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旨在健全湖北省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為到2020年,實現省森林、水流、濕地、耕地、大氣、荒漠等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生態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與政策全覆蓋,跨地區、跨流域補償試點示范取得明顯進展;基本建立與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良性互動的多元化補償機制不斷完善,促進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詳情如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6〕25號)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強化主體功能區定位,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快完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讓人民群眾共享生態保護成果,有效調動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促進我省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跨越。
(二)基本原則。
分類指導、統籌兼顧。將生態保護補償與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脫貧攻堅等有機結合,穩步推進不同領域、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成效。
政府主導、綜合施策。發揮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強頂層設計,創新體制機制,拓寬補償渠道,建立完善生態保護和補償的分級責任,探索多元籌資和合理補償等方式,構建低成本、可持續的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試點先行、重點突破。將試點先行與逐步推廣、重點突破與整體推進有機結合,大膽探索,改革創新,不斷積累經驗,著力提高各類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生態區域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
合理引導、全民參與。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增強生態保護的全民參與意識,破除花錢補償就可以解決生態問題的簡單思維,杜絕“等、靠、要”的依賴思想。
權責一致、合理補償。實行受益者補償、損害者賠償、保護者受償,科學界定保護者與受益者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補償方式和范圍,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和溝通協調平臺建設,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聯防共治的運行機制。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實現我省森林、水流、濕地、耕地、大氣、荒漠等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生態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與政策全覆蓋,跨地區、跨流域補償試點示范取得明顯進展;基本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良性互動的多元化補償機制不斷完善,促進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體系
(四)明確生態保護補償的主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轄區污染防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節能減排、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沙治沙、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文化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優質生態產品,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開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貢獻者、生態環境破壞的受害者和減少生態環境破壞者的生態補償。省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縱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主導作用,積極支持和協調推動省內行政區域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發揮其在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系統修復工作中的積極性。(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明確生態保護補償的范圍。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牢固樹立生態空間理念,劃定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圍繞構建以大別山區、秦巴山區、武陵山區、幕阜山區四個生態屏障,長江流域、漢江流域兩個水土保持帶和江漢平原湖泊濕地生態區為主體的“四屏兩帶一區”生態安全戰略格局,逐步對全省國家級、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點生態區域(包括省內依法設立的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遺產、國家公園、國家級和省級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蓄滯洪區),以及森林、水流、濕地、耕地、大氣、荒漠等重要生態領域的生態保護和生態改善給予補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六)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的標準。根據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地區的特點,綜合考慮提供優質生態產品服務而形成的投入成本及機會成本,包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水資源保護、水土流失治理、環境污染綜合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耕地土壤改良、城鎮垃圾和污水處理、監測和能力體系建設、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投入,以及限制發展造成的損失,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生態環境受益者的獲利等,完善測算方法,分別制定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七)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的方式。不斷強化縱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主導作用。省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各重要生態區域生態保護補償的支持力度,加快提高各類重要生態區域基本公共服務的保障水平。除退耕還林、還草、還湖以及耕地、公益林保護等資金補助之外,要加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環保設施(含替代能源、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等項目建設投入。要分類施策,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積極探索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引導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通過自愿協商建立橫向補償關系,采取資金補助、對口協作、產業轉移、共建園區、技術和智力支持、實物補償等方式實施橫向生態補償。在長江、漢江等重點流域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試點。積極運用碳排放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生態產品服務標志等市場化手段,探索市場化補償模式。(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八)加強生態保護補償的評價與考核。切實加強森林、水流、耕地、濕地、大氣等領域的生態監測能力建設,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跨市州縣流域斷面水量水質重點監控點位布局和自動監測網絡,定期開展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制定完善監測評估指標體系,及時提供動態監測信息。研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指標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推進生態保護補償信息公開化。加強生態保護補償效益評估,積極培育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機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和權責明確的產權體系。逐步推廣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通過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實施前后的對比評價,及時、科學評價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實施的效果。(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明確各重點領域的主要任務
(九)森林。建立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將退耕還林補助到期的生態區位重要的退耕還林地納入省級生態公益林補償范圍。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體、以林權權利人管護為補充、社會廣泛參與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可將重點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用于購買公共管護服務。優先選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天然林和生態公益林管護。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和碳薪林采伐補助獎勵資金。推動建立林業碳匯交易機制,統一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和標準,鼓勵企業和個人積極參與以增匯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經營活動,引導碳匯林業健康、有序、規范發展。(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水流。在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態修復治理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監督管理區和重點治理區、大江大河重要蓄滯洪區以及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湖泊,全面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加大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力度。(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調辦,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一)濕地。穩步推進退耕還濕試點,適時擴大試點范圍,參照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政策制定退耕還濕補助標準。支持各地統籌相關補償資金,將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納入省級濕地補償范圍。鼓勵各地出臺地方性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與辦法,制定濕地生態保護補償的相關制度,探索建立標準合理、范圍適度的多元化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二)耕地。研究制定未污染耕地保護支持政策和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償制度,對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組織或個人給予政策、資金支持,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資金,加大耕地土壤凈化修復財政支持力度,完善財政資金與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保障機制。落實國家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政策,探索試點耕地輪作休耕制度,對在重金屬污染區、生態嚴重退化地區實施耕地輪作休耕的農業經營者給予資金補助。擴大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規模,逐步將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農田,爭取納入國家退耕還林還草補助范圍。(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三)大氣。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鄂政辦發〔2015〕89號),每月向社會公開發布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每季度公開發布全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結果,據此實行生態補償和獎懲。(牽頭單位:省環保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四)荒漠。落實沙化、石漠化相關補償政策和項目資金。在集中連片的沙化、石漠化土地和重要生態區開展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保護試點,促進植被自然恢復。加大對沙化、石漠化嚴重區域農業發展的扶持力度,適度發展草食畜牧業,對牲畜舍飼圈養予以扶持補貼,提高當地農民參與荒漠化防治工程的積極性。(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十五)建立健全穩定的投入機制。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統籌整合現有生態保護資金,綜合考慮不同領域、不同區域生態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異,通過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系數等方式,逐步增加對重要生態區域的轉移支付。支持生態保護補償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完善森林、自然文化遺產等資源收費基金和各類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辦法,積極落實和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允許相關收入用于開展相關領域生態保護補償。(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地稅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與精準扶貧的相互促進機制。在生存條件差、生態系統重要、需要保護修復的地區,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探索生態脫貧新路子。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國家和省重大生態工程項目及資金安排上,要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向貧困地區傾斜,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傾斜。加大以工代賑實施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貧困農戶參與重大生態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的機制。創新補償資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保護工程、自然文化資源保護資金,使符合條件的部分貧困人口轉為生態、自然文化資源保護人員。合理制定全省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并向貧困地區傾斜。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礦產資源占用集體土地的,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能源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生態資本的良性運營機制。建立生態產品市場交易與生態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的生態保護新機制,加大生態資本投資力度,釋放“資源紅利”和“生態紅利”。健全生態保護市場體系,完善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使保護者通過生態產品的交易獲得收益。建立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完善預算管理、有償使用和投融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交易平臺。探索地區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等水權交易方式。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積極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對接全國碳市場體系建設,完善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方案和交易制度,加大森林碳匯項目開發力度。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等體系,完善落實對綠色產品研發生產、運輸配送、購買使用的財稅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購等政策。積極探索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資本管理公司化運營機制和途徑。(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國稅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健全依法補償的政策協同機制。按照國家生態保護補償立法工作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我省生態保護補償相關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不斷推進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鼓勵相關市州縣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生態保護補償的政策措施。擇機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積極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納入司法鑒定管理體系,組織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加快形成損害生態者賠償的運行機制。(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政府法制辦;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加強組織實施
(十九)強化組織領導。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跨行政區域生態保護補償指導協調,組織開展政策實施效果評估,研究解決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各項任務的統籌推進和落實督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從本地實際出發,把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任務,實行補償資金與考核結果掛鉤的獎懲制度。加強試點情況分析總結,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
(二十)嚴格監督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落實推進措施和相關配套文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本實施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依法加強審計和監察。省有關部門要積極對接國家有關部委,及時了解各重點領域、重要生態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最新政策動向,爭取政策、項目、資金向我省傾斜。要切實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督察行動和結果要同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有機結合。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落實不力的,要及時啟動追責機制。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加強生態保護補償的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產品有價、保護生態有責的意識。提高生態保護補償有關政策制定的社會參與度,廣聽民意,吸納民智,營造全社會珍惜環境、保護生態的良好氛圍。發揮好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的積極作用,形成政府、市場主體、社會力量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8年2月12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6〕25號)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強化主體功能區定位,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快完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讓人民群眾共享生態保護成果,有效調動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促進我省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跨越。
(二)基本原則。
分類指導、統籌兼顧。將生態保護補償與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脫貧攻堅等有機結合,穩步推進不同領域、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成效。
政府主導、綜合施策。發揮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強頂層設計,創新體制機制,拓寬補償渠道,建立完善生態保護和補償的分級責任,探索多元籌資和合理補償等方式,構建低成本、可持續的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試點先行、重點突破。將試點先行與逐步推廣、重點突破與整體推進有機結合,大膽探索,改革創新,不斷積累經驗,著力提高各類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生態區域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
合理引導、全民參與。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增強生態保護的全民參與意識,破除花錢補償就可以解決生態問題的簡單思維,杜絕“等、靠、要”的依賴思想。
權責一致、合理補償。實行受益者補償、損害者賠償、保護者受償,科學界定保護者與受益者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補償方式和范圍,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和溝通協調平臺建設,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聯防共治的運行機制。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實現我省森林、水流、濕地、耕地、大氣、荒漠等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生態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與政策全覆蓋,跨地區、跨流域補償試點示范取得明顯進展;基本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良性互動的多元化補償機制不斷完善,促進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體系
(四)明確生態保護補償的主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轄區污染防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節能減排、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沙治沙、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文化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優質生態產品,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開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貢獻者、生態環境破壞的受害者和減少生態環境破壞者的生態補償。省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縱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主導作用,積極支持和協調推動省內行政區域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發揮其在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系統修復工作中的積極性。(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明確生態保護補償的范圍。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牢固樹立生態空間理念,劃定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圍繞構建以大別山區、秦巴山區、武陵山區、幕阜山區四個生態屏障,長江流域、漢江流域兩個水土保持帶和江漢平原湖泊濕地生態區為主體的“四屏兩帶一區”生態安全戰略格局,逐步對全省國家級、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點生態區域(包括省內依法設立的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遺產、國家公園、國家級和省級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蓄滯洪區),以及森林、水流、濕地、耕地、大氣、荒漠等重要生態領域的生態保護和生態改善給予補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六)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的標準。根據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地區的特點,綜合考慮提供優質生態產品服務而形成的投入成本及機會成本,包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水資源保護、水土流失治理、環境污染綜合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耕地土壤改良、城鎮垃圾和污水處理、監測和能力體系建設、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投入,以及限制發展造成的損失,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生態環境受益者的獲利等,完善測算方法,分別制定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七)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的方式。不斷強化縱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主導作用。省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各重要生態區域生態保護補償的支持力度,加快提高各類重要生態區域基本公共服務的保障水平。除退耕還林、還草、還湖以及耕地、公益林保護等資金補助之外,要加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環保設施(含替代能源、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等項目建設投入。要分類施策,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積極探索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引導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通過自愿協商建立橫向補償關系,采取資金補助、對口協作、產業轉移、共建園區、技術和智力支持、實物補償等方式實施橫向生態補償。在長江、漢江等重點流域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試點。積極運用碳排放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生態產品服務標志等市場化手段,探索市場化補償模式。(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八)加強生態保護補償的評價與考核。切實加強森林、水流、耕地、濕地、大氣等領域的生態監測能力建設,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跨市州縣流域斷面水量水質重點監控點位布局和自動監測網絡,定期開展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制定完善監測評估指標體系,及時提供動態監測信息。研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指標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推進生態保護補償信息公開化。加強生態保護補償效益評估,積極培育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機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和權責明確的產權體系。逐步推廣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通過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實施前后的對比評價,及時、科學評價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實施的效果。(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明確各重點領域的主要任務
(九)森林。建立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將退耕還林補助到期的生態區位重要的退耕還林地納入省級生態公益林補償范圍。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體、以林權權利人管護為補充、社會廣泛參與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可將重點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用于購買公共管護服務。優先選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天然林和生態公益林管護。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和碳薪林采伐補助獎勵資金。推動建立林業碳匯交易機制,統一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和標準,鼓勵企業和個人積極參與以增匯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經營活動,引導碳匯林業健康、有序、規范發展。(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水流。在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態修復治理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監督管理區和重點治理區、大江大河重要蓄滯洪區以及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湖泊,全面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加大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力度。(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調辦,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一)濕地。穩步推進退耕還濕試點,適時擴大試點范圍,參照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政策制定退耕還濕補助標準。支持各地統籌相關補償資金,將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納入省級濕地補償范圍。鼓勵各地出臺地方性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與辦法,制定濕地生態保護補償的相關制度,探索建立標準合理、范圍適度的多元化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二)耕地。研究制定未污染耕地保護支持政策和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償制度,對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組織或個人給予政策、資金支持,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資金,加大耕地土壤凈化修復財政支持力度,完善財政資金與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保障機制。落實國家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政策,探索試點耕地輪作休耕制度,對在重金屬污染區、生態嚴重退化地區實施耕地輪作休耕的農業經營者給予資金補助。擴大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規模,逐步將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農田,爭取納入國家退耕還林還草補助范圍。(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三)大氣。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鄂政辦發〔2015〕89號),每月向社會公開發布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每季度公開發布全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結果,據此實行生態補償和獎懲。(牽頭單位:省環保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四)荒漠。落實沙化、石漠化相關補償政策和項目資金。在集中連片的沙化、石漠化土地和重要生態區開展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保護試點,促進植被自然恢復。加大對沙化、石漠化嚴重區域農業發展的扶持力度,適度發展草食畜牧業,對牲畜舍飼圈養予以扶持補貼,提高當地農民參與荒漠化防治工程的積極性。(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十五)建立健全穩定的投入機制。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統籌整合現有生態保護資金,綜合考慮不同領域、不同區域生態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異,通過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系數等方式,逐步增加對重要生態區域的轉移支付。支持生態保護補償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完善森林、自然文化遺產等資源收費基金和各類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辦法,積極落實和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允許相關收入用于開展相關領域生態保護補償。(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地稅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與精準扶貧的相互促進機制。在生存條件差、生態系統重要、需要保護修復的地區,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探索生態脫貧新路子。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國家和省重大生態工程項目及資金安排上,要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向貧困地區傾斜,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傾斜。加大以工代賑實施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貧困農戶參與重大生態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的機制。創新補償資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保護工程、自然文化資源保護資金,使符合條件的部分貧困人口轉為生態、自然文化資源保護人員。合理制定全省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并向貧困地區傾斜。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礦產資源占用集體土地的,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能源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生態資本的良性運營機制。建立生態產品市場交易與生態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的生態保護新機制,加大生態資本投資力度,釋放“資源紅利”和“生態紅利”。健全生態保護市場體系,完善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使保護者通過生態產品的交易獲得收益。建立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完善預算管理、有償使用和投融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交易平臺。探索地區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等水權交易方式。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積極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對接全國碳市場體系建設,完善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方案和交易制度,加大森林碳匯項目開發力度。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等體系,完善落實對綠色產品研發生產、運輸配送、購買使用的財稅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購等政策。積極探索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資本管理公司化運營機制和途徑。(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國稅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健全依法補償的政策協同機制。按照國家生態保護補償立法工作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我省生態保護補償相關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不斷推進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鼓勵相關市州縣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生態保護補償的政策措施。擇機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積極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納入司法鑒定管理體系,組織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加快形成損害生態者賠償的運行機制。(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政府法制辦;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加強組織實施
(十九)強化組織領導。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跨行政區域生態保護補償指導協調,組織開展政策實施效果評估,研究解決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各項任務的統籌推進和落實督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從本地實際出發,把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任務,實行補償資金與考核結果掛鉤的獎懲制度。加強試點情況分析總結,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
(二十)嚴格監督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落實推進措施和相關配套文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本實施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依法加強審計和監察。省有關部門要積極對接國家有關部委,及時了解各重點領域、重要生態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最新政策動向,爭取政策、項目、資金向我省傾斜。要切實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督察行動和結果要同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有機結合。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落實不力的,要及時啟動追責機制。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加強生態保護補償的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產品有價、保護生態有責的意識。提高生態保護補償有關政策制定的社會參與度,廣聽民意,吸納民智,營造全社會珍惜環境、保護生態的良好氛圍。發揮好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的積極作用,形成政府、市場主體、社會力量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