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合政 【2018】 101號),此意見補貼政策涉及分布式光伏、建筑光伏一體化、光伏儲能、能源互聯網、微電網、CCER、光伏資產證券化等。此意見主要摘要如下:
1、對符合光伏發電利用要求,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在規劃、設計中應設置光伏發電系統;
2、對本政策發布后至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網,且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自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15元/千瓦時補貼,連續補貼5年,其中,并網規模超過0.1兆瓦的屋頂光伏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屋頂產權人3萬元/兆瓦的一次性補貼;
3、對使用建筑用光伏構件替代建筑裝飾材料的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在本政策發布后并網的,按裝機容量給予投資人0.2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0萬元;對與新建建筑同步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的,按裝機容量給予投資人0.3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4、支持光伏儲能系統應用。對本政策發布后建成運行的光伏儲能系統,項目中組件、儲能電池、逆變器采用工信部相關行業規范條件公告企業產品或《合肥市推薦應用光伏產品導向目錄》推薦產品的,自項目投運次月起對儲能系統按實際充電量給予投資人1元/千瓦時補貼,同一項目年度最高補貼100萬元;
5、對本政策發布后,企業投資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能源互聯網項目或微電網等創新示范項目(光伏發電占比不低于10%),給予設備投資額10%的一次性補貼,同一項目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同一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6、支持光伏電站參與碳排放交易。對獲得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登記備案(CCER),并在國家能源局認定的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成功交易的并網光伏項目,給與交易額30%的獎勵,單個項目、同一企業每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7、支持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對并網20兆瓦以上光伏電站,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完成認購,且規模達500萬元以上的,給予電站開發人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對符合光伏發電利用要求,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在規劃、設計中應設置光伏發電系統;
2、對本政策發布后至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網,且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自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15元/千瓦時補貼,連續補貼5年,其中,并網規模超過0.1兆瓦的屋頂光伏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屋頂產權人3萬元/兆瓦的一次性補貼;
3、對使用建筑用光伏構件替代建筑裝飾材料的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在本政策發布后并網的,按裝機容量給予投資人0.2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0萬元;對與新建建筑同步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的,按裝機容量給予投資人0.3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4、支持光伏儲能系統應用。對本政策發布后建成運行的光伏儲能系統,項目中組件、儲能電池、逆變器采用工信部相關行業規范條件公告企業產品或《合肥市推薦應用光伏產品導向目錄》推薦產品的,自項目投運次月起對儲能系統按實際充電量給予投資人1元/千瓦時補貼,同一項目年度最高補貼100萬元;
5、對本政策發布后,企業投資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能源互聯網項目或微電網等創新示范項目(光伏發電占比不低于10%),給予設備投資額10%的一次性補貼,同一項目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同一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6、支持光伏電站參與碳排放交易。對獲得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登記備案(CCER),并在國家能源局認定的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成功交易的并網光伏項目,給與交易額30%的獎勵,單個項目、同一企業每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7、支持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對并網20兆瓦以上光伏電站,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完成認購,且規模達500萬元以上的,給予電站開發人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