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下發了《關于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將通過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發揮好能源行業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暢通能源投資項目融資渠道、提升綜合服務管理水平、確保改革任務落實到位五個方面,進一步發揮能源投融資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作用。
在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看來,這一政策的出臺意義重大,“能源行業屬于資本密集型行業,而且技術門檻較高,民營企業實力不強,入行的風險較大。此外,行業資源大多掌握在國有企業手中,融資比較難。那么,政府就需要改革,為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平臺”。
減少項目前置條件打擊“路條”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今年以來,我國能源領域投資出現增速放緩的趨勢。今年一季度,采礦業投資增速同比下降7.1%,電力、熱力領域投資增速同比下降1.7%。而相較之下,今年一季度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總體增長9.2%。
或許正是為了扭轉這一趨勢,《意見》的第一部分就著重表達了要“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根據《意見》,管理層將通過確立能源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實行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制度、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責任清單制度、規范能源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優化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流程、精簡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前置許可、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加強能源企業投資行為事中事后監管等手段,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其中,《意見》指出,在增量配電網、規劃內風電、背壓式熱電聯產、燃氣分布式發電等項目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推動以政策性條件引導、企業信用承諾、監管有效約束為核心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嚴格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核準能源項目,目錄范圍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指出未來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只保留選址意見和用地(用海)預審作為前置條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設置任何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不得發放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路條”性文件。
以光伏為例,某光伏企業人士向記者表示,“管理層在簡政放權上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尤其是在光伏項目開發的前置條件上放寬了很多,這有利于市場的活躍。但就光伏來看,相對于過去的‘路條’,現在更為關鍵的是補貼指標,而這補貼指標能否發放不僅不在前置條件的范疇,還關系著項目的生死”。
鼓勵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
除了簡政放權,《意見》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重點在城鎮配電網、農村電網、電動汽車充電樁、城市燃氣管網、液化天然氣(LNG)儲運設施等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項目聯審機制,進一步簡化PPP項目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能源領域創造有利條件。對確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項目,通過競爭性機制公平擇優選擇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
同時,鼓勵發展能源項目直接融資。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和優化能源領域投資項目的直接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
不過,在此基礎上,《意見》也提出,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工期、資金使用和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專項監管和動態跟蹤。完善政府投資追責體系,建立政府投資黑名單制度,項目一經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視情結輕重限制、禁止項目業主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并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意見》,下一步在光伏、生物質能、火電站、水電站、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根據資源調查和專項規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咨詢評估,通過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業主。
在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看來,這一政策的出臺意義重大,“能源行業屬于資本密集型行業,而且技術門檻較高,民營企業實力不強,入行的風險較大。此外,行業資源大多掌握在國有企業手中,融資比較難。那么,政府就需要改革,為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平臺”。
減少項目前置條件打擊“路條”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今年以來,我國能源領域投資出現增速放緩的趨勢。今年一季度,采礦業投資增速同比下降7.1%,電力、熱力領域投資增速同比下降1.7%。而相較之下,今年一季度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總體增長9.2%。
或許正是為了扭轉這一趨勢,《意見》的第一部分就著重表達了要“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根據《意見》,管理層將通過確立能源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實行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制度、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責任清單制度、規范能源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優化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流程、精簡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前置許可、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加強能源企業投資行為事中事后監管等手段,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其中,《意見》指出,在增量配電網、規劃內風電、背壓式熱電聯產、燃氣分布式發電等項目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推動以政策性條件引導、企業信用承諾、監管有效約束為核心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嚴格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核準能源項目,目錄范圍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指出未來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只保留選址意見和用地(用海)預審作為前置條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設置任何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不得發放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路條”性文件。
以光伏為例,某光伏企業人士向記者表示,“管理層在簡政放權上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尤其是在光伏項目開發的前置條件上放寬了很多,這有利于市場的活躍。但就光伏來看,相對于過去的‘路條’,現在更為關鍵的是補貼指標,而這補貼指標能否發放不僅不在前置條件的范疇,還關系著項目的生死”。
鼓勵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
除了簡政放權,《意見》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重點在城鎮配電網、農村電網、電動汽車充電樁、城市燃氣管網、液化天然氣(LNG)儲運設施等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項目聯審機制,進一步簡化PPP項目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能源領域創造有利條件。對確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項目,通過競爭性機制公平擇優選擇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
同時,鼓勵發展能源項目直接融資。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和優化能源領域投資項目的直接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
不過,在此基礎上,《意見》也提出,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工期、資金使用和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專項監管和動態跟蹤。完善政府投資追責體系,建立政府投資黑名單制度,項目一經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視情結輕重限制、禁止項目業主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并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意見》,下一步在光伏、生物質能、火電站、水電站、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根據資源調查和專項規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咨詢評估,通過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