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光伏行業人士來說,“綠證”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2017年,愈演愈烈的補貼拖欠問題暴露出來,嚴重阻礙了行業的發展。為解決巨額的補貼拖欠問題,行業人士進行了多方面的討論。有的人認為,作為補貼來源的可再生能源基金需要加大征討力度;有的人認為需要加速補貼標準的下降,以減輕補貼壓力。事實上,可再生能源基金的征討已經對部分企業形成了負擔,加大力度不符合國家當前為企業減負的初衷;而補貼退坡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這樣無解的情況下,綠證走進了人們的視線,在一定程度上承載了解決補貼問題的期望。
近日,相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以下簡稱“配額辦法”)進行了第三輪征求意見,而根據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配額辦法對綠證制度進行了重新的定義和多處改動,在今后綠證將作為關鍵的角色配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政策的施行。那它到底會產生哪些變化?
1.綠證與配額辦法的聯系
在了解了綠證制度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綠證在配額辦法里面所扮演的角色。配額辦法出臺的初衷就在于將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納入電力消費體系之中,從發電量、用電量、售電量等各個方面來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進行考核。
在這個考核過程中,有的配額義務主體能夠順利完成任務,有的卻并不能完成任務。對于那些無法完成任務的配額義務主體而言,可以通過購買綠證來達到要求。
因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每購買一個綠證,就等于消費了lMWh的可再生能源電力。
在綠證開始交易的初期,并沒有與配額辦法產生直接聯系,認購全靠自愿,其市場狀況慘不忍睹,認購率不到千分之二。而一旦綠證與配額辦法直接掛鉤,這一情況將徹底改變,有了市場需求,綠證將告別無人問津的尷尬。
2.不再只針對光伏發電、風電
在初期,綠證指的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
所謂“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只包含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內的風電(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項目),并不包括生物質能、地熱能等。
也就是說,初期的綠證只能由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產生,這一情況目前已經得到了改變。
根據配額辦法,綠證不再只是針對光伏發電、風電,而是面對所有的可再生能源,即包括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
3.綠證分為可再生能源綠證和非水電綠證
由于水電的發展明顯要領先于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所以配額辦法將針對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占比單獨進行規定,以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所以配額義務主體不但要滿足總量配額,還要滿足非水電配額的要求。
正是因為如此,配額辦法規定:對水電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綠證,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非水電綠證。可再生能源綠證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非水電綠證用于非水電配額考核的同時用于總量配額考核。
如此一來就保證了非水可再生能源綠證的市場需求,從而對于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4. 綠證有效期
此外,配額辦法引進了一個新的“綠證有效期”的概念,即:綠證有效期與年度配額考核期限相對應,自對應電量生產之日起至當年配額考核結束之日前有效。
也就是說,綠證只在當年的考核期限內有效。而在此之前,對于那些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來說,綠證是長期有效的。“綠證有效期”概念的誕生也很好理解,主要是為了強調“一個綠證只能使用一次”,配額義務主體不能反復拿同一個綠證來敷衍配額任務。
5.綠證價格大轉變
另外一個顛覆人們以往對綠證的印象的點在于綠證的價格。根據配額辦法,綠證交易將在發電企業與配額義務主體之間進行,綠證交易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
由市場交易形成,這是什么概念?即不對綠證的價格設置上限和下限,全由市場供需來決定。這與之前規定的“綠證價格不能高于該部分電量所能獲得的國家補貼”有巨大的出入。
根據此前的規定,綠證價格不能高于該部分電量所能獲得的國家補貼,而光伏發電、風電所享受的國家補貼并不一樣,而且不同時期建設并網的光伏、風電項目所享受的國家補貼也不盡一樣。在這樣的規定下,不同可再生能源電力產生的綠證價格并不一樣,而且同一種能源、不同時期的綠證價格也會不一樣。
不一樣的價格會給配額制的實施帶來混亂,比如按照現有補貼政策,光伏綠證的價格要比風電綠證價格高很多,所以風電綠證的交易量要明顯比光伏綠證要高,一旦綠證供過于求,光伏綠證或將處于無人問津的境地。
而新的配額辦法將綠證的價格統一交由市場交易形成,將抹除所有綠證的“出身”差異。也就是說,在市場供需為主的情況下,無論是光伏綠證還是風電綠證,其價格都不會再有較大差異,所有的綠證都將在同一個價格區間內上下浮動。
如此一來,有一個問題將會成為麻煩,即按照之前的政策,綠證一經交易,該部分電量就不能再享受國家補貼。如果所有的綠證都是同一個價格,那補貼更高的產業將蒙受損失。
對此,配額辦法規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向發電企業撥付補貼資金時按等額替代原則扣減其綠證交易收益。
這也就意味著,無論綠證交易成功與否,該部分可再生能源電力所享受的國家補貼,一分都不會少。也就是說,參加綠證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國家補貼將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綠證交易、一是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經過一系列的改革,綠證交易將成為配額辦法施行的關鍵一點,未來的配額制考核辦法將與綠證交易相輔相成,共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長遠發展。另外,“綠證有效期”概念的出現以及綠證定價的變化將綠證與國家補貼完全區分開來,此后或不再有綠證將取代國家補貼的討論。
近日,相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以下簡稱“配額辦法”)進行了第三輪征求意見,而根據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配額辦法對綠證制度進行了重新的定義和多處改動,在今后綠證將作為關鍵的角色配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政策的施行。那它到底會產生哪些變化?
1.綠證與配額辦法的聯系
在了解了綠證制度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綠證在配額辦法里面所扮演的角色。配額辦法出臺的初衷就在于將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納入電力消費體系之中,從發電量、用電量、售電量等各個方面來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進行考核。
在這個考核過程中,有的配額義務主體能夠順利完成任務,有的卻并不能完成任務。對于那些無法完成任務的配額義務主體而言,可以通過購買綠證來達到要求。
因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每購買一個綠證,就等于消費了lMWh的可再生能源電力。
在綠證開始交易的初期,并沒有與配額辦法產生直接聯系,認購全靠自愿,其市場狀況慘不忍睹,認購率不到千分之二。而一旦綠證與配額辦法直接掛鉤,這一情況將徹底改變,有了市場需求,綠證將告別無人問津的尷尬。
2.不再只針對光伏發電、風電
在初期,綠證指的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
所謂“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只包含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內的風電(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項目),并不包括生物質能、地熱能等。
也就是說,初期的綠證只能由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產生,這一情況目前已經得到了改變。
根據配額辦法,綠證不再只是針對光伏發電、風電,而是面對所有的可再生能源,即包括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
3.綠證分為可再生能源綠證和非水電綠證
由于水電的發展明顯要領先于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所以配額辦法將針對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占比單獨進行規定,以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所以配額義務主體不但要滿足總量配額,還要滿足非水電配額的要求。
正是因為如此,配額辦法規定:對水電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綠證,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非水電綠證。可再生能源綠證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非水電綠證用于非水電配額考核的同時用于總量配額考核。
如此一來就保證了非水可再生能源綠證的市場需求,從而對于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4. 綠證有效期
此外,配額辦法引進了一個新的“綠證有效期”的概念,即:綠證有效期與年度配額考核期限相對應,自對應電量生產之日起至當年配額考核結束之日前有效。
也就是說,綠證只在當年的考核期限內有效。而在此之前,對于那些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來說,綠證是長期有效的。“綠證有效期”概念的誕生也很好理解,主要是為了強調“一個綠證只能使用一次”,配額義務主體不能反復拿同一個綠證來敷衍配額任務。
5.綠證價格大轉變
另外一個顛覆人們以往對綠證的印象的點在于綠證的價格。根據配額辦法,綠證交易將在發電企業與配額義務主體之間進行,綠證交易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
由市場交易形成,這是什么概念?即不對綠證的價格設置上限和下限,全由市場供需來決定。這與之前規定的“綠證價格不能高于該部分電量所能獲得的國家補貼”有巨大的出入。
根據此前的規定,綠證價格不能高于該部分電量所能獲得的國家補貼,而光伏發電、風電所享受的國家補貼并不一樣,而且不同時期建設并網的光伏、風電項目所享受的國家補貼也不盡一樣。在這樣的規定下,不同可再生能源電力產生的綠證價格并不一樣,而且同一種能源、不同時期的綠證價格也會不一樣。
不一樣的價格會給配額制的實施帶來混亂,比如按照現有補貼政策,光伏綠證的價格要比風電綠證價格高很多,所以風電綠證的交易量要明顯比光伏綠證要高,一旦綠證供過于求,光伏綠證或將處于無人問津的境地。
而新的配額辦法將綠證的價格統一交由市場交易形成,將抹除所有綠證的“出身”差異。也就是說,在市場供需為主的情況下,無論是光伏綠證還是風電綠證,其價格都不會再有較大差異,所有的綠證都將在同一個價格區間內上下浮動。
如此一來,有一個問題將會成為麻煩,即按照之前的政策,綠證一經交易,該部分電量就不能再享受國家補貼。如果所有的綠證都是同一個價格,那補貼更高的產業將蒙受損失。
對此,配額辦法規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向發電企業撥付補貼資金時按等額替代原則扣減其綠證交易收益。
這也就意味著,無論綠證交易成功與否,該部分可再生能源電力所享受的國家補貼,一分都不會少。也就是說,參加綠證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國家補貼將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綠證交易、一是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經過一系列的改革,綠證交易將成為配額辦法施行的關鍵一點,未來的配額制考核辦法將與綠證交易相輔相成,共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長遠發展。另外,“綠證有效期”概念的出現以及綠證定價的變化將綠證與國家補貼完全區分開來,此后或不再有綠證將取代國家補貼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