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發改體改〔2020〕234號通知印發《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電力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本質是服務于電力交易的平臺,是市場發揮配置電力資源決定作用的載體,對交易的公平、高效開展具有關鍵性的作用。《意見》的印發是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中發9號文的“三放開、一獨立、三加強”要求的重要進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由于交易機構負責組織市場交易,諸多功能普遍帶有“公權”特征,一般采用完全獨立設置方式。我國的電力體制改革,沒有直接模仿其他國家的電改模式,而是立足我國新時代的電力工業發展情況,采用探索中“快走不停步”的方式進行。因此,我國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規范運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伴隨市場化深化而深化的。中發9號文印發后,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的主要要求是“交易機構建起來、交易開展起來”。
五年來,發用電計劃大幅放開、電力中長期交易大規模開展、電力現貨交易試點大力建設,市場主體對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呼聲日盛一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出臺《意見》,目的在于有效推動我國電力市場體系的建設、有力維護我國電力交易秩序。
縱觀《意見》的內容,具有“明確具體要求、清晰劃分界面、回應市場關注、規范人員財務、強化專業監管”五個亮點。
亮點1:明確具體要求
《意見》在交易機構獨立運行的要求上直接給出了量化的股比和工作時間表。在股比上,要求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通過股比在根本上保證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性;在工作時間表上,要求2020年底前電網企業必須完成降低股比的要求。此外,在融合方面,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交易機構相互融合,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要求。
亮點2:清晰劃分界面
《意見》第一次在交易機構、市場管理委員會和調度機構的職能劃分上給出了清晰的要求,明確了交易機構現階段主要負責電力中長期交易、配合電力現貨交易;調度機構現階段負責電力現貨交易,主要承擔電力系統生產指揮權,結束了歷時五年的職能爭論。同時,《意見》強化了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作用,要求其負責初步審議規則、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糾正交易機構的不規范行為。明確了市場管理委員會獨立于交易機構,交易機構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市場管理委員會成員,并通過確定任期制和限制主任委員最大連 任屆數推動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公平性。
亮點3:回應市場關注
《意見》針對近年來市場交易過程中,部分市場主體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一是明確各地交易規則的制定程序,要求各地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和財政部牽頭制定的基本規則基礎上進行起草,要求各地市場建設在國家頂層設計范圍內“自由發揮”,動作不能走形、方向不能跑偏、改革不能變味。二是《意見》指出交易機構無權變更任何交易規則和細則,減少交易機構自由裁量權,但其可以提出完善規則和細則的建議。三是要求根據交易機構內設部門職能設置信息管理權限,控制關鍵信息知悉范圍,要求建立電力交易從業人員回避和保密管理制度,對避免內幕消息影響市場公平。
亮點4:規范人員財物
《意見》對規范交易機構人財物提出了具體要求,用以支撐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對于人,自2020年起,新進普通工作人員一律市場化選聘,高管可由股東推薦,但必須由董事會聘任,盡量避免股東通過指派人員干預交易機構正常工作;對于物,應明晰資產管理關系,如交易機構現階段尚不能立刻與電網企業劃分的共享信息系統、交易系統等資產,繼續使用需得到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將交易機構使用不能一步劃分到位資產的行為置于市場管理委員的監督之下;對于財,存在共享資產的交易機構暫不能收取交易費,相關費用計入輸配電價大盤子,但需要單獨列支,具備條件的交易機構,在不與電網企業共用資產的前提條件下,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可收取交易費。
亮點5:強化專業監管
《意見》在推動交易機構獨立、快速開展市場化交易的同時,非常重視強化專業監管。電力交易帶有技術性強、系統性強、資金密度大的特點,需要強有力的監管保障,否則“廉價的監管”會導致市場配置資源效率低下的后果?!兑庖姟吩谥赋鰢野l改委、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對交易機構的專業化監管制度的同時,強調發展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形成政府監管與外部監督密切配合的綜合監管體系。
除上述以2020年底為完成期限的亮點外,《意見》也明確指出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體規范、功能完畢、品種齊全、高效協同、全國統一的電力交易組織體系”,為相關工作劃定了努力方向。由此可見,《意見》是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工作的一個里程碑,國家有關部門還將在《意見》的基礎上,繼續大力推動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工作。
從國際經驗來看,由于交易機構負責組織市場交易,諸多功能普遍帶有“公權”特征,一般采用完全獨立設置方式。我國的電力體制改革,沒有直接模仿其他國家的電改模式,而是立足我國新時代的電力工業發展情況,采用探索中“快走不停步”的方式進行。因此,我國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規范運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伴隨市場化深化而深化的。中發9號文印發后,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的主要要求是“交易機構建起來、交易開展起來”。
五年來,發用電計劃大幅放開、電力中長期交易大規模開展、電力現貨交易試點大力建設,市場主體對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呼聲日盛一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出臺《意見》,目的在于有效推動我國電力市場體系的建設、有力維護我國電力交易秩序。
縱觀《意見》的內容,具有“明確具體要求、清晰劃分界面、回應市場關注、規范人員財務、強化專業監管”五個亮點。
亮點1:明確具體要求
《意見》在交易機構獨立運行的要求上直接給出了量化的股比和工作時間表。在股比上,要求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通過股比在根本上保證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性;在工作時間表上,要求2020年底前電網企業必須完成降低股比的要求。此外,在融合方面,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交易機構相互融合,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要求。
亮點2:清晰劃分界面
《意見》第一次在交易機構、市場管理委員會和調度機構的職能劃分上給出了清晰的要求,明確了交易機構現階段主要負責電力中長期交易、配合電力現貨交易;調度機構現階段負責電力現貨交易,主要承擔電力系統生產指揮權,結束了歷時五年的職能爭論。同時,《意見》強化了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作用,要求其負責初步審議規則、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糾正交易機構的不規范行為。明確了市場管理委員會獨立于交易機構,交易機構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市場管理委員會成員,并通過確定任期制和限制主任委員最大連 任屆數推動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公平性。
亮點3:回應市場關注
《意見》針對近年來市場交易過程中,部分市場主體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一是明確各地交易規則的制定程序,要求各地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和財政部牽頭制定的基本規則基礎上進行起草,要求各地市場建設在國家頂層設計范圍內“自由發揮”,動作不能走形、方向不能跑偏、改革不能變味。二是《意見》指出交易機構無權變更任何交易規則和細則,減少交易機構自由裁量權,但其可以提出完善規則和細則的建議。三是要求根據交易機構內設部門職能設置信息管理權限,控制關鍵信息知悉范圍,要求建立電力交易從業人員回避和保密管理制度,對避免內幕消息影響市場公平。
亮點4:規范人員財物
《意見》對規范交易機構人財物提出了具體要求,用以支撐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對于人,自2020年起,新進普通工作人員一律市場化選聘,高管可由股東推薦,但必須由董事會聘任,盡量避免股東通過指派人員干預交易機構正常工作;對于物,應明晰資產管理關系,如交易機構現階段尚不能立刻與電網企業劃分的共享信息系統、交易系統等資產,繼續使用需得到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將交易機構使用不能一步劃分到位資產的行為置于市場管理委員的監督之下;對于財,存在共享資產的交易機構暫不能收取交易費,相關費用計入輸配電價大盤子,但需要單獨列支,具備條件的交易機構,在不與電網企業共用資產的前提條件下,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可收取交易費。
亮點5:強化專業監管
《意見》在推動交易機構獨立、快速開展市場化交易的同時,非常重視強化專業監管。電力交易帶有技術性強、系統性強、資金密度大的特點,需要強有力的監管保障,否則“廉價的監管”會導致市場配置資源效率低下的后果?!兑庖姟吩谥赋鰢野l改委、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對交易機構的專業化監管制度的同時,強調發展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形成政府監管與外部監督密切配合的綜合監管體系。
除上述以2020年底為完成期限的亮點外,《意見》也明確指出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體規范、功能完畢、品種齊全、高效協同、全國統一的電力交易組織體系”,為相關工作劃定了努力方向。由此可見,《意見》是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工作的一個里程碑,國家有關部門還將在《意見》的基礎上,繼續大力推動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