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了關于征求對《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涉企稅費負擔的通知》,明確了光伏行業的稅費減免政策。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展期
光伏發電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從2018年12月31日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該政策是國家讓利于光伏企業鼓勵光伏企業發展的延續,有利于光伏行業平穩過渡到平價上網的階段。
二、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此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根據各地區人均耕地面積的不同,耕地占用稅的費用在5-50元之間,此前部分區域的光伏電站需按照光伏項目的總用地面積繳納耕地占用稅,如天合光能在云南建水,新疆,內蒙古等地的光伏電站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分別相當于項目總投資的5%,7.6%和2.4%,單個項目最高稅負為1.36億元,給企業帶來額外成本,新規規定光伏電站在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稅,將極大地減輕企業的負擔,降低光伏電站的初始投資需求,提高投資回報率。
三、明確減免光伏發電土地使用稅
此前部分光伏電站項目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收要求,卻被征收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另一方面對于光伏電站的實際征稅面積的界定也不夠合理,給企業帶來沉重負擔,如天合光能在新疆的3萬千瓦電站,需按照80萬平方米來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年需繳納120萬元,占電費收入4%,極大的影響了投資企業的回報率。此次通知明確了將由省級政府核定起征標準,對于不屬于征收范圍或未達起征標準的,免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達到城鎮土地使用稅起征標準的,對光伏陣列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不計入占用土地面積,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樣將減輕光伏運營企業的負擔,有利于平價上網。
四、接網工程建設由電網企業承擔
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外部配套及輸配電工程,全部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以往相關電網工程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單位投資建設的,電網企業按協議或經第三方評估在兩年內完成回購。通知明確了電網企業的責任,有利于降低光伏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少不必要的環節。
五、鼓勵金融機構給予籌資支持
通知明確各地要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貸款利率,對達到優質信貸等級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企業,鼓勵按基準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并給予還貸靈活性。各級政府應指導可再生能源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鼓勵各級政府與社會主體合作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基金,對社會主體發起的可再生能源相關基金予以政策支持。光伏電站的投資是重資產行業,需要大量資金,此前融資成本較高,利率在6%以上,短期過橋貸款利率甚至可能超過10%,通知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優惠的利率貸款,如按照長期基準利率的9折計算,利率成本僅為4.41%,將大幅降低光伏投資企業的融資成本,按照100 MW電站初始投資6億,自有資金30%,融資70%計算,則首年節省利息費用可達667.8萬元(為利率6%與4.41%的差額),約占當年電費收入7.1%,將大幅減輕企業費用,有利于降低光伏度電成本。
六、看好行業前景
此次通知的頒布,進一步表明了國家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光伏、風電、水電)的決心,我們看好光伏行業的前景,強烈推薦光伏行業相關標的,陽光電源,林洋能源,通威股份。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展期
光伏發電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從2018年12月31日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該政策是國家讓利于光伏企業鼓勵光伏企業發展的延續,有利于光伏行業平穩過渡到平價上網的階段。
二、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此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根據各地區人均耕地面積的不同,耕地占用稅的費用在5-50元之間,此前部分區域的光伏電站需按照光伏項目的總用地面積繳納耕地占用稅,如天合光能在云南建水,新疆,內蒙古等地的光伏電站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分別相當于項目總投資的5%,7.6%和2.4%,單個項目最高稅負為1.36億元,給企業帶來額外成本,新規規定光伏電站在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稅,將極大地減輕企業的負擔,降低光伏電站的初始投資需求,提高投資回報率。
三、明確減免光伏發電土地使用稅
此前部分光伏電站項目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收要求,卻被征收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另一方面對于光伏電站的實際征稅面積的界定也不夠合理,給企業帶來沉重負擔,如天合光能在新疆的3萬千瓦電站,需按照80萬平方米來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年需繳納120萬元,占電費收入4%,極大的影響了投資企業的回報率。此次通知明確了將由省級政府核定起征標準,對于不屬于征收范圍或未達起征標準的,免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達到城鎮土地使用稅起征標準的,對光伏陣列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不計入占用土地面積,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樣將減輕光伏運營企業的負擔,有利于平價上網。
四、接網工程建設由電網企業承擔
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外部配套及輸配電工程,全部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以往相關電網工程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單位投資建設的,電網企業按協議或經第三方評估在兩年內完成回購。通知明確了電網企業的責任,有利于降低光伏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少不必要的環節。
五、鼓勵金融機構給予籌資支持
通知明確各地要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貸款利率,對達到優質信貸等級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企業,鼓勵按基準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并給予還貸靈活性。各級政府應指導可再生能源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鼓勵各級政府與社會主體合作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基金,對社會主體發起的可再生能源相關基金予以政策支持。光伏電站的投資是重資產行業,需要大量資金,此前融資成本較高,利率在6%以上,短期過橋貸款利率甚至可能超過10%,通知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優惠的利率貸款,如按照長期基準利率的9折計算,利率成本僅為4.41%,將大幅降低光伏投資企業的融資成本,按照100 MW電站初始投資6億,自有資金30%,融資70%計算,則首年節省利息費用可達667.8萬元(為利率6%與4.41%的差額),約占當年電費收入7.1%,將大幅減輕企業費用,有利于降低光伏度電成本。
六、看好行業前景
此次通知的頒布,進一步表明了國家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光伏、風電、水電)的決心,我們看好光伏行業的前景,強烈推薦光伏行業相關標的,陽光電源,林洋能源,通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