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2017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6.5億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6.6%,其中水電裝機(含抽水蓄能)3.41億千瓦,風電裝機1.64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1.30億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1476萬千瓦。2017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6979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6.5%,其中水電發電量1194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8.6%,風電發電量3057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4.8%,光伏發電量1182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8%,生物質發電量79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2%。
附件
2017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
一、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總體情況
截至2017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6.5億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6.6%,其中水電裝機(含抽水蓄能)3.41億千瓦,風電裝機1.64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1.30億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1476萬千瓦。2017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6979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6.5%,其中水電發電量1194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8.6%,風電發電量3057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4.8%,光伏發電量1182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8%,生物質發電量79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2%。
二、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7年,包含水電在內,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6686億千瓦時,同比增加10.8%,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6.5%,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送電力消納量情況,2017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如下:
四、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落實情況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和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相關要求。
2017年,全部規定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的風電實際發電小時數較2016年均增加,但新疆Ⅲ類資源區、甘肅、寧夏、吉林Ⅲ類資源區未達到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其中,甘肅Ⅱ類和Ⅲ類資源區實際利用小時數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偏差分別為-305小時和-383小時;寧夏由于來風情況偏差,偏差為-200小時;新疆Ⅲ類資源區和吉林Ⅲ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116小時和-112小時。其他地區達到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
2017年,內蒙古、青海、黑龍江、吉林、山西II類地區、河北II類地區達到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五個省(區)未達到要求,其中,甘肅I類和II類地區實際利用小時數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偏差分別為-382小時和-271小時,新疆I類和II類地區偏差分別-274小時和-270小時,寧夏偏差-174小時,陜西II類地區偏差-13小時,遼寧偏差-5小時。
五、生物質發電并網運行情況
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有30個省(區、市)投產了747個生物質發電項目,并網裝機容量1476.2萬千瓦(不含自備電廠),年發電量794.5億千瓦時。其中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271個,累計并網裝機700.9萬千瓦,年發電量397.3億千瓦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339個,累計并網裝機725.3萬千瓦,年發電量375.2億千瓦時;沼氣發電項目137個,累計并網裝機50.0萬千瓦,年發電量22.0億千瓦時。生物質發電累計并網裝機排名前四位的省份是山東、浙江、江蘇和安徽,分別為210.7萬、158.0萬、145.9萬和116.3萬千瓦;年發電量排名前四位的省份是山東、江蘇、浙江和安徽,分別是106.5億、90.5億、82.4億和66.2億千瓦時。2017年各省(區、市)各類生物質發電并網裝機及發電量如下:
2017年,全國生物質發電替代化石能源約2500萬噸標煤,減排二氧化碳約6500萬噸。農林生物質發電共計處理農林廢棄物約5400萬噸;垃圾焚燒發電共計處理城鎮生活垃圾約10600萬噸,約占全國垃圾清運量的37.9 %。
六、特高壓線路輸送可再生能源情況
2017年,12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3008億千瓦時,其中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1900億千瓦時,同比上升10%,占全部輸送電量的63%,同比下降11個百分點。國家電網公司覆蓋區的9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2426億千瓦時,其中可再生能源電量1319億千瓦時,占全部輸送電量的54%;南方電網公司覆蓋區的3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581億千瓦時,全部為可再生能源電量。
七、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區)落實情況
浙江。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809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19.3%;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7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4.2%,同比上升0.6個百分點。
四川。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842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83.5%;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73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3.3%,同比上升1.0個百分點。
寧夏。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有較大幅度提高,達到225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3.0%,同比上升1.9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0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1.0%,同比上升1.9個百分點。風電和光伏發電均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偏差分別為-200小時和-174小時。
甘肅。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有較大幅度提高,達到54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46.1%,同比上升3.2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60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約為13.8%,同比上升1.3個百分點。風電和光伏發電均未達到最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且偏差較大,風電II類和III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305小時和-383小時;光伏發電I類和II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382小時和-271小時。
青海。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44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64.9%,同比上升2.5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27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約為18.5%,同比上升0.2個百分點。
附件2:
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指標核算方法
1、各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 = 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 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 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于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3、各省(區、市)的全社會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部分線路考慮線損。
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各省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i省(區、市)內輸入電量=可再生能源輸入電量 ,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省(區、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
附件
2017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
一、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總體情況
截至2017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6.5億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6.6%,其中水電裝機(含抽水蓄能)3.41億千瓦,風電裝機1.64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1.30億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1476萬千瓦。2017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6979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6.5%,其中水電發電量1194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8.6%,風電發電量3057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4.8%,光伏發電量1182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8%,生物質發電量79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2%。
二、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7年,包含水電在內,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6686億千瓦時,同比增加10.8%,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6.5%,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送電力消納量情況,2017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如下:
三、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7年,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5025億千瓦時,同比增加35.2%,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為8.0%,同比上升1.7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送電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情況,2017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如表2。
2017年,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5025億千瓦時,同比增加35.2%,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為8.0%,同比上升1.7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送電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情況,2017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如表2。
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比重來看,青海、寧夏、內蒙古最高,均超過18%;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同比增長來看,西藏、陜西、河南三省(區)同比增長較快,分別同比上升了3.9、3.9和3.7個百分點;從完成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目標情況來看,寧夏、青海、內蒙古等17個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比重已達到2020年目標,湖北、貴州、江蘇、陜西達到2020年目標的75%以上,廣東、海南、重慶低于2020年目標的50%。
四、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落實情況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和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相關要求。
2017年,全部規定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的風電實際發電小時數較2016年均增加,但新疆Ⅲ類資源區、甘肅、寧夏、吉林Ⅲ類資源區未達到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其中,甘肅Ⅱ類和Ⅲ類資源區實際利用小時數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偏差分別為-305小時和-383小時;寧夏由于來風情況偏差,偏差為-200小時;新疆Ⅲ類資源區和吉林Ⅲ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116小時和-112小時。其他地區達到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
2017年,內蒙古、青海、黑龍江、吉林、山西II類地區、河北II類地區達到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五個省(區)未達到要求,其中,甘肅I類和II類地區實際利用小時數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偏差分別為-382小時和-271小時,新疆I類和II類地區偏差分別-274小時和-270小時,寧夏偏差-174小時,陜西II類地區偏差-13小時,遼寧偏差-5小時。
五、生物質發電并網運行情況
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有30個省(區、市)投產了747個生物質發電項目,并網裝機容量1476.2萬千瓦(不含自備電廠),年發電量794.5億千瓦時。其中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271個,累計并網裝機700.9萬千瓦,年發電量397.3億千瓦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339個,累計并網裝機725.3萬千瓦,年發電量375.2億千瓦時;沼氣發電項目137個,累計并網裝機50.0萬千瓦,年發電量22.0億千瓦時。生物質發電累計并網裝機排名前四位的省份是山東、浙江、江蘇和安徽,分別為210.7萬、158.0萬、145.9萬和116.3萬千瓦;年發電量排名前四位的省份是山東、江蘇、浙江和安徽,分別是106.5億、90.5億、82.4億和66.2億千瓦時。2017年各省(區、市)各類生物質發電并網裝機及發電量如下:
2017年,全國生物質發電替代化石能源約2500萬噸標煤,減排二氧化碳約6500萬噸。農林生物質發電共計處理農林廢棄物約5400萬噸;垃圾焚燒發電共計處理城鎮生活垃圾約10600萬噸,約占全國垃圾清運量的37.9 %。
六、特高壓線路輸送可再生能源情況
2017年,12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3008億千瓦時,其中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1900億千瓦時,同比上升10%,占全部輸送電量的63%,同比下降11個百分點。國家電網公司覆蓋區的9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2426億千瓦時,其中可再生能源電量1319億千瓦時,占全部輸送電量的54%;南方電網公司覆蓋區的3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581億千瓦時,全部為可再生能源電量。
浙江。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809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19.3%;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7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4.2%,同比上升0.6個百分點。
四川。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842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83.5%;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73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3.3%,同比上升1.0個百分點。
寧夏。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有較大幅度提高,達到225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3.0%,同比上升1.9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0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1.0%,同比上升1.9個百分點。風電和光伏發電均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偏差分別為-200小時和-174小時。
甘肅。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有較大幅度提高,達到54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46.1%,同比上升3.2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60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約為13.8%,同比上升1.3個百分點。風電和光伏發電均未達到最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且偏差較大,風電II類和III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305小時和-383小時;光伏發電I類和II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382小時和-271小時。
青海。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44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64.9%,同比上升2.5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27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約為18.5%,同比上升0.2個百分點。
附件2:
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指標核算方法
1、各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 = 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 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 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于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3、各省(區、市)的全社會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部分線路考慮線損。
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各省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i省(區、市)內輸入電量=可再生能源輸入電量 ,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省(區、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