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陽原縣人民法院就原告張某訴某公司擅自占用其承包荒地這一侵權案,因張某舉證不具有充分真實性與合法性,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案原告張某訴稱:2009年11月10日,張某與陽原縣浮圖講鄉某村委會簽訂《河灘荒地承包協議》,約定承包該村河灘荒地4000畝,承包期50年。2016年1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占用其承包的荒地約1300畝,修建光伏發電。事件發生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遂起訴至法院,并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河灘荒地承包協議,以及確認承包協議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地理位置圖、陽原縣浮圖講鄉某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相關證據,欲證實被告所占荒地為原告所承包,請求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被告進行光伏電站建設使用土地,系與井兒溝鄉下轄的兩村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后合法取得,項目用地依法屬于井兒溝鄉,不屬于浮圖講鄉,并提供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的預審意見書、陽原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陽原縣土地利用現狀圖等證據,指出原告起訴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庭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協議,只說明原告承包了位于浮圖講鄉某村的河灘荒地,并不能證明被告占用了原告承包地,均與案件無關;提供的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及該村位置圖,因村委會無權確認浮圖講鄉與井兒溝鄉的鄉界,也無權確認桑干河河灘歸集體所有,而不具有證明力。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張某承包了位于浮圖講鄉下轄某村的河灘荒地,不能證明被告在原告承包土地范圍內實施了光伏設備建設,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被告提供的證據均證實了被告的項目用地位于井兒溝鄉下轄的兩村,并未對原告張某實施侵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為此,陽原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此案原告張某訴稱:2009年11月10日,張某與陽原縣浮圖講鄉某村委會簽訂《河灘荒地承包協議》,約定承包該村河灘荒地4000畝,承包期50年。2016年1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占用其承包的荒地約1300畝,修建光伏發電。事件發生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遂起訴至法院,并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河灘荒地承包協議,以及確認承包協議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地理位置圖、陽原縣浮圖講鄉某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相關證據,欲證實被告所占荒地為原告所承包,請求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被告進行光伏電站建設使用土地,系與井兒溝鄉下轄的兩村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后合法取得,項目用地依法屬于井兒溝鄉,不屬于浮圖講鄉,并提供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的預審意見書、陽原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陽原縣土地利用現狀圖等證據,指出原告起訴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庭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協議,只說明原告承包了位于浮圖講鄉某村的河灘荒地,并不能證明被告占用了原告承包地,均與案件無關;提供的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及該村位置圖,因村委會無權確認浮圖講鄉與井兒溝鄉的鄉界,也無權確認桑干河河灘歸集體所有,而不具有證明力。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張某承包了位于浮圖講鄉下轄某村的河灘荒地,不能證明被告在原告承包土地范圍內實施了光伏設備建設,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被告提供的證據均證實了被告的項目用地位于井兒溝鄉下轄的兩村,并未對原告張某實施侵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為此,陽原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