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623 證券簡稱:亞瑪頓 公告編號:2017-76
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為公司光伏貸業務提供回購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為促進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乙方”)超薄雙玻組件的銷售和市場開發,加快公司銷售資金結算速度,公司擬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甲方”)全面開展光伏貸業務,即公司通過和華夏銀行合作為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自然人(以下簡稱“借款人”)購買公司
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提供貸款服務。借款人因各種原因還貸出現逾期時,公司對華夏銀行因向借款人貸款所形成的債權完成回購,并向華夏銀行支付回購款項。
本次與華夏銀行合作的光伏貸業務,主要是為山東棗莊農戶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合作額度不超過人民幣 2,500萬元,回購擔保責任的期限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貸款債務全部結清為止。
公司于 2017年 8月 29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為公司光伏貸業務提供回購擔保的議案》。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該事項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信譽良好且具備貸款條件的自然人客戶。
三、擔保事項的主要內容
公司擬與華夏銀行簽訂《光伏貸業務合作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向購買乙方所生產/銷售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且符合甲方貸款條件
的借款人發放光伏貸款,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人應付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價款,貸款期限最長為 10年。
2、“光伏貸業務回購擔保”:是指當滿足回購條件時,甲方即向乙方發出《回購通知書(合作企業)》及逾期清單,乙方應在收到回購通知書后予以確認,并按本協議規定的回購價格,對甲方因向借款人貸款所形成的債權完成回購,向甲方指定的賬戶支付回購款。回購擔保為債權回購,不涉及設備等實物的移交。
3、“回購條件”,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回購條件即成立:
(1)借款人連續二期或累計三期未能按時、足額歸還甲方貸款本息,或貸
款到期仍未能足額歸還甲方貸款本息,回購條件即成立。
(2)乙方未在甲方發放貸款之日起 30天內將銷售發票原件送達甲方,回購條件即成立。
(3)投保財產如發生毀損或遺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保險賠償不足以歸還借款人剩余貸款本息,回購條件即成立。
(4)借款人發電設備或安裝電站的房屋(土地)遭到拆除、損毀、轉租、變賣等影響借款人持續性收入的情況或借款人擅自變更收取電費和補貼款的賬戶,或連續兩期未按供電合同約定收到電費回款,回購條件即成立。
(5)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涉及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其他司法程序或出現其他甲方認為會影響貸款償還的情形。
4、“回購價格”等于借款人未清償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等相關合理費用。
四、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為華夏銀行合作光伏貸業務,公司為借款人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回購擔保所采取的模式,是國內目前普遍采用的戶用屋頂安裝分布式發電系統貸款方式,該業務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超薄雙玻組件的經營銷售,有利于擴大超薄雙玻組件市場占有率,提高公司的營運資金效率和經濟效益。同時,公司將聘請專業系統維護公司在借款人所在地采取控制風險措施,使公司所承擔的風險降至最低,且在可控范圍之內。
五、獨立董事意見
我們對本次公司與華夏銀行合作光伏貸業務,公司為借款人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回購擔保事項進行了認真審查,同意將本議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我們認為,本次擔保事項有利于擴大公司超薄雙玻組件的銷售,也可以及時回收貨款,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本次擔保行為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沒有發現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或情況。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我們同意公司為本次與華夏銀行合作的光伏貸業務提供回購擔保,并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 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止本次擔保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計對外擔保余額為 134,489.61萬元。
本次擔保完成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余額為 136,989.61 萬元,占
2016年度本公司經審計凈資產的 63.25%。其中,公司為光伏貸業務提供回購擔保
責任的余額為 2,500萬元, 占 2016 年度本公司經審計凈資產的 1.1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不涉及訴訟的對外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損失的情況。
七、備查文件
1、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
2、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特此公告。
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為公司光伏貸業務提供回購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為促進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乙方”)超薄雙玻組件的銷售和市場開發,加快公司銷售資金結算速度,公司擬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甲方”)全面開展光伏貸業務,即公司通過和華夏銀行合作為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自然人(以下簡稱“借款人”)購買公司
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提供貸款服務。借款人因各種原因還貸出現逾期時,公司對華夏銀行因向借款人貸款所形成的債權完成回購,并向華夏銀行支付回購款項。
本次與華夏銀行合作的光伏貸業務,主要是為山東棗莊農戶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合作額度不超過人民幣 2,500萬元,回購擔保責任的期限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貸款債務全部結清為止。
公司于 2017年 8月 29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為公司光伏貸業務提供回購擔保的議案》。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該事項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信譽良好且具備貸款條件的自然人客戶。
三、擔保事項的主要內容
公司擬與華夏銀行簽訂《光伏貸業務合作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向購買乙方所生產/銷售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且符合甲方貸款條件
的借款人發放光伏貸款,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人應付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價款,貸款期限最長為 10年。
2、“光伏貸業務回購擔保”:是指當滿足回購條件時,甲方即向乙方發出《回購通知書(合作企業)》及逾期清單,乙方應在收到回購通知書后予以確認,并按本協議規定的回購價格,對甲方因向借款人貸款所形成的債權完成回購,向甲方指定的賬戶支付回購款。回購擔保為債權回購,不涉及設備等實物的移交。
3、“回購條件”,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回購條件即成立:
(1)借款人連續二期或累計三期未能按時、足額歸還甲方貸款本息,或貸
款到期仍未能足額歸還甲方貸款本息,回購條件即成立。
(2)乙方未在甲方發放貸款之日起 30天內將銷售發票原件送達甲方,回購條件即成立。
(3)投保財產如發生毀損或遺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保險賠償不足以歸還借款人剩余貸款本息,回購條件即成立。
(4)借款人發電設備或安裝電站的房屋(土地)遭到拆除、損毀、轉租、變賣等影響借款人持續性收入的情況或借款人擅自變更收取電費和補貼款的賬戶,或連續兩期未按供電合同約定收到電費回款,回購條件即成立。
(5)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涉及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其他司法程序或出現其他甲方認為會影響貸款償還的情形。
4、“回購價格”等于借款人未清償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等相關合理費用。
四、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為華夏銀行合作光伏貸業務,公司為借款人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回購擔保所采取的模式,是國內目前普遍采用的戶用屋頂安裝分布式發電系統貸款方式,該業務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超薄雙玻組件的經營銷售,有利于擴大超薄雙玻組件市場占有率,提高公司的營運資金效率和經濟效益。同時,公司將聘請專業系統維護公司在借款人所在地采取控制風險措施,使公司所承擔的風險降至最低,且在可控范圍之內。
五、獨立董事意見
我們對本次公司與華夏銀行合作光伏貸業務,公司為借款人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回購擔保事項進行了認真審查,同意將本議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我們認為,本次擔保事項有利于擴大公司超薄雙玻組件的銷售,也可以及時回收貨款,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本次擔保行為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沒有發現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或情況。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我們同意公司為本次與華夏銀行合作的光伏貸業務提供回購擔保,并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 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止本次擔保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計對外擔保余額為 134,489.61萬元。
本次擔保完成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余額為 136,989.61 萬元,占
2016年度本公司經審計凈資產的 63.25%。其中,公司為光伏貸業務提供回購擔保
責任的余額為 2,500萬元, 占 2016 年度本公司經審計凈資產的 1.1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不涉及訴訟的對外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損失的情況。
七、備查文件
1、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
2、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特此公告。
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