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泄密、借其妹之手操作股票,港商余偉業內幕交易彩虹精化看起來似乎“萬無一失”,但百密一疏,交易記錄的可追溯讓余偉業露了馬腳,最終被證監會“沒一罰三”,罰沒金額達到千萬,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實際上,內幕交易歷來是證監會嚴打重點,但就是有人不信邪試圖鉆監管的空子,在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態勢下,大數據線索的發現能力已讓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無所遁形,無論是跨境交易,還是聯手操縱,再隱蔽的暗箱操作都會被大數據留痕識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數通電話賺250余萬
把時間拉回到兩年半前,當時的彩虹精化擬布局被市場熱捧的光伏產業。
2014年10月20日,華泰聯合投行部胡某與彩虹精化董事會秘書金某英溝通再融資事項,金某英當天向彩虹精化實際控制人陳某弟匯報了相關情況。10月22日,胡某再次到彩虹精化與陳某弟、金某英會談,溝通了如何解決彩虹精化因受行政處罰而3年內無法定向增發的問題、定向增發的大致規模等內容。11月5日,胡某將《光伏產業發展資本運作項目建議書》發送給金某英,直至當年的12月31日,彩虹精化一直在籌劃定向增發事項,為避免對股價產生影響,經陳某弟要求,彩虹精化以籌劃重大事項為由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當天收盤后停牌。
隨后,翻過年,2015年1月19日、27日,西南證券先后出具兩次《西南證券關于彩虹精化非公開發行備忘錄》,對募集資金的用途、規模等內容作出安排,最終決定將募集資金的規模變更為20.6億元。2月27日,彩虹精化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3月2日,彩虹精化申請復牌,并公告向陳某弟、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資合伙企業、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不超過20.6億元資金,用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及補充公司流動資金。
證監會認定,彩虹精化定向增發募集資金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10月22日。陳某弟作為彩虹精化實際控制人,全程參與本次定向增發事項,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
就在內幕信息還在醞釀之際,一個賬戶的異常操作引發了證監會調查人員的注意,他們發現,2014年11月12日“余偉業”賬戶買入41.2萬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額4995790元,資金來源為買入股票當日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入的500萬元。在彩虹精化公布定增消息的一周后,也就是2015年3月10日,“余偉業”賬戶賣出48330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額782932元;3月18日賣出363670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額6731570元,兩天的交易共獲利2518713元。
如此“精準”的進出,讓調查人員心生懷疑。經進一步的核實,案情逐步浮出水面,原來余偉業與陳某弟是認識十多年的好友,兩人曾同為深圳政協委員、同在深圳總商會任職。余偉業曾以其控制的兩家公司的名義入股當時即將改制的彩虹精化,與陳某弟同為彩虹精化發起人股東,且曾在彩虹精化擔任董事,后通過二級市場逐步減持其持有的彩虹精化股票,后于2014年初減持完畢。余偉業與陳某弟關系十分密切, 內幕信息公開前,兩人聯絡頻繁,“余偉業”賬戶買入、賣出彩虹精化股票的時點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高度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具體來看,余偉業在2014年11月1日至12日期間與陳某弟存在通話,其中11月10日晚,兩人有通話聯絡。11月12日“余偉業”賬戶轉入500萬元并于當日買入41.2萬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額4995790元。另外,陳某弟提供的通訊記錄顯示,2015年1月余偉業與陳某弟聯系1次,2月聯系12次,3月2日彩虹精化股票復牌當日聯系1次,3月4日、5日共聯系5次。3月10日“余偉業”賬戶賣出部分股票,3月12日、16日共聯系2次,3月18日賣出余下全部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余偉業定居香港,其將“余偉業”賬戶委托給妹妹余某珠操作,“余偉業”賬戶交易彩虹精化股票的決策由余偉業作出,賬戶資金來源于余偉業家族的自有資金。
百般狡辯逃避處罰
在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通訊記錄、相關余偉業詢問筆錄面前,余偉業仍百般抵賴,否認內幕交易,他要求免于處罰,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應認定2014年12月21日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日,10月22日陳某弟等人與華泰聯合證券第一次會面,此時定向增發事項能否落實、如何落實尚未可知。12月21日,彩虹精化確定由西南證券負責定向增發事宜,被采納的方案并不是華泰聯合證券所提方案的繼續與延伸,此時定向增發工作已處于較穩定狀態,具有了內幕信息重大性特征。第二,證明余偉業知悉內幕信息的證據不足。第三,余偉業買入股票是根據公開信息、對國家政策的理解,以及對陳某弟和彩虹精化管理層的信任等,是合法的投資行為。第四,余偉業可動用的資金量遠超過其買入股票的資金量。彩虹精化股票復牌上漲是受大盤影響。
證監會給予一一回應,第一,余偉業主張的2014年12月21日為內幕信息形成日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10月20日開始,彩虹精化即開始籌劃定向增發事項,彩虹精化后續接觸多家證券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實施定向增發,在其最終決定與西南證券合作前,定向增發的動議早已形成。第二,余偉業和陳某弟的多次通話有內幕信息溝通的機會。第三,自2014年2月11日彩虹精化公告成立子公司進軍光伏產業以來,彩虹精化多次公告最新動向,在“余偉業”賬戶11月12日買入股票前的9個月內累計公告20次,但余偉業并未及時買入彩虹精化股票。11月10日余偉業與陳某弟聯系后,11月12日調入資金并幾乎全部用于買入彩虹精化股票,復牌后全部賣出。余偉業關于基于公開信息和對管理層信任等買入彩虹精化股票的申辯理由,不足以解釋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第四,余偉業用于買入彩虹精化股票的資金量小于其可動用資金量本身,并不改變其異常交易該股票的事實,與認定涉案違法行為無直接關系。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余偉業內幕交易違法所得2518713元,并處以7556139元罰款。
實際上,內幕交易歷來是證監會嚴打重點,但就是有人不信邪試圖鉆監管的空子,在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態勢下,大數據線索的發現能力已讓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無所遁形,無論是跨境交易,還是聯手操縱,再隱蔽的暗箱操作都會被大數據留痕識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數通電話賺250余萬
把時間拉回到兩年半前,當時的彩虹精化擬布局被市場熱捧的光伏產業。
2014年10月20日,華泰聯合投行部胡某與彩虹精化董事會秘書金某英溝通再融資事項,金某英當天向彩虹精化實際控制人陳某弟匯報了相關情況。10月22日,胡某再次到彩虹精化與陳某弟、金某英會談,溝通了如何解決彩虹精化因受行政處罰而3年內無法定向增發的問題、定向增發的大致規模等內容。11月5日,胡某將《光伏產業發展資本運作項目建議書》發送給金某英,直至當年的12月31日,彩虹精化一直在籌劃定向增發事項,為避免對股價產生影響,經陳某弟要求,彩虹精化以籌劃重大事項為由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當天收盤后停牌。
隨后,翻過年,2015年1月19日、27日,西南證券先后出具兩次《西南證券關于彩虹精化非公開發行備忘錄》,對募集資金的用途、規模等內容作出安排,最終決定將募集資金的規模變更為20.6億元。2月27日,彩虹精化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3月2日,彩虹精化申請復牌,并公告向陳某弟、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資合伙企業、深圳市匯通正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不超過20.6億元資金,用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及補充公司流動資金。
證監會認定,彩虹精化定向增發募集資金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10月22日。陳某弟作為彩虹精化實際控制人,全程參與本次定向增發事項,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
就在內幕信息還在醞釀之際,一個賬戶的異常操作引發了證監會調查人員的注意,他們發現,2014年11月12日“余偉業”賬戶買入41.2萬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額4995790元,資金來源為買入股票當日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入的500萬元。在彩虹精化公布定增消息的一周后,也就是2015年3月10日,“余偉業”賬戶賣出48330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額782932元;3月18日賣出363670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額6731570元,兩天的交易共獲利2518713元。
如此“精準”的進出,讓調查人員心生懷疑。經進一步的核實,案情逐步浮出水面,原來余偉業與陳某弟是認識十多年的好友,兩人曾同為深圳政協委員、同在深圳總商會任職。余偉業曾以其控制的兩家公司的名義入股當時即將改制的彩虹精化,與陳某弟同為彩虹精化發起人股東,且曾在彩虹精化擔任董事,后通過二級市場逐步減持其持有的彩虹精化股票,后于2014年初減持完畢。余偉業與陳某弟關系十分密切, 內幕信息公開前,兩人聯絡頻繁,“余偉業”賬戶買入、賣出彩虹精化股票的時點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高度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具體來看,余偉業在2014年11月1日至12日期間與陳某弟存在通話,其中11月10日晚,兩人有通話聯絡。11月12日“余偉業”賬戶轉入500萬元并于當日買入41.2萬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額4995790元。另外,陳某弟提供的通訊記錄顯示,2015年1月余偉業與陳某弟聯系1次,2月聯系12次,3月2日彩虹精化股票復牌當日聯系1次,3月4日、5日共聯系5次。3月10日“余偉業”賬戶賣出部分股票,3月12日、16日共聯系2次,3月18日賣出余下全部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余偉業定居香港,其將“余偉業”賬戶委托給妹妹余某珠操作,“余偉業”賬戶交易彩虹精化股票的決策由余偉業作出,賬戶資金來源于余偉業家族的自有資金。
百般狡辯逃避處罰
在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通訊記錄、相關余偉業詢問筆錄面前,余偉業仍百般抵賴,否認內幕交易,他要求免于處罰,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應認定2014年12月21日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日,10月22日陳某弟等人與華泰聯合證券第一次會面,此時定向增發事項能否落實、如何落實尚未可知。12月21日,彩虹精化確定由西南證券負責定向增發事宜,被采納的方案并不是華泰聯合證券所提方案的繼續與延伸,此時定向增發工作已處于較穩定狀態,具有了內幕信息重大性特征。第二,證明余偉業知悉內幕信息的證據不足。第三,余偉業買入股票是根據公開信息、對國家政策的理解,以及對陳某弟和彩虹精化管理層的信任等,是合法的投資行為。第四,余偉業可動用的資金量遠超過其買入股票的資金量。彩虹精化股票復牌上漲是受大盤影響。
證監會給予一一回應,第一,余偉業主張的2014年12月21日為內幕信息形成日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10月20日開始,彩虹精化即開始籌劃定向增發事項,彩虹精化后續接觸多家證券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實施定向增發,在其最終決定與西南證券合作前,定向增發的動議早已形成。第二,余偉業和陳某弟的多次通話有內幕信息溝通的機會。第三,自2014年2月11日彩虹精化公告成立子公司進軍光伏產業以來,彩虹精化多次公告最新動向,在“余偉業”賬戶11月12日買入股票前的9個月內累計公告20次,但余偉業并未及時買入彩虹精化股票。11月10日余偉業與陳某弟聯系后,11月12日調入資金并幾乎全部用于買入彩虹精化股票,復牌后全部賣出。余偉業關于基于公開信息和對管理層信任等買入彩虹精化股票的申辯理由,不足以解釋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第四,余偉業用于買入彩虹精化股票的資金量小于其可動用資金量本身,并不改變其異常交易該股票的事實,與認定涉案違法行為無直接關系。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余偉業內幕交易違法所得2518713元,并處以7556139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