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ST海潤虛假陳述索賠案又有了新的進展。
根據相關報道,7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ST海潤虛假陳述索賠案的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海潤光伏的上訴,維持此前南京中院作出的投資者一審勝訴判決。
據《證券日報》記者查詢*ST海潤相關公告,截至6月30日,短短2個月的時間,該公司收到的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便已從799起上升到了 893 起,訴訟金額從1.64億元上升到了超過1.7億元。
對此,已代理大量投資者提起索賠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律師稱,不排除提起索賠的投資者索賠人數還會大幅度增加。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一切禍起2015年初*ST海潤披露的一份《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彼時,公告稱,預計當年業績虧損較前三季度的6000余萬元將增至8億元。
此后,經過調查發現, 2014年年底,為了降低次年的扭虧壓力,海潤光伏董事長楊懷進、董秘周宜可、常務副總張永欣等多名海潤光伏高管達成共識:由于2014年無法扭虧,在財務允許范圍內多確認虧損。
在此期間,楊懷進將虧損信息向前兩大股東紫金電子和九潤管業泄露,并建議實施高送轉為大股東、高管避損減持提供“窗口”。
2015年1月23日,公司前三大股東紫金電子、九潤管業、YANG HUAIJIN(楊懷進)提議高送轉后,海潤光伏一度漲停至10.31元/股,而在此前后,公司前三大股東和多名公司高管便展開了“大逃離”式的避損減持。
此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海潤光伏公司前三大股東在《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發布前10天,通過《分配提案》提出高比例轉增提案,并進而發布《分配預告》。此時,海潤光伏公司2014年的經營狀況為巨額虧損,但相關《分配提案》、《分配預告》中關于高比例轉增的理由卻為“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證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會一致認為前述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海潤光伏公司前三大股東在公司經營巨額虧損的情況下,提出高比例轉增提案,且相關公告陳述的分配理由未真實描述海潤光伏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足以使廣大投資者誤認為海潤光伏公司系在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高比例轉增,進而對投資決定產生重要影響。相關公告發布后,海潤光伏股票的市場價格確實產生了較大波動。因此,海潤光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分配預告》中披露信息,屬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中的誤導性陳述,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三個月可行使索賠權利
6月30日,海潤光伏發布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稱共收到 893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超1.7億元。上述893起股民索賠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額合計2367萬元,該部分已由公司股東楊懷進承擔;另有747起案件已一審開庭審理,其中已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案件572起,公司已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9726.12萬元(其中一審判決金額為9,596.04萬元,訴訟費130.08萬元);剩余 39 起案件一審尚未開庭審理。
“此次判決即是海潤光伏公告中提及的上訴部分案件的二審判決,后續數百個案子的終審判決都會陸續下達,判決結果不會有差異。如果投資者在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2月13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2月13日后賣出或持有,還有最后三個月時間可行使索賠權利。”許峰律師稱。
根據相關報道,7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ST海潤虛假陳述索賠案的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海潤光伏的上訴,維持此前南京中院作出的投資者一審勝訴判決。
據《證券日報》記者查詢*ST海潤相關公告,截至6月30日,短短2個月的時間,該公司收到的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便已從799起上升到了 893 起,訴訟金額從1.64億元上升到了超過1.7億元。
對此,已代理大量投資者提起索賠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律師稱,不排除提起索賠的投資者索賠人數還會大幅度增加。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一切禍起2015年初*ST海潤披露的一份《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彼時,公告稱,預計當年業績虧損較前三季度的6000余萬元將增至8億元。
此后,經過調查發現, 2014年年底,為了降低次年的扭虧壓力,海潤光伏董事長楊懷進、董秘周宜可、常務副總張永欣等多名海潤光伏高管達成共識:由于2014年無法扭虧,在財務允許范圍內多確認虧損。
在此期間,楊懷進將虧損信息向前兩大股東紫金電子和九潤管業泄露,并建議實施高送轉為大股東、高管避損減持提供“窗口”。
2015年1月23日,公司前三大股東紫金電子、九潤管業、YANG HUAIJIN(楊懷進)提議高送轉后,海潤光伏一度漲停至10.31元/股,而在此前后,公司前三大股東和多名公司高管便展開了“大逃離”式的避損減持。
此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海潤光伏公司前三大股東在《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發布前10天,通過《分配提案》提出高比例轉增提案,并進而發布《分配預告》。此時,海潤光伏公司2014年的經營狀況為巨額虧損,但相關《分配提案》、《分配預告》中關于高比例轉增的理由卻為“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證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會一致認為前述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海潤光伏公司前三大股東在公司經營巨額虧損的情況下,提出高比例轉增提案,且相關公告陳述的分配理由未真實描述海潤光伏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足以使廣大投資者誤認為海潤光伏公司系在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高比例轉增,進而對投資決定產生重要影響。相關公告發布后,海潤光伏股票的市場價格確實產生了較大波動。因此,海潤光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分配預告》中披露信息,屬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中的誤導性陳述,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三個月可行使索賠權利
6月30日,海潤光伏發布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稱共收到 893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超1.7億元。上述893起股民索賠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額合計2367萬元,該部分已由公司股東楊懷進承擔;另有747起案件已一審開庭審理,其中已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案件572起,公司已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9726.12萬元(其中一審判決金額為9,596.04萬元,訴訟費130.08萬元);剩余 39 起案件一審尚未開庭審理。
“此次判決即是海潤光伏公告中提及的上訴部分案件的二審判決,后續數百個案子的終審判決都會陸續下達,判決結果不會有差異。如果投資者在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2月13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2月13日后賣出或持有,還有最后三個月時間可行使索賠權利。”許峰律師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