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北京市2018年節能監察工作的通知已經印發。全文如下:
關于開展北京市2018年節能監察工作的通知
京發改[2018]272號
2018年02月11日
各區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節能監察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號)、《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京發改〔2015〕13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節能減碳工作實際,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于2018年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十三項節能專項監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交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未按規定提交2017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重點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7月至8月。
(三)監察數量:所有未按規定提交2017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重點用能單位。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等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重點用能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二、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審核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重點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3月至7月。
(三)監察數量:約5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等規定,對存在報告內容不實等問題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上報,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三、能源審計節能措施落實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已開展能源審計的市級重點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4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等規定,對節能措施不落實的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對未按照能源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的公共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能設備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重點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6月。
(三)監察數量:6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單位,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依法實施差別電價政策;情節嚴重的,提出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五、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落實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10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依法實施差別電價政策;情節嚴重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市、區兩級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40個項目。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等規定,對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情況、第三方核查報告內容審核情況及碳排放履約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碳排放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4月至8月。
(三)監察數量:根據公布的2017年碳排放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數量確定,包括所有未上報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的單位、未完成碳排放履約的單位。
(四)結果處理:根據《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等規定,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量,按市場均價的3至5倍予以處罰,并通報。
八、節能服務機構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從事清潔生產審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編制、節能量審核、碳排放報告核查、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審計等工作的節能服務機構。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50份報告相應的節能服務機構。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三條等規定,從事節能和碳排放咨詢、設計、評估、審計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能源生產經營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1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等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十、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5月至7月。
(三)監察數量:根據公布的未按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數量確定,包括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且未按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對未按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或者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不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十一、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內容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已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4月至11月。
(三)監察數量:1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十二、能耗異常的用能單位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能源消耗數據異常的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根據各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線索,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四)結果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十三、區級節能專項監察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市、區兩級節能監察職權劃分,由區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年能耗在2000噸(含)至5000噸(不含)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交情況專項監察、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審核情況專項監察,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專項監察,非重點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能設備情況專項監察、區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專項監察、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情況專項監察、能耗異常的用能單位專項監察等。
以上第一至十二項,由市節能監察大隊負責,各區發展改革部門積極配合;第十三項由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并將監察結果及時報市節能監察大隊備案,市節能監察大隊在整個工作中予以指導。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2月2日
(聯系人:市節能監察大隊唐笑飛;聯系電話:66415588-1262)
關于開展北京市2018年節能監察工作的通知
京發改[2018]272號
2018年02月11日
各區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節能監察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號)、《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京發改〔2015〕13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節能減碳工作實際,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于2018年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十三項節能專項監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交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未按規定提交2017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重點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7月至8月。
(三)監察數量:所有未按規定提交2017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重點用能單位。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等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重點用能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二、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審核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重點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3月至7月。
(三)監察數量:約5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等規定,對存在報告內容不實等問題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上報,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三、能源審計節能措施落實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已開展能源審計的市級重點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4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等規定,對節能措施不落實的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對未按照能源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的公共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能設備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重點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6月。
(三)監察數量:6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單位,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依法實施差別電價政策;情節嚴重的,提出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五、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落實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10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依法實施差別電價政策;情節嚴重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市、區兩級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40個項目。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等規定,對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情況、第三方核查報告內容審核情況及碳排放履約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碳排放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4月至8月。
(三)監察數量:根據公布的2017年碳排放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數量確定,包括所有未上報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的單位、未完成碳排放履約的單位。
(四)結果處理:根據《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等規定,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量,按市場均價的3至5倍予以處罰,并通報。
八、節能服務機構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從事清潔生產審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編制、節能量審核、碳排放報告核查、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審計等工作的節能服務機構。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50份報告相應的節能服務機構。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三條等規定,從事節能和碳排放咨詢、設計、評估、審計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能源生產經營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1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等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十、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情況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5月至7月。
(三)監察數量:根據公布的未按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數量確定,包括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且未按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對未按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或者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不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十一、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內容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已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4月至11月。
(三)監察數量:10家。
(四)結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
十二、能耗異常的用能單位專項監察
(一)監察對象:能源消耗數據異常的用能單位。
(二)監察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監察數量:根據各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線索,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四)結果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十三、區級節能專項監察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市、區兩級節能監察職權劃分,由區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年能耗在2000噸(含)至5000噸(不含)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交情況專項監察、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審核情況專項監察,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專項監察,非重點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能設備情況專項監察、區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專項監察、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情況專項監察、能耗異常的用能單位專項監察等。
以上第一至十二項,由市節能監察大隊負責,各區發展改革部門積極配合;第十三項由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并將監察結果及時報市節能監察大隊備案,市節能監察大隊在整個工作中予以指導。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2月2日
(聯系人:市節能監察大隊唐笑飛;聯系電話:66415588-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