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功能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的基本功能,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成員管理、數據管理、市場申報、信息發布、長周期可靠性機組組合、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實時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安全校核、市場評估分析、市場風險管控、市場監管、市場成員服務和系統管理等功能。
本規范適用于以全電量集中競價、中長期差價合同等對沖市場風險的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的建設,過渡期優先發電量采用物理合約或金融合約參與市場,保證收益。分散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功能規范另行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1453號)
《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7號)
《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8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等安全防護方案和評估規范的通知》(國能安全〔2015〕36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電力批發市場Wholesale Electricity Market
發電商和大用戶/電力零售商之間進行大宗電力交易的市場。
3.2 電力零售市場Retail Electricity Market
指在批發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配電服務,允許電力零售商進入市場,中小電力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供電商的售電側市場形態。
3.3 電能量市場Electric Energy Market
以電能量為交易標的物的市場。
3.4 實物合同Physical Contract
合同雙方根據實際供需情況自行簽訂,并要求按照合同條款以實物而非現金交割執行的合同。
3.5 財務合同Financial Contract
市場參與者以電力及其衍生品為標的,進行購買、出售、出借、互換或回購等交易的協議,交易形式包括差價、遠期和互換等。電力財務合同僅約定財務交割責任,不作為市場主體發用電計劃制定依據。
3.6 差價合同Contract for Difference(CfD)
根據事先約定的合同價格以及合同交割對應的市場價格(如現貨價格)之差進行結算的一種金融合同。
3.7 市場成員Market Member
電力批發市場的參與者和利益攸關方。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電網運營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三類。其中,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的輔助服務提供商等。
3.8 分散式電力市場Decentraliz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我國電力市場兩種模式之一,主要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發用雙方在日前階段自行確定日發用電曲線,其余發電上網電量通過日前、實時平衡市場(平衡機制)進行交易的電力市場模式。
3.9 集中式電力市場Centraliz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我國電力市場兩種模式之一,現貨交易采用全電量集中競價,主要以中長期差價合同等對沖現貨市場風險的電力市場模式。
3.10 中長期交易 Medium and Long-term Transaction
對未來某一時期內交割的電力產品或服務的交易,包含數年、年、月、周、多日等不同時間尺度。中長期交易合同包括實物合同和財務合同。
3.11 電力現貨市場 Electricity Spot Market
通過交易平臺在日前及更短時間內集中開展的次日、日內至實時調度之前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現貨市場交易標的物包括電能量、調頻服務、備用服務等。
3.12 安全約束機組組合 Security Constrained Unit Commitment(SCUC)
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性約束的條件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或系統發電成本最小化等為優化目標,制定多時段的機組開停機計劃。
3.13 安全約束經濟調度 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
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性約束的條件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或系統發電成本最小化等為優化目標,制定多時段的機組發電計劃。
3.14 安全校核 Power System Security Analysis
對檢修計劃、發電計劃、市場出清結果和電網運行操作等內容,從電力系統運行安全角度分析其安全性的過程。分析方法包括靜態安全分析、暫態穩定分析、動態穩定分析、電壓穩定分析等。
3.15 輔助服務市場 Ancillary Service Market
為維護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由發電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力用戶等提供除正常電能生產、傳輸、使用之外的市場化輔助服務的市場,具體包括調頻、備用、無功調節、黑啟動等市場。
3.16 節點邊際電價 Location Marginal Price(LMP)
在現貨電能交易中,為滿足某一電氣節點增加單位負荷導致的系統總電能供給成本的增加量。節點邊際電價由系統邊際電價、阻塞價格和網損價格三部分構成。
3.17 系統邊際電價System Marginal Price(SMP)
指在電力現貨交易中,按照報價從低到高的順序逐一成交電力,使成交的電力滿足系統負荷需求的最后一個電能供應者的報價。
3.18 分區邊際電價Zonal Marginal Price
當電網存在輸電阻塞時,按阻塞斷面將市場分成幾個不同的分區(即價區),并以分區內邊際機組的價格作為該分區市場出清價格,即分區邊際電價。
3.19 日前市場 Day-ahead Market
運行日提前一天(D-1日)進行的決定運行日(D日)機組組合狀態和發電計劃的電能交易市場。
3.20 日內市場 Intra-day Market
運行日(D日)滾動進行的決定運行日(D日)未來數小時調度機組組合狀態和發電計劃的電能交易市場。
3.21 實時市場 Real Time Market
運行日(D日)進行的決定運行日(D日)未來5-15分鐘最終調度資源分配狀態和計劃的電能交易市場。
3.22 市場數據申報 Market Information Declaration
市場主體按照現貨市場的要求,在指定的時間范圍內申報各類數據信息,包括靜態屬性注冊數據、運行技術參數和經濟性參數等。
3.23 市場注冊 Market Registration
指市場交易成員將用于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提交給市場運營機構并獲得市場主體資格的過程。
3.24 市場力 Market Power
市場成員操縱市場價格、使之偏離市場充分競爭情況下所具有的價格水平的能力。
3.25 市場出清 Market Clearing
電力市場根據市場規則通過競爭定價確定交易量、價。
3.26 市場結算Market Settlement
根據交易結果和市場規則相關規定,對市場成員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和其它有關款項進行的計算、劃撥。
3.27 市場預測 Market Foreing
對未來市場供需形勢及發展走勢進行預測的過程。
3.28 市場監測 Market Monitoring
對發電企業生產及運行情況、電網運行狀態、用戶用電行為等運行情況,以及交易組織、交易行為等市場運營情況進行監視的行為。
3.29 市場評估分析 Market Analysis
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市場供需、市場交易、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效率、市場風險等內容進行統計、評估、分析的過程。
3.30 信息發布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指向電力監管機構、市場成員(不含市場運營機構)及社會公眾等發布電力市場相關信息的過程。
3.31 市場監管 Market Regulation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電力監管機構遵循市場規律對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及其遵守電力市場運營規則的行為進行的監督和管理,以實現電力市場競爭的合理、有序、公正、公平和公開。
3.32 風險管控 Risk Management
通過識別、衡量、分析現貨市場風險,并在此基礎上有效控制風險,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綜合處置風險,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控制手段。
3.33 阻塞管理Congestion Management
當市場出清過程中進行安全校核時,若輸電線路潮流超出了安全約束,市場運營機構需根據一定原則調整發電機組出力,改變輸電線路潮流使其符合安全約束,并且分配調整后產生的盈余或者成本。
3.34 可用輸電容量Available Transmission Capacity(ATC)
在現有的輸電合同基礎上,實際物理輸電網絡中剩余的、可用于商業使用的傳輸容量。
3.35 網損Transmission Loss
電能量輸送過程中以熱能形式散發的功率損失,即為電阻、電導消耗的有功功率。
3.36 調頻服務Frequency Regulation Service
當電力系統頻率偏離目標頻率時,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在短時間內調整有功出力跟蹤負荷變化,以維持電力系統頻率的穩定所提供的服務。調頻服務分為一次調頻、二次調頻、三次調頻。
3.37 備用服務Capacity Reserve Service
在電力系統運行狀態發生變化時,為確保電力供需平衡,發電側或負荷側保留的容量備用所提供的服務。備用分為旋轉備用和非旋轉備用。
4 總體要求
4.1 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以下簡稱:運營系統)應滿足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規則和發展目標,滿足現貨市場運營的功能要求,保證系統的實用性和適用性。
4.2 運營系統應支持功能和部署方式的靈活擴展,并具備可維護性,適應電力現貨市場逐步發展完善的需要。
4.3 運營系統應提供與電力現貨市場結算系統、能量管理系統等其它相關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接口,提供與其它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接口。
4.4 運營系統應保障市場運營所需的交易安全、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建立統一的數據管理體系,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可靠性、及時性和一致性。
4.5 運營系統應具備市場暫停或運營系統故障全停等意外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和恢復措施。
4.6 運營系統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數據網絡、安全防護、數據采集、通信等設施,盡量復用已有系統或功能模塊,降低建設成本。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的基本功能,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成員管理、數據管理、市場申報、信息發布、長周期可靠性機組組合、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實時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安全校核、市場評估分析、市場風險管控、市場監管、市場成員服務和系統管理等功能。
本規范適用于以全電量集中競價、中長期差價合同等對沖市場風險的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的建設,過渡期優先發電量采用物理合約或金融合約參與市場,保證收益。分散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功能規范另行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1453號)
《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7號)
《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8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等安全防護方案和評估規范的通知》(國能安全〔2015〕36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電力批發市場Wholesale Electricity Market
發電商和大用戶/電力零售商之間進行大宗電力交易的市場。
3.2 電力零售市場Retail Electricity Market
指在批發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配電服務,允許電力零售商進入市場,中小電力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供電商的售電側市場形態。
3.3 電能量市場Electric Energy Market
以電能量為交易標的物的市場。
3.4 實物合同Physical Contract
合同雙方根據實際供需情況自行簽訂,并要求按照合同條款以實物而非現金交割執行的合同。
3.5 財務合同Financial Contract
市場參與者以電力及其衍生品為標的,進行購買、出售、出借、互換或回購等交易的協議,交易形式包括差價、遠期和互換等。電力財務合同僅約定財務交割責任,不作為市場主體發用電計劃制定依據。
3.6 差價合同Contract for Difference(CfD)
根據事先約定的合同價格以及合同交割對應的市場價格(如現貨價格)之差進行結算的一種金融合同。
3.7 市場成員Market Member
電力批發市場的參與者和利益攸關方。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電網運營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三類。其中,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的輔助服務提供商等。
3.8 分散式電力市場Decentraliz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我國電力市場兩種模式之一,主要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發用雙方在日前階段自行確定日發用電曲線,其余發電上網電量通過日前、實時平衡市場(平衡機制)進行交易的電力市場模式。
3.9 集中式電力市場Centraliz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我國電力市場兩種模式之一,現貨交易采用全電量集中競價,主要以中長期差價合同等對沖現貨市場風險的電力市場模式。
3.10 中長期交易 Medium and Long-term Transaction
對未來某一時期內交割的電力產品或服務的交易,包含數年、年、月、周、多日等不同時間尺度。中長期交易合同包括實物合同和財務合同。
3.11 電力現貨市場 Electricity Spot Market
通過交易平臺在日前及更短時間內集中開展的次日、日內至實時調度之前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現貨市場交易標的物包括電能量、調頻服務、備用服務等。
3.12 安全約束機組組合 Security Constrained Unit Commitment(SCUC)
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性約束的條件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或系統發電成本最小化等為優化目標,制定多時段的機組開停機計劃。
3.13 安全約束經濟調度 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
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性約束的條件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或系統發電成本最小化等為優化目標,制定多時段的機組發電計劃。
3.14 安全校核 Power System Security Analysis
對檢修計劃、發電計劃、市場出清結果和電網運行操作等內容,從電力系統運行安全角度分析其安全性的過程。分析方法包括靜態安全分析、暫態穩定分析、動態穩定分析、電壓穩定分析等。
3.15 輔助服務市場 Ancillary Service Market
為維護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由發電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力用戶等提供除正常電能生產、傳輸、使用之外的市場化輔助服務的市場,具體包括調頻、備用、無功調節、黑啟動等市場。
3.16 節點邊際電價 Location Marginal Price(LMP)
在現貨電能交易中,為滿足某一電氣節點增加單位負荷導致的系統總電能供給成本的增加量。節點邊際電價由系統邊際電價、阻塞價格和網損價格三部分構成。
3.17 系統邊際電價System Marginal Price(SMP)
指在電力現貨交易中,按照報價從低到高的順序逐一成交電力,使成交的電力滿足系統負荷需求的最后一個電能供應者的報價。
3.18 分區邊際電價Zonal Marginal Price
當電網存在輸電阻塞時,按阻塞斷面將市場分成幾個不同的分區(即價區),并以分區內邊際機組的價格作為該分區市場出清價格,即分區邊際電價。
3.19 日前市場 Day-ahead Market
運行日提前一天(D-1日)進行的決定運行日(D日)機組組合狀態和發電計劃的電能交易市場。
3.20 日內市場 Intra-day Market
運行日(D日)滾動進行的決定運行日(D日)未來數小時調度機組組合狀態和發電計劃的電能交易市場。
3.21 實時市場 Real Time Market
運行日(D日)進行的決定運行日(D日)未來5-15分鐘最終調度資源分配狀態和計劃的電能交易市場。
3.22 市場數據申報 Market Information Declaration
市場主體按照現貨市場的要求,在指定的時間范圍內申報各類數據信息,包括靜態屬性注冊數據、運行技術參數和經濟性參數等。
3.23 市場注冊 Market Registration
指市場交易成員將用于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提交給市場運營機構并獲得市場主體資格的過程。
3.24 市場力 Market Power
市場成員操縱市場價格、使之偏離市場充分競爭情況下所具有的價格水平的能力。
3.25 市場出清 Market Clearing
電力市場根據市場規則通過競爭定價確定交易量、價。
3.26 市場結算Market Settlement
根據交易結果和市場規則相關規定,對市場成員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和其它有關款項進行的計算、劃撥。
3.27 市場預測 Market Foreing
對未來市場供需形勢及發展走勢進行預測的過程。
3.28 市場監測 Market Monitoring
對發電企業生產及運行情況、電網運行狀態、用戶用電行為等運行情況,以及交易組織、交易行為等市場運營情況進行監視的行為。
3.29 市場評估分析 Market Analysis
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市場供需、市場交易、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效率、市場風險等內容進行統計、評估、分析的過程。
3.30 信息發布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指向電力監管機構、市場成員(不含市場運營機構)及社會公眾等發布電力市場相關信息的過程。
3.31 市場監管 Market Regulation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電力監管機構遵循市場規律對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及其遵守電力市場運營規則的行為進行的監督和管理,以實現電力市場競爭的合理、有序、公正、公平和公開。
3.32 風險管控 Risk Management
通過識別、衡量、分析現貨市場風險,并在此基礎上有效控制風險,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綜合處置風險,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控制手段。
3.33 阻塞管理Congestion Management
當市場出清過程中進行安全校核時,若輸電線路潮流超出了安全約束,市場運營機構需根據一定原則調整發電機組出力,改變輸電線路潮流使其符合安全約束,并且分配調整后產生的盈余或者成本。
3.34 可用輸電容量Available Transmission Capacity(ATC)
在現有的輸電合同基礎上,實際物理輸電網絡中剩余的、可用于商業使用的傳輸容量。
3.35 網損Transmission Loss
電能量輸送過程中以熱能形式散發的功率損失,即為電阻、電導消耗的有功功率。
3.36 調頻服務Frequency Regulation Service
當電力系統頻率偏離目標頻率時,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在短時間內調整有功出力跟蹤負荷變化,以維持電力系統頻率的穩定所提供的服務。調頻服務分為一次調頻、二次調頻、三次調頻。
3.37 備用服務Capacity Reserve Service
在電力系統運行狀態發生變化時,為確保電力供需平衡,發電側或負荷側保留的容量備用所提供的服務。備用分為旋轉備用和非旋轉備用。
4 總體要求
4.1 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以下簡稱:運營系統)應滿足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規則和發展目標,滿足現貨市場運營的功能要求,保證系統的實用性和適用性。
4.2 運營系統應支持功能和部署方式的靈活擴展,并具備可維護性,適應電力現貨市場逐步發展完善的需要。
4.3 運營系統應提供與電力現貨市場結算系統、能量管理系統等其它相關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接口,提供與其它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接口。
4.4 運營系統應保障市場運營所需的交易安全、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建立統一的數據管理體系,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可靠性、及時性和一致性。
4.5 運營系統應具備市場暫停或運營系統故障全停等意外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和恢復措施。
4.6 運營系統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數據網絡、安全防護、數據采集、通信等設施,盡量復用已有系統或功能模塊,降低建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