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近日召開環境保護新聞發布會,通報內蒙古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情況。
為推進內蒙古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于此前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各項工作進行了明確。
此次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普查對象為內蒙古行政區域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并對普查內容和普查技術路線、普查經費等進行了明確。普查分前期準備、清查建庫、普查試點、全面普查、總結發布等階段組織實施。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和普查試點,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
按照部署,全區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自治區、盟市與旗縣(市、區)分級負責,屬地統一調查,各方共同參與。內蒙古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盟市、旗縣、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成立相應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轄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方案》要求,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須認真執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戶一檔”,全流程痕跡化管理,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為推進內蒙古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于此前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各項工作進行了明確。
此次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普查對象為內蒙古行政區域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并對普查內容和普查技術路線、普查經費等進行了明確。普查分前期準備、清查建庫、普查試點、全面普查、總結發布等階段組織實施。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和普查試點,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
按照部署,全區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自治區、盟市與旗縣(市、區)分級負責,屬地統一調查,各方共同參與。內蒙古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盟市、旗縣、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成立相應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轄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方案》要求,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須認真執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戶一檔”,全流程痕跡化管理,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