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苦惱:裝了光伏系統沒多久拆遷隊就來了……
B暗喜:終于要拆遷了,趕緊裝套光伏系統,輕松做個“拆二代”……
一種思路是想要維護自身利益,另一種思路是想要從中牟取利益。那么,面對“光伏拆遷”事件,究竟怎么維護自身利益?謀取利益會得逞嗎?政策依據是什么?案例在哪里?
第一種:怎樣才能維護自己利益呢?
先看<政策依據>
政策依據: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0號)。
其中,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光伏電站因拆遷停產,造成未來發電收益損損失);
根據此條列,如果家里裝了光伏系統又面臨拆遷,則應補償業主:光伏電站未來幾年發電總收入。
但是,要想獲得上述補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應保留以下兩項文件:
1)許可證明:光伏居民并網申請表,電力公司蓋章文件,非居民大的項目需要發改委備案文件(證明項目的合法性)
2)購銷合同:和安裝商簽訂的合同蓋章原件,付款憑證。(證明光伏電站的價值)
3)與電網公司的發電量計量、電費、補貼結算發票。(證明光伏電站的年收益情況)
所需手續,見下表:
政策延伸:
根據對政策的理解,光伏發電除應當補償電站本身的價值外,還應該補償電站因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即還應該補償光伏電站未來發電的收益,這里面會有一個細節問題,即拆除后的光伏系統是歸百姓所有還是歸拆遷人所有?歸百姓所有,是換個地方繼續安裝發電,還是折舊處理掉?這里就涉及具體的拆遷補償就要靠百姓跟拆遷方另行協商了。
哪些部門負責拆遷事宜呢?
再看<法律規定>
按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光伏拆遷維護利益的實際案例
最后<實際案例>
上海市劉老太的子女為她安裝了一套5KW光伏電站用于養老,當時的安裝費用為12元/瓦。共計花費了6萬元,每年的電費收入大約8000元左右。
今年由于地產開發商征用劉先生的房屋,劉老太先后咨詢了當地的拆遷辦及政府相關部門,詢問自己的光伏電站是否給予補償。由于目前國內光伏的發展還處于基礎發展階段,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國家并未專門出臺針對光伏發電系統拆遷與補償的具體政策,政府部門沒能給出相應的答復。
劉老太又咨詢了法律界人士,律師也沒能給出相應的答復。
劉老太自己主動找到政府相關部門,按當時安裝的全部費用及15年的發電量補償進行商談,政府相關部門經過相關的討論及論證結合當地政府的補貼標準,最后給予劉老太初裝費及12年的發電量的電費補償。
第二種:即將拆遷卻再建的光伏系統
歡迎轉發分享
保定周邊某縣已經發生了幾例安裝光伏電站后又進行了拆遷的案例,具體補償方案有如下兩個:
方案一:按照設備總價的80%~100%進行補償,拆除的家用光伏電站設備自行處理,可以轉賣,也可以異地安裝。
方案二:按照設備總價的1.2~1.5倍進行賠償,但家用光伏電站設備將被拆除帶走。
這兩種方案各有優劣,方案一雖然補償的少,但后續收益大;
方案二雖然補償多,但不過是一錘子買賣。
這樣一來,地方安裝商動起了腦筋,希望通過拆遷的噱頭再賺一筆,通常會慫恿用戶在將要拆遷的屋頂上面建設光伏系統,這樣也就出現了“拆二代”思維。
但安裝商往往趕時效,把廉價低質、沒有國家權威機構頒發認證的設備應用在這些項目中,不和規范的電站、認證不齊全的設備供電部門是不允許接入電網,加上補償細則各地不一,最終損失的還是用戶本身。
但是上有政策:保定高新區內的5個村莊確定要拆遷,部分村民為獲得拆遷補償費用,申請安裝分布式光伏系統。保定市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已下發了《關于停止受理我區部分村莊申請安裝分布式光伏系統的函》([2017]高區51號),停止受理5個村莊的分布式光伏系統申請。
關于光伏系統拆遷補償的話題,現在各地政見不一,對于已經安裝光伏系統用戶在面臨拆遷的時候,盡量提供全面的證明,以作為申請拆遷補償的憑證,提早向拆遷部門申請補償。對于那些投機取巧的做法,我們是不提倡的,本來光伏系統拆遷補償問題就是意見不一,有和沒有都是未知數,何談從中謀利呢?
本文通過節選智匯光伏、清大奧普、光伏說微信公眾號相關內容,光伏頭條進行綜合整理
B暗喜:終于要拆遷了,趕緊裝套光伏系統,輕松做個“拆二代”……
一種思路是想要維護自身利益,另一種思路是想要從中牟取利益。那么,面對“光伏拆遷”事件,究竟怎么維護自身利益?謀取利益會得逞嗎?政策依據是什么?案例在哪里?
第一種:怎樣才能維護自己利益呢?
先看<政策依據>
政策依據: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0號)。
其中,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光伏電站因拆遷停產,造成未來發電收益損損失);
根據此條列,如果家里裝了光伏系統又面臨拆遷,則應補償業主:光伏電站未來幾年發電總收入。
但是,要想獲得上述補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應保留以下兩項文件:
1)許可證明:光伏居民并網申請表,電力公司蓋章文件,非居民大的項目需要發改委備案文件(證明項目的合法性)
2)購銷合同:和安裝商簽訂的合同蓋章原件,付款憑證。(證明光伏電站的價值)
3)與電網公司的發電量計量、電費、補貼結算發票。(證明光伏電站的年收益情況)
所需手續,見下表:
政策延伸:
根據對政策的理解,光伏發電除應當補償電站本身的價值外,還應該補償電站因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即還應該補償光伏電站未來發電的收益,這里面會有一個細節問題,即拆除后的光伏系統是歸百姓所有還是歸拆遷人所有?歸百姓所有,是換個地方繼續安裝發電,還是折舊處理掉?這里就涉及具體的拆遷補償就要靠百姓跟拆遷方另行協商了。
哪些部門負責拆遷事宜呢?
再看<法律規定>
按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光伏拆遷維護利益的實際案例
最后<實際案例>
上海市劉老太的子女為她安裝了一套5KW光伏電站用于養老,當時的安裝費用為12元/瓦。共計花費了6萬元,每年的電費收入大約8000元左右。
今年由于地產開發商征用劉先生的房屋,劉老太先后咨詢了當地的拆遷辦及政府相關部門,詢問自己的光伏電站是否給予補償。由于目前國內光伏的發展還處于基礎發展階段,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國家并未專門出臺針對光伏發電系統拆遷與補償的具體政策,政府部門沒能給出相應的答復。
劉老太又咨詢了法律界人士,律師也沒能給出相應的答復。
劉老太自己主動找到政府相關部門,按當時安裝的全部費用及15年的發電量補償進行商談,政府相關部門經過相關的討論及論證結合當地政府的補貼標準,最后給予劉老太初裝費及12年的發電量的電費補償。
第二種:即將拆遷卻再建的光伏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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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周邊某縣已經發生了幾例安裝光伏電站后又進行了拆遷的案例,具體補償方案有如下兩個:
方案一:按照設備總價的80%~100%進行補償,拆除的家用光伏電站設備自行處理,可以轉賣,也可以異地安裝。
方案二:按照設備總價的1.2~1.5倍進行賠償,但家用光伏電站設備將被拆除帶走。
這兩種方案各有優劣,方案一雖然補償的少,但后續收益大;
方案二雖然補償多,但不過是一錘子買賣。
這樣一來,地方安裝商動起了腦筋,希望通過拆遷的噱頭再賺一筆,通常會慫恿用戶在將要拆遷的屋頂上面建設光伏系統,這樣也就出現了“拆二代”思維。
但安裝商往往趕時效,把廉價低質、沒有國家權威機構頒發認證的設備應用在這些項目中,不和規范的電站、認證不齊全的設備供電部門是不允許接入電網,加上補償細則各地不一,最終損失的還是用戶本身。
但是上有政策:保定高新區內的5個村莊確定要拆遷,部分村民為獲得拆遷補償費用,申請安裝分布式光伏系統。保定市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已下發了《關于停止受理我區部分村莊申請安裝分布式光伏系統的函》([2017]高區51號),停止受理5個村莊的分布式光伏系統申請。
關于光伏系統拆遷補償的話題,現在各地政見不一,對于已經安裝光伏系統用戶在面臨拆遷的時候,盡量提供全面的證明,以作為申請拆遷補償的憑證,提早向拆遷部門申請補償。對于那些投機取巧的做法,我們是不提倡的,本來光伏系統拆遷補償問題就是意見不一,有和沒有都是未知數,何談從中謀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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