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文件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87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19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中央財政補貼于2020年政策期滿后結束。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再作調整。
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采取據實結算方式,“十三五”期間按照改造后電站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進行獎勵。具體獎勵額度按以下方式明確:
某地獎勵額度=獎勵標準×某地改造后電站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
獎勵標準為東部地區700元/千瓦、中部地區1000元/千瓦、西部地區1300元/千瓦。以河流為單元,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不得超過該單元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總投資的50%(生態改造費用納入改造總投資)。
三、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巖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2018年,補貼標準為0.3元/立方米。自2019年起,不再按定額標準進行補貼。按照“多增多補”的原則,對超過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額程度給予梯級獎補;相應,對未達到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未達標程度扣減獎補資金。同時,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給予超額系數折算,體現“冬增冬補”。
(一)計入獎補范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按以下方式確定: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頁巖氣開采利用量+煤層氣開采利用量×1.2+致密氣開采利用量與2017年相比的增量部分。
(二)獎補資金分配系數按以下方式確定:
1. 對超過上年產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額比例給予不同的分配系數:
對超過上年產量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對超過上年產量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對超過上年產量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對超過上年產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2. 對未達到上年產量的,按照未達標比例扣減不同的分配系數: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3. 每年取暖季(每年1-2月,11-12月)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分配系數為1.5。
(三)獎補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上年開采利用量+(當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1.5+(當年開采利用量-上年開采利用量)×對應的分配系數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補助資金=當年非常規天然氣獎補資金總額/全國當年獎補氣量×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
(四)獎補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由財政部按照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央企業和地方提供的數據測算并將預算下達、資金撥付至地方和中央企業。地方和中央企業按照有利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的原則統籌分配獎補資金,并用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的相關工作。
四、各級財政、水利、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致密砂巖氣認定標準
財政部
2019年6月11日
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文件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87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19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中央財政補貼于2020年政策期滿后結束。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再作調整。
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采取據實結算方式,“十三五”期間按照改造后電站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進行獎勵。具體獎勵額度按以下方式明確:
某地獎勵額度=獎勵標準×某地改造后電站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
獎勵標準為東部地區700元/千瓦、中部地區1000元/千瓦、西部地區1300元/千瓦。以河流為單元,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不得超過該單元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總投資的50%(生態改造費用納入改造總投資)。
三、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巖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2018年,補貼標準為0.3元/立方米。自2019年起,不再按定額標準進行補貼。按照“多增多補”的原則,對超過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額程度給予梯級獎補;相應,對未達到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未達標程度扣減獎補資金。同時,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給予超額系數折算,體現“冬增冬補”。
(一)計入獎補范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按以下方式確定: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頁巖氣開采利用量+煤層氣開采利用量×1.2+致密氣開采利用量與2017年相比的增量部分。
(二)獎補資金分配系數按以下方式確定:
1. 對超過上年產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額比例給予不同的分配系數:
對超過上年產量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對超過上年產量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對超過上年產量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對超過上年產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2. 對未達到上年產量的,按照未達標比例扣減不同的分配系數: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3. 每年取暖季(每年1-2月,11-12月)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分配系數為1.5。
(三)獎補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上年開采利用量+(當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1.5+(當年開采利用量-上年開采利用量)×對應的分配系數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補助資金=當年非常規天然氣獎補資金總額/全國當年獎補氣量×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
(四)獎補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由財政部按照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央企業和地方提供的數據測算并將預算下達、資金撥付至地方和中央企業。地方和中央企業按照有利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的原則統籌分配獎補資金,并用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的相關工作。
四、各級財政、水利、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致密砂巖氣認定標準
財政部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