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一個古老的行業,自人類開始利用化石能源以來,“中心化”的開采、運輸、消費——這一基本模式就從來沒有變過。在全球的大部分區域,能源的生產中心與消費中心往往存在地理分隔,因為大型電廠的選址通常取決于一次能源的地理分布,而較少考慮負荷集中區域所在的位置,如火電廠建設在煤礦附近、水電廠建在水資源豐富區域。在此模式下,上游大型電廠所生產的電力由中游的高壓輸電線路遠距離運送至負荷中心,最后通過本地配電網將其交付給下游終端用戶。能源生產和消費中心的疏離造就了“西電東送”等大型能源調度工程。
分布式能源的出現就像是一個“破局者”,勢必打破能源行業數十年來形成的固有模式。這也是當前能源供給側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技術進步解放了電力體系中的供應側,太陽能光伏電池組、小型燃氣輪機、小型風機等分布式供能設備的出現使得電力、熱力的生產來源不再局限于一次能源附近的大型集中式電廠一次能源,城市、社區、校園和建筑樓宇等能源負荷中心開始有能力生產本地化的能源;儲能設備的出現使電力只能即發即用卻無法在時間維度轉運的問題得到解決,提升了分布式能源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信息技術和控制系統的進步為建構以分布式能源為主體的多能互補、高度智能化的微電網提供核心“智力”支持。
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是一個逐步培育市場的過程。經過近些年的發展,分布式能源發電的諸多優點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認可,特別是高效、穩定、清潔等突出特征。無論是企業還是民眾,都對分布式能源表示出極大的熱情,快速增長的市場需求決定了分布式能源發展需要從試點項目向大規模商業化階段邁進,通過市場的力量擴大應用的范圍。
分布式能源商業化之路
分布式能源大規模商業化道路上首先遇到的是普遍存在的上網難和售電難的頑疾。分布式能源本質上是為了促進消費端能源能夠就近消納清潔能源而誕生的,然而受制于傳統的電力體制,中國的分布式能源項目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就近售電,只能采用包括“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以及“全額上網”等有限的幾種模式,無法充分發揮分布式能源就近調度消納的最大優勢。另外,電網公司擁有電力統購統銷的壟斷地位,從商業上來說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會削弱電網公司的既得利益,因而電網公司也就沒有內在動力在售電、代收費、補貼墊付等問題上全力支持分布式能源的發展。上網難和售電難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分布式能源產業的發展速度和規模,并且與國家鼓勵分布式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衷背道而馳。
分布式能源大規模商業化發展的另外一重障礙是融資困境。中國的金融體系仍以服務于傳統大型國企主導的集中式能源生產模式為主,對涌現于民間但又存在一定風險的分布式項目缺乏相應的金融服務機制,限制了分布式能源項目的發展。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而言,現金流嚴重依賴光伏補貼,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收支不平衡,補貼資金資格認定周期較長,發放不及時的情況下,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甚至虧損等等;對于分布式天然氣項目而言,項目的經濟性受到較高的天然氣成本和較低的燃氣上網電價的雙重擠壓,項目經濟性與燃煤發電橫向比較仍欠缺競爭力。由于起步較晚,且分布式能源的商業模式存在較高風險,金融機構在對分布式項目的貸款上都相對謹慎,導致分布式項目面臨融資渠道窄、融資難度大、融資成本高的問題。
雖然姍姍來遲,但電力體制的頂層設計已經意識到開啟市場化交易對于分布式能源大規模商業推廣的重要性,這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市場長期以來存在的核心關切。依托于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于2017年上半年連續下發了《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和《依托能源工程推進燃氣輪機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分布式能源支持政策,在原有的電力用戶內部消納、電網企業統一收購等模式外增加了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的模式,分布式能源業主僅需向電網企業支付過網費就可實現“賣電給鄰居”的美好愿景。此外,政策中鼓勵分布式天然氣項目與用戶直接協定電價、完善氣電價格聯動機制等舉措,也有利于疏解分布式天然氣項目的價格矛盾,從而增加分布式項目投資方的經濟回報并調動投資積極性。
區塊鏈重構未來能源交易模式
在分布式發電技術已經基本成熟,支持分布式發電的政策體系和管理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新技術將徹底改寫未來的能源交易模式。區塊鏈是一種分布式的記賬技術,目前最熱門的應用領域就是數字貨幣。區塊鏈的技術特征是智能化、市場化、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分布式能源可充分發揮其安全可靠、交易透明等優點,同時也與分布式能源去中心化的網絡結構相吻合。可以說把區塊鏈技術作為底層技術重構分布式能源的價值鏈具有與生俱來的自洽性。在傳統的電力體系中,電網作為樞紐連接并管理發電側和用電側,形成中心化的網絡;而在基于區塊鏈的分布式能源的體系中,電力交易在用戶之間直接進行,交易使用分布式核算而非由第三方中心進行管理。
能源部門應用區塊鏈技術的目標是提供一種完全去中心化的能源系統,在該系統下能源供應合同可以直接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傳達。這與分布式能源市場化交易的發展趨勢相匹配。分布式能源的出現使得傳統的能源消費者轉變為消費者與生產者的雙重角色,隨著自由售電市場的建立和成熟,以及電網企業從電力貿易商向公共事業服務商的轉型,將有大量的電力交易需求在分布式能源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直接產生。區塊鏈技術除了可以執行分布式能源交易外,還可以作為提供計量、計費和結算流程的基礎。此外,在分布式能源的交易中,由于參與主體非常復雜,信任的缺失導致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十分高昂,而得益于區塊鏈技術的數據強制信任機制,分布式能源能夠實現低邊際成本交易。
西門子和紐約的初創公司LO3Energy正在合作開發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局域能源交易系統。這是西門子的微電網控制解決方案首次與來自LO3Energy的點對點能源交易平臺TransActiveGrid相結合,將使位于紐約布魯克林的能源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能夠基于區塊鏈直接進行本地能源交易,而無需以電網企業為中心的第三方監控平臺參與。得益于加密過程和分布式存儲,交易幾乎消除了篡改數據的可能性。布魯克林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業主可以通過該系統將清潔電力出售給本地消費者并得到付款。除了分布式電力交易外,該系統還能優化發電設備和用電負荷的使用,特別是當自然災害威脅大電網穩定運行時。根據在布魯克林試點項目的經驗,西門子和LO3Energy公司打算實施更多的基于區塊鏈的微電網和智能城市項目,以測試更多商業模式的可能性。
創新融資機制的發展方向
商業模式決定融資模式,分布式能源行業也不例外。
中國當前的分布式能源融資主要依賴國內金融機構的信貸融資,還包括部分政府補貼、股票市場融資、企業自籌。這種傳統的融資機制在面臨分布式能源這一新生事物時產生了諸多“水土不服”的現象,如投資形式單一、銀行融資嚴重受限等問題,從而無法實現市場資源的最優分配。一方面,這將導致大量尋找市場機遇的資金無法進入分布式能源領域,錯過分享分布式能源發展紅利的機會;另一方面,分布式能源也無法獲得發展所亟需的資金支持,從而拖累發展的腳步。在傳統融資渠道限制多、資金成本高的情況下,分布式能源行業應該利用自身行業特點采用新的融資模式而非一味等待金融行業去配合行業的發展。
所有權的界定是融資的基礎。
用戶委托專業能源服務公司(ESCo)開發建設分布式能源站并負責運營管理就是一種新的所有權模式,創新型的長期電力購買協議(PPA)就是該模式在分布式光伏領域的典型應用。
為解決初始資金成本(CAPEX)支出高和分布式設備運營、維護專業能力欠缺的問題,光伏電站開發商可以從金融機構獲得融資,進行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開發商持有電站的所有權,并和終端用戶簽訂長期電力購買協議或租賃協議以獲得現金流。
合同能源管理(EPCs)模式在發達國家也有較多應用,該模式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項目成本的一種市場化機制,比較適合建筑樓宇分布式能源改造項目。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戶提供一站式方案設計、融資、建設、改造等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分布式能源行業根據自身的特點也可以積極采取如綠色債券,資產證券化、眾籌等融資方式。
以北歐發展相當成熟的眾籌模式為例。丹麥的GramFjernvarme區域太陽能供熱項目采用了“消費者合作社”的眾籌模式,使用該項目所提供生活熱水和供暖的1170戶本地居民同時也是該項目的股東。另外,2017年2月實施的“綠證”制度以及2017年底將會開啟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也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籌措資金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
鑒于分布式能源行業正外部性的特點,政府也應該為行業提供補貼或者政策傾斜,依托于國家大力推動的產融結合和綠色金融政策,為分布式能源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更大的資本推動力。
分布式能源的出現就像是一個“破局者”,勢必打破能源行業數十年來形成的固有模式。這也是當前能源供給側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技術進步解放了電力體系中的供應側,太陽能光伏電池組、小型燃氣輪機、小型風機等分布式供能設備的出現使得電力、熱力的生產來源不再局限于一次能源附近的大型集中式電廠一次能源,城市、社區、校園和建筑樓宇等能源負荷中心開始有能力生產本地化的能源;儲能設備的出現使電力只能即發即用卻無法在時間維度轉運的問題得到解決,提升了分布式能源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信息技術和控制系統的進步為建構以分布式能源為主體的多能互補、高度智能化的微電網提供核心“智力”支持。
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是一個逐步培育市場的過程。經過近些年的發展,分布式能源發電的諸多優點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認可,特別是高效、穩定、清潔等突出特征。無論是企業還是民眾,都對分布式能源表示出極大的熱情,快速增長的市場需求決定了分布式能源發展需要從試點項目向大規模商業化階段邁進,通過市場的力量擴大應用的范圍。
分布式能源商業化之路
分布式能源大規模商業化道路上首先遇到的是普遍存在的上網難和售電難的頑疾。分布式能源本質上是為了促進消費端能源能夠就近消納清潔能源而誕生的,然而受制于傳統的電力體制,中國的分布式能源項目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就近售電,只能采用包括“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以及“全額上網”等有限的幾種模式,無法充分發揮分布式能源就近調度消納的最大優勢。另外,電網公司擁有電力統購統銷的壟斷地位,從商業上來說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會削弱電網公司的既得利益,因而電網公司也就沒有內在動力在售電、代收費、補貼墊付等問題上全力支持分布式能源的發展。上網難和售電難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分布式能源產業的發展速度和規模,并且與國家鼓勵分布式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衷背道而馳。
分布式能源大規模商業化發展的另外一重障礙是融資困境。中國的金融體系仍以服務于傳統大型國企主導的集中式能源生產模式為主,對涌現于民間但又存在一定風險的分布式項目缺乏相應的金融服務機制,限制了分布式能源項目的發展。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而言,現金流嚴重依賴光伏補貼,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收支不平衡,補貼資金資格認定周期較長,發放不及時的情況下,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甚至虧損等等;對于分布式天然氣項目而言,項目的經濟性受到較高的天然氣成本和較低的燃氣上網電價的雙重擠壓,項目經濟性與燃煤發電橫向比較仍欠缺競爭力。由于起步較晚,且分布式能源的商業模式存在較高風險,金融機構在對分布式項目的貸款上都相對謹慎,導致分布式項目面臨融資渠道窄、融資難度大、融資成本高的問題。
雖然姍姍來遲,但電力體制的頂層設計已經意識到開啟市場化交易對于分布式能源大規模商業推廣的重要性,這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市場長期以來存在的核心關切。依托于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于2017年上半年連續下發了《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和《依托能源工程推進燃氣輪機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分布式能源支持政策,在原有的電力用戶內部消納、電網企業統一收購等模式外增加了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的模式,分布式能源業主僅需向電網企業支付過網費就可實現“賣電給鄰居”的美好愿景。此外,政策中鼓勵分布式天然氣項目與用戶直接協定電價、完善氣電價格聯動機制等舉措,也有利于疏解分布式天然氣項目的價格矛盾,從而增加分布式項目投資方的經濟回報并調動投資積極性。
區塊鏈重構未來能源交易模式
在分布式發電技術已經基本成熟,支持分布式發電的政策體系和管理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新技術將徹底改寫未來的能源交易模式。區塊鏈是一種分布式的記賬技術,目前最熱門的應用領域就是數字貨幣。區塊鏈的技術特征是智能化、市場化、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分布式能源可充分發揮其安全可靠、交易透明等優點,同時也與分布式能源去中心化的網絡結構相吻合。可以說把區塊鏈技術作為底層技術重構分布式能源的價值鏈具有與生俱來的自洽性。在傳統的電力體系中,電網作為樞紐連接并管理發電側和用電側,形成中心化的網絡;而在基于區塊鏈的分布式能源的體系中,電力交易在用戶之間直接進行,交易使用分布式核算而非由第三方中心進行管理。
能源部門應用區塊鏈技術的目標是提供一種完全去中心化的能源系統,在該系統下能源供應合同可以直接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傳達。這與分布式能源市場化交易的發展趨勢相匹配。分布式能源的出現使得傳統的能源消費者轉變為消費者與生產者的雙重角色,隨著自由售電市場的建立和成熟,以及電網企業從電力貿易商向公共事業服務商的轉型,將有大量的電力交易需求在分布式能源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直接產生。區塊鏈技術除了可以執行分布式能源交易外,還可以作為提供計量、計費和結算流程的基礎。此外,在分布式能源的交易中,由于參與主體非常復雜,信任的缺失導致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十分高昂,而得益于區塊鏈技術的數據強制信任機制,分布式能源能夠實現低邊際成本交易。
西門子和紐約的初創公司LO3Energy正在合作開發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局域能源交易系統。這是西門子的微電網控制解決方案首次與來自LO3Energy的點對點能源交易平臺TransActiveGrid相結合,將使位于紐約布魯克林的能源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能夠基于區塊鏈直接進行本地能源交易,而無需以電網企業為中心的第三方監控平臺參與。得益于加密過程和分布式存儲,交易幾乎消除了篡改數據的可能性。布魯克林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業主可以通過該系統將清潔電力出售給本地消費者并得到付款。除了分布式電力交易外,該系統還能優化發電設備和用電負荷的使用,特別是當自然災害威脅大電網穩定運行時。根據在布魯克林試點項目的經驗,西門子和LO3Energy公司打算實施更多的基于區塊鏈的微電網和智能城市項目,以測試更多商業模式的可能性。
創新融資機制的發展方向
商業模式決定融資模式,分布式能源行業也不例外。
中國當前的分布式能源融資主要依賴國內金融機構的信貸融資,還包括部分政府補貼、股票市場融資、企業自籌。這種傳統的融資機制在面臨分布式能源這一新生事物時產生了諸多“水土不服”的現象,如投資形式單一、銀行融資嚴重受限等問題,從而無法實現市場資源的最優分配。一方面,這將導致大量尋找市場機遇的資金無法進入分布式能源領域,錯過分享分布式能源發展紅利的機會;另一方面,分布式能源也無法獲得發展所亟需的資金支持,從而拖累發展的腳步。在傳統融資渠道限制多、資金成本高的情況下,分布式能源行業應該利用自身行業特點采用新的融資模式而非一味等待金融行業去配合行業的發展。
所有權的界定是融資的基礎。
用戶委托專業能源服務公司(ESCo)開發建設分布式能源站并負責運營管理就是一種新的所有權模式,創新型的長期電力購買協議(PPA)就是該模式在分布式光伏領域的典型應用。
為解決初始資金成本(CAPEX)支出高和分布式設備運營、維護專業能力欠缺的問題,光伏電站開發商可以從金融機構獲得融資,進行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開發商持有電站的所有權,并和終端用戶簽訂長期電力購買協議或租賃協議以獲得現金流。
合同能源管理(EPCs)模式在發達國家也有較多應用,該模式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項目成本的一種市場化機制,比較適合建筑樓宇分布式能源改造項目。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戶提供一站式方案設計、融資、建設、改造等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分布式能源行業根據自身的特點也可以積極采取如綠色債券,資產證券化、眾籌等融資方式。
以北歐發展相當成熟的眾籌模式為例。丹麥的GramFjernvarme區域太陽能供熱項目采用了“消費者合作社”的眾籌模式,使用該項目所提供生活熱水和供暖的1170戶本地居民同時也是該項目的股東。另外,2017年2月實施的“綠證”制度以及2017年底將會開啟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也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籌措資金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
鑒于分布式能源行業正外部性的特點,政府也應該為行業提供補貼或者政策傾斜,依托于國家大力推動的產融結合和綠色金融政策,為分布式能源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更大的資本推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