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華北電力大學能源互聯網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敦楠團隊于2019年承擔了國家能源局委托課題《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研究》,以下是其針對實施意見的相關解讀。
(來源:微信公眾號“能源雜志”ID:energymagazine)
01 問:電力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革的意義?目標是什么?
劉敦楠: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獨立”和“規范”兩者相輔相成,業務“規范”是目標、機構獨立是保障規范的手段之一。
實現業務規范是改革的最終目標,規范了電力機構的各項業務,就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交易的權利,有利于推進電力市場改革的深化。機構獨立是保障業務規范的手段之一,而股份制改革,是機構獨立的一個標志。
02 問:此次股份制改革電網公司仍然擁有股權優勢,但是在鼓勵引進社會資本后,這對于電力市場交易的相關規則將有什么影響?后者的話語權有多大?
劉敦楠:根據實施意見,電力交易基本規則和跨省區交易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牽頭各方制定、省內交易規則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由市場管理委員會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能源局和政府主管部門審定執行。交易機構是市場規則的執行者,可以提出完善電力交易規則和細則的建議,但無權制定和變更市場規則。
在電力交易業務中,機構的股權和制定規則的話語權沒有內在的聯系。無論誰的股權大小,都應該規范管理。目前,我國交易機構有些是電網獨資,有些在成立之初就實現了股份制,在過去幾年里,也沒有出現獨資的交易機構在規則設計等方面比多元股份機構不公平的情況。
根據實施意見,對由交易機構、市場管理委員會和調度機構共同負責電力交易相關業務的管理。三者的職能定位各有側重,簡單的說,交易機構是市場交易的組織者、市場規則的執行者、為市場主體各項專業服務。
市場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討論各類交易規則,協調政府和重大事項決策。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電網運行和交易結果落實。
03 問:在電力數據等信息的披露方面,有市場主體反映仍然十分欠缺,您怎么看這個問題?股份制改革是否有相應要求?
劉敦楠:市場信息分為面向社會的公眾信息、面向市場主體的公開信息和向單個主體披露的私有信息。對于市場主體反映的問題,一方面,需要對市場的信息披露規則進行完善;另一方面也取決于信息系統的能力建設,當前很多用戶只有電量計量,還做不到電力曲線的采集計量,很多數據的采集、處理、分析和推送,有賴于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這是一個過程。
實施意見也提出“健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機制”,調度機構向交易機構準確及時提供市場交易需要的可公開數據。信息披露的問題,其實與股份制沒有必然聯系,向市場主體披露信息的內容、詳細程度和披露周期,本身也是市場規則的一部分,交易機構負責按市場規則進行信息披露。
04 問:在2015年的相關文件中,電力交易機構提出“ 相對獨立運行”,2019年又提出“獨立規范運行”,這中間的變化釋放了什么信號?
劉敦楠: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規范運行是一個很高級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不能一蹴而就,客觀上需要分步驟、分階段實現。
2015年是新電改元年,市場主體的培育還剛剛開始,用戶和發電企業還在學習什么是電力市場,包括《售電公司的準入和退出管理辦法》是在1年后才頒布,增量配網還沒有出現……因此在2015年,為了推動電力市場改革順利起步,依托電網企業建立相對獨立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時是正確的選擇。2019年,為了進一步深化電力市場改革,推動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也是正確的選擇。
需要說明的是,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有利于提高電力交易機構的公信力,保障市場的公平、公正。但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并不等同于一味地要求其完全脫離市場主體,尤其是電網企業,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路徑,逐步提高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性與規范性。實施意見提出了2020、2022和2025三個階段的改革目標。推動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是一個長期的建設過程。
05 問:您認為應該怎樣達到真正的“獨立規范運行”?
劉敦楠:首先是和誰獨立?應該包括以下三類主體:一是交易中心應與包括電網公司在內的各類市場成員獨立;二是與調度中心獨立;三是與政府部門獨立。
其次是如何獨立規范?相比于過去“相對獨立”現狀,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應做到以下幾點:(從推進步驟和改革難度,排序從五到一倒序介紹)
五是業務獨立。電力交易中心必須厘清業務,劃清與調度中心、電網企業以及政府部門的職責,這一工作自交易機構成立之日就在不斷推動中。
四是“股權”的獨立。電力交易機構應實現股權多元化,這也是當前的。
三是“物”的獨立。交易機構的辦公場所、基礎設施、物資設備等,都需要體現獨立運營。現階段,在數據資源、信息系統、交易系統等方面,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可與電網企業共享。
二是“財”的獨立。財務獨立是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國外的電力交易機構有收取會員費、交易費和依托電網公司提供三種主要模式。我國將推動輸配電價的改革,逐步實現交易機構的財務獨立。
一是“人”的獨立。人事關系獨立、人員招聘權、人事任免權是交易機構獨立的核心內容。從我國國情和當前交易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來看,交易機構的單位級別和交易機構人員的職業發展上升渠道,建立科學合理、具備競爭力的薪酬分配機制,有必要做出合理的調整和安排。
實現電力交易機構規范運行還應做好四個環節的建設:一是建立完整的交易機構規范運行的規章制度體系;二是形成全方位的監督、管理、評價體系。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體系,增加電力交易機構運營的透明度。四是搭建暢通的反饋渠道,督促交易機構不規范行為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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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問:電力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革的意義?目標是什么?
劉敦楠: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獨立”和“規范”兩者相輔相成,業務“規范”是目標、機構獨立是保障規范的手段之一。
實現業務規范是改革的最終目標,規范了電力機構的各項業務,就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交易的權利,有利于推進電力市場改革的深化。機構獨立是保障業務規范的手段之一,而股份制改革,是機構獨立的一個標志。
02 問:此次股份制改革電網公司仍然擁有股權優勢,但是在鼓勵引進社會資本后,這對于電力市場交易的相關規則將有什么影響?后者的話語權有多大?
劉敦楠:根據實施意見,電力交易基本規則和跨省區交易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牽頭各方制定、省內交易規則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由市場管理委員會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能源局和政府主管部門審定執行。交易機構是市場規則的執行者,可以提出完善電力交易規則和細則的建議,但無權制定和變更市場規則。
在電力交易業務中,機構的股權和制定規則的話語權沒有內在的聯系。無論誰的股權大小,都應該規范管理。目前,我國交易機構有些是電網獨資,有些在成立之初就實現了股份制,在過去幾年里,也沒有出現獨資的交易機構在規則設計等方面比多元股份機構不公平的情況。
根據實施意見,對由交易機構、市場管理委員會和調度機構共同負責電力交易相關業務的管理。三者的職能定位各有側重,簡單的說,交易機構是市場交易的組織者、市場規則的執行者、為市場主體各項專業服務。
市場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討論各類交易規則,協調政府和重大事項決策。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電網運行和交易結果落實。
03 問:在電力數據等信息的披露方面,有市場主體反映仍然十分欠缺,您怎么看這個問題?股份制改革是否有相應要求?
劉敦楠:市場信息分為面向社會的公眾信息、面向市場主體的公開信息和向單個主體披露的私有信息。對于市場主體反映的問題,一方面,需要對市場的信息披露規則進行完善;另一方面也取決于信息系統的能力建設,當前很多用戶只有電量計量,還做不到電力曲線的采集計量,很多數據的采集、處理、分析和推送,有賴于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這是一個過程。
實施意見也提出“健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機制”,調度機構向交易機構準確及時提供市場交易需要的可公開數據。信息披露的問題,其實與股份制沒有必然聯系,向市場主體披露信息的內容、詳細程度和披露周期,本身也是市場規則的一部分,交易機構負責按市場規則進行信息披露。
04 問:在2015年的相關文件中,電力交易機構提出“ 相對獨立運行”,2019年又提出“獨立規范運行”,這中間的變化釋放了什么信號?
劉敦楠: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規范運行是一個很高級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不能一蹴而就,客觀上需要分步驟、分階段實現。
2015年是新電改元年,市場主體的培育還剛剛開始,用戶和發電企業還在學習什么是電力市場,包括《售電公司的準入和退出管理辦法》是在1年后才頒布,增量配網還沒有出現……因此在2015年,為了推動電力市場改革順利起步,依托電網企業建立相對獨立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時是正確的選擇。2019年,為了進一步深化電力市場改革,推動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也是正確的選擇。
需要說明的是,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有利于提高電力交易機構的公信力,保障市場的公平、公正。但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并不等同于一味地要求其完全脫離市場主體,尤其是電網企業,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路徑,逐步提高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性與規范性。實施意見提出了2020、2022和2025三個階段的改革目標。推動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是一個長期的建設過程。
05 問:您認為應該怎樣達到真正的“獨立規范運行”?
劉敦楠:首先是和誰獨立?應該包括以下三類主體:一是交易中心應與包括電網公司在內的各類市場成員獨立;二是與調度中心獨立;三是與政府部門獨立。
其次是如何獨立規范?相比于過去“相對獨立”現狀,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應做到以下幾點:(從推進步驟和改革難度,排序從五到一倒序介紹)
五是業務獨立。電力交易中心必須厘清業務,劃清與調度中心、電網企業以及政府部門的職責,這一工作自交易機構成立之日就在不斷推動中。
四是“股權”的獨立。電力交易機構應實現股權多元化,這也是當前的。
三是“物”的獨立。交易機構的辦公場所、基礎設施、物資設備等,都需要體現獨立運營。現階段,在數據資源、信息系統、交易系統等方面,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可與電網企業共享。
二是“財”的獨立。財務獨立是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國外的電力交易機構有收取會員費、交易費和依托電網公司提供三種主要模式。我國將推動輸配電價的改革,逐步實現交易機構的財務獨立。
一是“人”的獨立。人事關系獨立、人員招聘權、人事任免權是交易機構獨立的核心內容。從我國國情和當前交易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來看,交易機構的單位級別和交易機構人員的職業發展上升渠道,建立科學合理、具備競爭力的薪酬分配機制,有必要做出合理的調整和安排。
實現電力交易機構規范運行還應做好四個環節的建設:一是建立完整的交易機構規范運行的規章制度體系;二是形成全方位的監督、管理、評價體系。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體系,增加電力交易機構運營的透明度。四是搭建暢通的反饋渠道,督促交易機構不規范行為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