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和鎮人民政府、區自然資源局:
《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
因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擬定對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為切實做好建設項目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工作,結合沙坡頭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使用權收回部門:中衛市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二、土地使用權收回實施單位:中衛市沙坡頭區宣和鎮人民政府
三、土地使用權收回簽約期限:2019年7月17日—7月31日,期限15天。
四、土地使用權收回范圍: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位于宣和鎮轄區,四至為東靠恩菲光伏電站、西靠棗樹林、南靠生產路、北靠蓄水池,面積約382畝。
五、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
(四)《中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8號》(2018年10月11日);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六)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六、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式、補償依據及標準
1.補償方式:本次土地使用權收回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辦法。
2.土地補償依據及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四十七條,以評估公司按照單位、個人對土地的投入做出評估結果為補償標準。
3.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中衛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中衛市沙坡頭區土地征收附屬物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發〔2014〕107號)執行。
七、具體要求
(一)在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實施搶種搶栽搶建等行為的,一律不予補償,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協議的,由國有土地收回部門報請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
(三)本方案僅適用于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
因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擬定對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為切實做好建設項目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工作,結合沙坡頭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使用權收回部門:中衛市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二、土地使用權收回實施單位:中衛市沙坡頭區宣和鎮人民政府
三、土地使用權收回簽約期限:2019年7月17日—7月31日,期限15天。
四、土地使用權收回范圍: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位于宣和鎮轄區,四至為東靠恩菲光伏電站、西靠棗樹林、南靠生產路、北靠蓄水池,面積約382畝。
五、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
(四)《中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8號》(2018年10月11日);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六)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六、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式、補償依據及標準
1.補償方式:本次土地使用權收回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辦法。
2.土地補償依據及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四十七條,以評估公司按照單位、個人對土地的投入做出評估結果為補償標準。
3.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中衛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中衛市沙坡頭區土地征收附屬物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發〔2014〕107號)執行。
七、具體要求
(一)在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實施搶種搶栽搶建等行為的,一律不予補償,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協議的,由國有土地收回部門報請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
(三)本方案僅適用于國電電力中衛光伏電站遷建項目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