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印發《關于集中治理誠信缺失突出問題提升全社會誠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生態環境保護失信行為專項治理位列19項集中整治行動之中,其指向及力度,無疑對推動企業環境守法守信具有重要意義。
當下,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企業是重要一環。近年來,從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和生態環境部專項環保督查曝光的一系列案件看,在法制利劍高懸之下,個別企業仍以身試法,暴露了環境信用意識的薄弱。因此,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治理失信行為既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客觀要求,也是強化環境管理的重要方向。
環境信用是信用社會建設的重要體系。2011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建立企業環境行為評價機制。”2013年原環保部等部委聯合出臺《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境信用管理成為加強企業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這一制度讓企業有了環境信用的敬畏之心,環境誠信價值取向愈加明確。然而目前,在部分地方,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約束乏力問題仍然突出。企業環境信用管理強調多方共治,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多由環保部門主導,且省級層面統一使用評價申報軟件(信息平臺),由參評企業自評,縣市環保部門初審,省環保部門出評價結果。在這一過程中,市縣層面因納評企業多、人力有限,無法實施規范評價程序,缺失現場評價環節,任憑企業“報啥是啥”,評價結果與企業實際誠信度常常不符。甚至在個別地方,對納評企業守信獎勵失信懲戒“說到做不到”,企業即便上了環境信用“黑榜”,也受不到實質性的利益懲戒。
事實上,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企業環境信用,不僅需要社會共冶,更要引入更多科學的制度設計,并通過社會各類“聯獎聯懲”資源的整合、便利參與來加大企業環境失信成本,給守信企業更多的正向激勵。就此,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可探索在企業環境征信中引入類“AEO”認證。AEO(經認證的經營者)是世界海關組織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提升國際貿易供應鏈的安全與便利,其認證標準主要包括企業財務狀況、守法規范、貿易安全等。通過認證的企業,將被海關認為是誠信、守法、安全的企業,享有海關專用通道、減少檢查、降低通關成本等最大惠利。相反,則處處受限,加大通關成本,或不予通關。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簡便易行、高效、可信度高,深受企業歡迎。筆者認為,環保管理部門可仿效這一做法,建立基于環保征信的AEO認證,制定符合環保實際的標準、獎勵、懲戒等框架,并與其他有關部門簽訂合作備忘錄,細化聯合獎懲措施,使企業環境信用管理變得簡便高效,更具有吸引力和約束力。
其次,可探索建立適宜環保共治的“企業環境信用積分”制。當前,城市“積分落戶”、消費者“信用積分”等信用積分形式層出不窮。這種制度是將誠信獎勵及懲戒成本變為價值取向的一種共治方法。當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雖細致全面,但有關部門和公眾參與共治度低,評價結果約束力不強。若能探索建立一種方便社會參與、動動手指就可加(扣)分、適合企業的環境信用積分平臺,則可有效彌補這一弊端。管理部門可借助信息技術,將現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內容、各部門聯獎聯懲“合約”、公眾參與監督以及未來共治的考量,設計為可供點擊參與“積分”的智能開放平臺,既完全由企業決定自身信用命運,又便于政府管理及社會監督,讓企業環境信用置于社會共治共享環境,變政府“逼迫式”為企業“自律式”。
再次,可整合打通社會各類獎懲征信與環境信用的政策壁壘。現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內外都有若干獎懲條款,關鍵是共治融合、懲戒措施配套等不健全、不通暢,因此對企業無威懾。筆者建議,應對施于企業環境信用的獎懲政策資源進行梳理整合,并與其他社會信用政策加以協調打通。例如,企業環保守信的決定因素是法人代表,因此,“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不光應針對失信企業,也應對法人代表“處處受限”,既涵蓋環保,也應融合社會生活多個方面,以形成令其社會生活“處處碰壁”的大環境。由此,方能形成企業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環境信用管理氛圍,形成誠實守信、重信守諾的良好風尚。
當下,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企業是重要一環。近年來,從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和生態環境部專項環保督查曝光的一系列案件看,在法制利劍高懸之下,個別企業仍以身試法,暴露了環境信用意識的薄弱。因此,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治理失信行為既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客觀要求,也是強化環境管理的重要方向。
環境信用是信用社會建設的重要體系。2011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建立企業環境行為評價機制。”2013年原環保部等部委聯合出臺《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境信用管理成為加強企業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這一制度讓企業有了環境信用的敬畏之心,環境誠信價值取向愈加明確。然而目前,在部分地方,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約束乏力問題仍然突出。企業環境信用管理強調多方共治,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多由環保部門主導,且省級層面統一使用評價申報軟件(信息平臺),由參評企業自評,縣市環保部門初審,省環保部門出評價結果。在這一過程中,市縣層面因納評企業多、人力有限,無法實施規范評價程序,缺失現場評價環節,任憑企業“報啥是啥”,評價結果與企業實際誠信度常常不符。甚至在個別地方,對納評企業守信獎勵失信懲戒“說到做不到”,企業即便上了環境信用“黑榜”,也受不到實質性的利益懲戒。
事實上,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企業環境信用,不僅需要社會共冶,更要引入更多科學的制度設計,并通過社會各類“聯獎聯懲”資源的整合、便利參與來加大企業環境失信成本,給守信企業更多的正向激勵。就此,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可探索在企業環境征信中引入類“AEO”認證。AEO(經認證的經營者)是世界海關組織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提升國際貿易供應鏈的安全與便利,其認證標準主要包括企業財務狀況、守法規范、貿易安全等。通過認證的企業,將被海關認為是誠信、守法、安全的企業,享有海關專用通道、減少檢查、降低通關成本等最大惠利。相反,則處處受限,加大通關成本,或不予通關。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簡便易行、高效、可信度高,深受企業歡迎。筆者認為,環保管理部門可仿效這一做法,建立基于環保征信的AEO認證,制定符合環保實際的標準、獎勵、懲戒等框架,并與其他有關部門簽訂合作備忘錄,細化聯合獎懲措施,使企業環境信用管理變得簡便高效,更具有吸引力和約束力。
其次,可探索建立適宜環保共治的“企業環境信用積分”制。當前,城市“積分落戶”、消費者“信用積分”等信用積分形式層出不窮。這種制度是將誠信獎勵及懲戒成本變為價值取向的一種共治方法。當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雖細致全面,但有關部門和公眾參與共治度低,評價結果約束力不強。若能探索建立一種方便社會參與、動動手指就可加(扣)分、適合企業的環境信用積分平臺,則可有效彌補這一弊端。管理部門可借助信息技術,將現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內容、各部門聯獎聯懲“合約”、公眾參與監督以及未來共治的考量,設計為可供點擊參與“積分”的智能開放平臺,既完全由企業決定自身信用命運,又便于政府管理及社會監督,讓企業環境信用置于社會共治共享環境,變政府“逼迫式”為企業“自律式”。
再次,可整合打通社會各類獎懲征信與環境信用的政策壁壘。現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內外都有若干獎懲條款,關鍵是共治融合、懲戒措施配套等不健全、不通暢,因此對企業無威懾。筆者建議,應對施于企業環境信用的獎懲政策資源進行梳理整合,并與其他社會信用政策加以協調打通。例如,企業環保守信的決定因素是法人代表,因此,“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不光應針對失信企業,也應對法人代表“處處受限”,既涵蓋環保,也應融合社會生活多個方面,以形成令其社會生活“處處碰壁”的大環境。由此,方能形成企業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環境信用管理氛圍,形成誠實守信、重信守諾的良好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