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政策指出,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按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給予市級配套補貼。
另外,成都市還明確,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域內出行不受尾號限行限制。3年內逐步取消燃油貨運車輛入城證發放(除認定的特種貨運車輛外),純電動城市物流配送車入城不受限。
在成都市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首2小時免停車費;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駐車換乘(P+R)停車場每天7:00-19:00停車費用減半。
對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新能源客運車輛,優先發放相關許可證;對新能源汽車適時實施專用號牌管理;對全市充電服務費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0日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及國家、省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規定,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本政策。
一、對購置新車給予補貼
第一條 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按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給予市級配套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二、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第二條 嚴格落實新建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定,將新建居民小區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達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納入建設條件、土地出讓條件。(責任單位:市建委、市國土局)
第三條 鼓勵已建居民小區電力增容,產權分界點以外的電網增容工程,由小區所在供電企業負責免費建設;產權分界點以內的電網增容工程,由小區所在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出資建設,市級財政根據建設完成情況,給予適當補助。[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成都供電公司、天府新區供電公司]
三、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第四條 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域內出行不受尾號限行限制。[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口岸物流辦、市交委、市城管委,各區(市)縣政府]
第五條 3年內逐步取消燃油貨運車輛入城證發放(除認定的特種貨運車輛外),純電動城市物流配送車入城不受限。(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口岸物流辦、市城管委)
第六條 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首2小時免停車費;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駐車換乘(P+R)停車場每天7:00-19:00停車費用減半。[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各區(市)縣政府,成都交投集團]
第七條 對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新能源客運車輛,優先發放相關許可證;對新能源汽車適時實施專用號牌管理;對全市充電服務費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責任單位:市交委、市發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區(市)縣政府]
四、附則
第八條 本政策實施所需市級財政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予以保障。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租賃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政策第一條。
第九條 本政策各條款由責任單位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區(市)縣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第十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間,在我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適用本政策。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的通知》(成辦函〔2016〕5號)涉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政策自本政策印發之日起不再執行。國家和省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名詞解釋
附件
名詞解釋
1.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等文件精神,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2.建設條件:是指新建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安裝空間、電線和通信線路管溝、必要的控制與監控設備安裝空間和建成比例等相關條件要求。
3.土地出讓條件:是指將新建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相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條件。
另外,成都市還明確,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域內出行不受尾號限行限制。3年內逐步取消燃油貨運車輛入城證發放(除認定的特種貨運車輛外),純電動城市物流配送車入城不受限。
在成都市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首2小時免停車費;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駐車換乘(P+R)停車場每天7:00-19:00停車費用減半。
對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新能源客運車輛,優先發放相關許可證;對新能源汽車適時實施專用號牌管理;對全市充電服務費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0日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及國家、省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規定,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本政策。
一、對購置新車給予補貼
第一條 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按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給予市級配套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二、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第二條 嚴格落實新建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定,將新建居民小區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達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納入建設條件、土地出讓條件。(責任單位:市建委、市國土局)
第三條 鼓勵已建居民小區電力增容,產權分界點以外的電網增容工程,由小區所在供電企業負責免費建設;產權分界點以內的電網增容工程,由小區所在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出資建設,市級財政根據建設完成情況,給予適當補助。[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成都供電公司、天府新區供電公司]
三、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第四條 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域內出行不受尾號限行限制。[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口岸物流辦、市交委、市城管委,各區(市)縣政府]
第五條 3年內逐步取消燃油貨運車輛入城證發放(除認定的特種貨運車輛外),純電動城市物流配送車入城不受限。(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口岸物流辦、市城管委)
第六條 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首2小時免停車費;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駐車換乘(P+R)停車場每天7:00-19:00停車費用減半。[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各區(市)縣政府,成都交投集團]
第七條 對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新能源客運車輛,優先發放相關許可證;對新能源汽車適時實施專用號牌管理;對全市充電服務費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責任單位:市交委、市發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區(市)縣政府]
四、附則
第八條 本政策實施所需市級財政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予以保障。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租賃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政策第一條。
第九條 本政策各條款由責任單位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區(市)縣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第十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間,在我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適用本政策。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的通知》(成辦函〔2016〕5號)涉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政策自本政策印發之日起不再執行。國家和省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名詞解釋
附件
名詞解釋
1.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等文件精神,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2.建設條件:是指新建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安裝空間、電線和通信線路管溝、必要的控制與監控設備安裝空間和建成比例等相關條件要求。
3.土地出讓條件:是指將新建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相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