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發改能源(發展)〔2018〕118號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就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光伏產業項目類型的認定
根據《意見》精神,地面光伏項目分為光伏扶貧項目、光伏復合項目及一般光伏項目。
(一)光伏扶貧項目:是指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以發改部門備案文件為依據,辦理用地預審、報批。
(二)光伏復合項目:是指對農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牧光互補及其他“光伏+”模式的光伏復合項目。地面光伏復合項目電池板組件最低沿須高于地面1.5米。企業須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在項目所在地發改、國土部門報備。此類項目,以發改部門備案文件為依據,辦理用地預審、報批。
(三)一般光伏項目。除上述兩種光伏項目外,一般光伏項目的認定,以發改部門備案文件為依據,辦理用地預審、報批。
對本通知印發之前已備案的光伏項目,按照上述地面光伏項目類型,在原備案單位確認分類后,可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批。
二、光伏產業項目的選址
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和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占用自治區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以及其他各類自然保護區等范圍內的土地發展光伏產業。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8號)中新能源產業選址要求,各類光伏項目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
嚴格限制企業通過流轉、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設養殖圈棚、溫棚、開挖魚塘后再建設光伏復合電站項目。對利用現有設施農業用地發展漁光互補、農業科技大棚、畜牧業大棚光伏電站的,必須列入國家光伏年度指導規模。
三、光伏產業項目的用地監管
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建設用地管理的,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原地貌,否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處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須恢復光伏方陣用地土地利用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部門應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包括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實施情況。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自治區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8年2月27日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就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光伏產業項目類型的認定
根據《意見》精神,地面光伏項目分為光伏扶貧項目、光伏復合項目及一般光伏項目。
(一)光伏扶貧項目:是指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以發改部門備案文件為依據,辦理用地預審、報批。
(二)光伏復合項目:是指對農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牧光互補及其他“光伏+”模式的光伏復合項目。地面光伏復合項目電池板組件最低沿須高于地面1.5米。企業須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在項目所在地發改、國土部門報備。此類項目,以發改部門備案文件為依據,辦理用地預審、報批。
(三)一般光伏項目。除上述兩種光伏項目外,一般光伏項目的認定,以發改部門備案文件為依據,辦理用地預審、報批。
對本通知印發之前已備案的光伏項目,按照上述地面光伏項目類型,在原備案單位確認分類后,可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批。
二、光伏產業項目的選址
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和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占用自治區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以及其他各類自然保護區等范圍內的土地發展光伏產業。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8號)中新能源產業選址要求,各類光伏項目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
嚴格限制企業通過流轉、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設養殖圈棚、溫棚、開挖魚塘后再建設光伏復合電站項目。對利用現有設施農業用地發展漁光互補、農業科技大棚、畜牧業大棚光伏電站的,必須列入國家光伏年度指導規模。
三、光伏產業項目的用地監管
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建設用地管理的,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原地貌,否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處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須恢復光伏方陣用地土地利用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部門應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包括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實施情況。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自治區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