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發布《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確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禁止進口、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煤炭、石油焦質量管理,不定期對煤炭、石油焦質量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開抽檢結果。
《條例》指出,逐步淘汰燃煤鍋爐。現有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低氮燃燒的技術改造。新建的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等設施,應當采用低氮燃燒等污染控制措施。
已實施集中供熱的工(產)業園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供熱鍋爐,原有分散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尚未實施集中供熱的工(產)業園區有供熱需求的,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實施集中供熱,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熱鍋爐。
同時《條例》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行業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包括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以及涂料、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在內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優先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環保工藝。在確保安全條件下,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安裝、使用滿足防爆、防靜電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或者不適宜密閉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逐步淘汰燃煤鍋爐。現有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低氮燃燒的技術改造。新建的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等設施,應當采用低氮燃燒等污染控制措施。
已實施集中供熱的工(產)業園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供熱鍋爐,原有分散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尚未實施集中供熱的工(產)業園區有供熱需求的,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實施集中供熱,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熱鍋爐。
同時《條例》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行業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包括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以及涂料、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在內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優先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環保工藝。在確保安全條件下,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安裝、使用滿足防爆、防靜電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或者不適宜密閉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