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巢湖市印發“農光互補”項目建設導則的通知。下午通知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促進我市“農光互補”項目健康發展,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導則“農光互補”項目,是指將太陽能光伏發電和農業種植相結合,利用農業種植大棚新建的光伏發電項目,可以實現土地立體化增值利用,建設現代高效農業綜合經濟體。
本導則適用于巢湖市范圍內所有新建的“農光互補”項目。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三條 “農光互補”項目建設必須遵循“以農業為主、光伏為輔,農業與光伏產業互補共贏”的原則,農業設施和光伏發電建設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達到節地、節能、高效、可持續及生態循環效果。
第三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光伏發電電池組件列陣須架設在農業種植大棚上,且不妨礙大棚種植。
第五條 農業種植大棚的跨度和高度需符合種植農作物生長習性對應的光照強度要求。支架宜采用單樁支架,不得使用水泥樁。
第六條 光伏發電電池組件列陣架設高度應在2.5米以上,行間距應在5米以上,列間距應在3米以上,以滿足大中型機械正常生產需要。
第七條 光伏發電電池組件間的電纜建設須深埋地下或架空。采用架空方式的,高度應在3米以上;采用地埋方式的,深度應在1米以上;逆變器、變壓器離地距離應在1米以上。
第八條 光伏場區防雷設計應符合GB 50057的相關規定,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防雷接地宜共用一套接地裝置,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農業光伏場區防雷措施應做到全覆蓋,以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第四章 用地要求
第九條 項目建設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條 線路布置與樁基建設不得破壞原土地植被和種植條件,不得影響土地原使用功能和農業產出,不得改變農用地性質。光伏發電系統25年到期后,須及時拆除支架,恢復土地原貌。
第十一條 電池組件列陣架設用地可采取地役權方式取得,升壓站和管理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辦理農轉用及征地報批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項目開工前,建設設計方案須經市發改委、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和市供電公司等部門聯合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竣工后,須經市發改委、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和市供電公司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運營。
第十三條 本導則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導則有效期暫定兩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促進我市“農光互補”項目健康發展,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導則“農光互補”項目,是指將太陽能光伏發電和農業種植相結合,利用農業種植大棚新建的光伏發電項目,可以實現土地立體化增值利用,建設現代高效農業綜合經濟體。
本導則適用于巢湖市范圍內所有新建的“農光互補”項目。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三條 “農光互補”項目建設必須遵循“以農業為主、光伏為輔,農業與光伏產業互補共贏”的原則,農業設施和光伏發電建設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達到節地、節能、高效、可持續及生態循環效果。
第三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光伏發電電池組件列陣須架設在農業種植大棚上,且不妨礙大棚種植。
第五條 農業種植大棚的跨度和高度需符合種植農作物生長習性對應的光照強度要求。支架宜采用單樁支架,不得使用水泥樁。
第六條 光伏發電電池組件列陣架設高度應在2.5米以上,行間距應在5米以上,列間距應在3米以上,以滿足大中型機械正常生產需要。
第七條 光伏發電電池組件間的電纜建設須深埋地下或架空。采用架空方式的,高度應在3米以上;采用地埋方式的,深度應在1米以上;逆變器、變壓器離地距離應在1米以上。
第八條 光伏場區防雷設計應符合GB 50057的相關規定,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防雷接地宜共用一套接地裝置,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農業光伏場區防雷措施應做到全覆蓋,以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第四章 用地要求
第九條 項目建設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條 線路布置與樁基建設不得破壞原土地植被和種植條件,不得影響土地原使用功能和農業產出,不得改變農用地性質。光伏發電系統25年到期后,須及時拆除支架,恢復土地原貌。
第十一條 電池組件列陣架設用地可采取地役權方式取得,升壓站和管理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辦理農轉用及征地報批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項目開工前,建設設計方案須經市發改委、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和市供電公司等部門聯合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竣工后,須經市發改委、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和市供電公司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運營。
第十三條 本導則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導則有效期暫定兩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