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林業局:
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路網、航空網、能源保障網、水網、互聯網等建設項目以及國家、省級的重大和重點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林地的情況日益增多,加之2013年2月至2017年1月在全省范圍內實施"五采"(探礦、露天采礦、挖沙、采石、取土)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審批試點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暴露出非法占用、審批不規范、監管粗放、森林植被無法得到有效恢復、期滿林地難以回收、臨時占地永久化等突出問題。最近,國家審計署在我省開展森林資源資產審計時,對個別地方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審批不規范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予以高度關注。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做好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迅速開展臨時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務必按照"一個項目不漏、一個內容不少、一個問題不放過"的要求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制訂和實施清理整治方案,對2013年以來轄區內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和監管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堅決整治存在問題。對每個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一要清查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名稱、占地單位、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面積、林地類型(林種)、林地權屬性質、使用期限等,突出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復查復審;二要清查建設項目是否有超期限、超范圍使用林地的情況,有無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三要查清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用地單位是否對使用的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林地經營管理單位是否按期回收林地等。清查中,凡發現監管不到位的問題,要立清立改。違法違規占用林地的,一律依法從快查辦。各州(市)清理整治情況要形成專項報告并以縣為單位填報2013至2017年4 月臨時占用林地審批監管情況統計表和臨時占用林地期滿未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項目統計表(見附件1、附件2),務于2017年6月底前上報省廳。省廳將根據各地開展清理整治的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專項監督檢查。
二、切實把好臨時占用林地審核審批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嚴禁亂批、越權審批,必須嚴格審查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合法性與合規性,保證審核審批不出問題。凡不具備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以及用地單位未制定和承諾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實施方案或未與林權所有者簽訂期滿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并返還林地協議的,一律不得辦理臨時占用林地手續;嚴禁以臨時占用為名永久占用林地,嚴禁以"先臨時、后永久"的方式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提供用地保障;不得再以試點模式審批風電、光伏發電、"五采"項目的臨時占用林地;除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明確允許申請臨時占用林地延續的特定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一律不再辦理延續使用手續;試點期間,以臨時占用林地方式審批的風電、光伏發電、"五采"項目期滿后不再繼續使用,能夠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要責成用地單位限期恢復并依法回收林地。確實需要繼續使用或無法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項目,且符合選址和用地條件規定的,要責成用地單位依法辦理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三、強化臨時占用林地監督檢查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大臨時占用林地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以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全省第四次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衛星影像等基礎平臺為支撐,以各級森林公安、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資源林政管理部門、鄉鎮林業站為依托,對臨時占用林地使用情況實行動態巡查和全程監管,有力、有效監督用地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使用林地,嚴格執行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驗收制度,及早發現并依法查辦實際用地與批準用途不一致、少批多占、移位、超期使用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防止以臨時占地名義審批永久用地,杜絕臨時占用林地期滿不回收和異地恢復植被。對監管不到位,到期不按規定依法回收林地的,將追究林地經營管理單位和林業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發生多起(次)不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項目的縣(市、區),除約談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外,還將對其區域內的經營性項目實行林地定額調控。
云南省林業廳(章)
2017年4月27日
(聯系人及電話:廳資源林政處 徐蕊 0871-65011317)
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路網、航空網、能源保障網、水網、互聯網等建設項目以及國家、省級的重大和重點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林地的情況日益增多,加之2013年2月至2017年1月在全省范圍內實施"五采"(探礦、露天采礦、挖沙、采石、取土)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審批試點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暴露出非法占用、審批不規范、監管粗放、森林植被無法得到有效恢復、期滿林地難以回收、臨時占地永久化等突出問題。最近,國家審計署在我省開展森林資源資產審計時,對個別地方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審批不規范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予以高度關注。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做好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迅速開展臨時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務必按照"一個項目不漏、一個內容不少、一個問題不放過"的要求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制訂和實施清理整治方案,對2013年以來轄區內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和監管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堅決整治存在問題。對每個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一要清查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名稱、占地單位、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面積、林地類型(林種)、林地權屬性質、使用期限等,突出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復查復審;二要清查建設項目是否有超期限、超范圍使用林地的情況,有無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三要查清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用地單位是否對使用的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林地經營管理單位是否按期回收林地等。清查中,凡發現監管不到位的問題,要立清立改。違法違規占用林地的,一律依法從快查辦。各州(市)清理整治情況要形成專項報告并以縣為單位填報2013至2017年4 月臨時占用林地審批監管情況統計表和臨時占用林地期滿未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項目統計表(見附件1、附件2),務于2017年6月底前上報省廳。省廳將根據各地開展清理整治的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專項監督檢查。
二、切實把好臨時占用林地審核審批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嚴禁亂批、越權審批,必須嚴格審查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合法性與合規性,保證審核審批不出問題。凡不具備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以及用地單位未制定和承諾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實施方案或未與林權所有者簽訂期滿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并返還林地協議的,一律不得辦理臨時占用林地手續;嚴禁以臨時占用為名永久占用林地,嚴禁以"先臨時、后永久"的方式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提供用地保障;不得再以試點模式審批風電、光伏發電、"五采"項目的臨時占用林地;除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明確允許申請臨時占用林地延續的特定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一律不再辦理延續使用手續;試點期間,以臨時占用林地方式審批的風電、光伏發電、"五采"項目期滿后不再繼續使用,能夠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要責成用地單位限期恢復并依法回收林地。確實需要繼續使用或無法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項目,且符合選址和用地條件規定的,要責成用地單位依法辦理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三、強化臨時占用林地監督檢查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大臨時占用林地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以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全省第四次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衛星影像等基礎平臺為支撐,以各級森林公安、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資源林政管理部門、鄉鎮林業站為依托,對臨時占用林地使用情況實行動態巡查和全程監管,有力、有效監督用地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使用林地,嚴格執行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驗收制度,及早發現并依法查辦實際用地與批準用途不一致、少批多占、移位、超期使用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防止以臨時占地名義審批永久用地,杜絕臨時占用林地期滿不回收和異地恢復植被。對監管不到位,到期不按規定依法回收林地的,將追究林地經營管理單位和林業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發生多起(次)不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項目的縣(市、區),除約談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外,還將對其區域內的經營性項目實行林地定額調控。
云南省林業廳(章)
2017年4月27日
(聯系人及電話:廳資源林政處 徐蕊 0871-6501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