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區環境質量未達到功能區或年度考核要求的,且目標考核指標比上一年度有惡化的;轄區國考、省考、無錫市考等斷面水質不達標的”“被各級環保部門實施區域限批、約談、掛牌督辦,且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被媒體曝光,且整改不力,未按要求和規定時間完成的”等情況將被環境保護“一票否決”。
江蘇省江陰市近日印發《江陰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不斷增強各級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履行工作職責,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
據悉,《辦法》共8條,適用于江陰市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開發區、列入市目標任務考核的市級機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同時,《辦法》針對各鎮(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高新區、臨港開發區及其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規定了5種“一票否決”情況。
針對列入市目標任務考核的市級機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辦法》規定,如出現“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生態文明建設暨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且年度生態文明考核被評為同類別最后3名的”“未履行環委會成員職責,縱容或放任企業違法生產造成惡劣影響的”等兩種情形,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
對于企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辦法》明確若出現以下11種情況,將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其中包括: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及淘汰落后產能、減少煤炭消費總量等目標任務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當年被評為黑色的或連續兩年被評為紅色的;被國家、江蘇省、無錫和江陰市生態環境部門交辦或掛牌督辦的環保問題,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的;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社會影響的;因環境違法事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拘留或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環境行政處罰的;發生核與輻射安全事故的;查實虛假納稅申報(環境保護稅);未按要求落實污染天氣限產減排措施的;對污染治理設施故障、因故停運、在線數據異常等影響達標排放情況和對污染物產生量,不執行按時報告制度,存在瞞報或不報的。
據了解,如出現《辦法》規定情形被“一票否決”的,將取消該責任單位當年參與綜合性和涉及生態文明建設表彰獎勵資格,取消財政及產業上優惠扶持政策,并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參與表彰獎勵資格。受到“一票否決”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由江陰市紀委監委和市委組織部調查處理。
江蘇省江陰市近日印發《江陰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不斷增強各級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履行工作職責,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
據悉,《辦法》共8條,適用于江陰市各鎮(街道)、高新區、臨港開發區、列入市目標任務考核的市級機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同時,《辦法》針對各鎮(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高新區、臨港開發區及其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規定了5種“一票否決”情況。
針對列入市目標任務考核的市級機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辦法》規定,如出現“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生態文明建設暨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且年度生態文明考核被評為同類別最后3名的”“未履行環委會成員職責,縱容或放任企業違法生產造成惡劣影響的”等兩種情形,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
對于企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辦法》明確若出現以下11種情況,將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其中包括: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及淘汰落后產能、減少煤炭消費總量等目標任務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當年被評為黑色的或連續兩年被評為紅色的;被國家、江蘇省、無錫和江陰市生態環境部門交辦或掛牌督辦的環保問題,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的;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社會影響的;因環境違法事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拘留或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環境行政處罰的;發生核與輻射安全事故的;查實虛假納稅申報(環境保護稅);未按要求落實污染天氣限產減排措施的;對污染治理設施故障、因故停運、在線數據異常等影響達標排放情況和對污染物產生量,不執行按時報告制度,存在瞞報或不報的。
據了解,如出現《辦法》規定情形被“一票否決”的,將取消該責任單位當年參與綜合性和涉及生態文明建設表彰獎勵資格,取消財政及產業上優惠扶持政策,并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參與表彰獎勵資格。受到“一票否決”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由江陰市紀委監委和市委組織部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