付和逾期支付現象并存。
——部分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落實不到位。例如,黑龍江省電力公司2015年底收到財政部發放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6.84億元,直至2016年2月26日才向有關發電企業支付;青海省電力公司2016年上半年支付可再生能源補貼8.35億元,匯票占比28.58%。
——部分省份存在由電網企業下發文件,變更光伏發電容量現象。例如,山東省電力公司發展策劃部在地方能源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出臺相關文件的情況下,超越職責權限,以選址土地不適合建設光伏電站等原因為由,出具文件擅自下調光伏電站裝機容量。
對此,《報告》提出明確整改要求,有關電力交易機構及電網企業要進一步規范電力市場交易行為,切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嚴格審查市場主體資質,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加強合同條款約束力,確保市場交易的嚴肅性,公平、公正、公開組織開展市場化交易;有關電網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價政策及電費結算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結算發電企業電費,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購電費中承兌匯票支付比例,并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足額、按時發放到位,不得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支付;有關電網企業要認真梳理由電網企業擅自變更容量后并網的光伏電站,會同光伏企業逐一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