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國首個海上風電“競標”辦法《廣東省海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在媒體上鋪天蓋地的襲來,引起海上風電圈的廣泛熱議。其實這份姍姍來遲的試行辦法早在11月22日就已經向各大中央電力企業先行發布,本號也在第一時間獲取了該辦法原件。
本來在8月份廣東發改委出臺《關于海上風電、陸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意見》(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時,歐洲海上風電公眾號就想做一番評析,但還是抱著正式辦法出臺后能有所改進的想法,不宜過早的品頭論足,后來發現小編還是too young too simple,這份到手的“試行辦法”還是一如既往地讓人大失所望。今天,本號就帶大家一同深入剖析國內首個海上風電“競標”辦法,并參照歐洲海上風電競標經驗,提出具體的建議方案,為國內其它省份即將出臺的相關辦法提供借鑒。
一、“試行辦法”與“征求意見稿”對比
本號通過對比發現,試行辦法與征求意見稿除個別用語的增減外,并沒有實質性改動,主要改動小編整理如下:
第一大類“企業能力”的第三項“技術能力”評分項中,試行辦法把征求意見稿中“省級以上技術中心和實驗室”的說法進行了細分,改為“已成立國家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實驗室得2分,省級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實驗室得1分” 。
第二大類“設備先進性”中調整了細項分數。征求意見稿中“風電機組單機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3分。風電機組已通過型式認證,得3分。”在試行辦法中修改為“風電機組單機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4分。風電機組已通過型式認證得2分” 。
第三大類“技術方案”的分值從7分調整為6分。主要是將“已測算利用小時,得2分。”改為“得1分”。
第五大類“接入消納條件”分值由5分調整為6分。
這不痛不癢的改動并不是小編吐槽的重點,您接著往下看!
二、“試行辦法”深入解讀
小編為海粉兒們總結了 12個槽點,深度解讀“試行辦法”的主要條款。話不多說,直接開整!
1. 試行辦法中,三、“配置范圍”中提到“……本辦法分別對前一類項目確定上網電價、開發排序;對后一類項目確定投資主體、上網電價、開發排序”。
槽點:處于不同開發階段、不同投產年的項目(投標時需說明建設進度)在同一平臺下競爭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在這樣的機制下,各投標方會按照各自計劃的工期計算投標電價,導致不同進度的項目不在同一個基準上報價。
歐洲經驗:英國CfD競標,所有投標方的投標電價需要約定投產年,且投標電價均需根據折現至統一基準年份,如CfD第二輪的報價基準年為2012年。
2. 四、“評分辦法,(一)企業能力”中的“1.投資能力(6分)”,要求“……上年末凈資產規模達到500億元及以上得1分;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2倍及以上得1分;資產負債率60%及以下得2分,在60%~75%(含)得1分,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30%及以上得2分。”
槽點:首先,想對投資方的準入設一定的門檻無可厚非,只可惜這門檻有點讓人高不可攀。其次,凈資產、資產負債率尚且能體現投資方的資金實力,但是對項目資本金的要求只需劃定最低要求即可,用人為設定比例的方式對原本復雜的融資方式進行一刀切的評估和判斷,稍顯魯莽。其實,投資能力評分項的是對項目投資主體是否能夠如期順利完工為出發點設計的,這應該作為競標前的資格審核條件,只要達到基本要求,誰都可以參加競標,而不應該作為競標評審的打分項。
歐洲經驗:荷蘭海上風電競標需前置審查項目融資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通過基本條件即可競標。對資本金的要求也僅為最基本的20%,以防極端投機行為。這樣實際上是借用了融資市場的風險評估和判斷體系來篩選項目。英國一般采取項目融資方式,CfD競標完全不評判項目的融資方案,若是企業有能力獲取更高比例的貸款,說明項目本身優良,具有很好的償債能力。
3. 四、“評分辦法,(一)企業能力”中的“2.業績(20分)”,規定“在國內(含我省,下同)投資建設海上風電項目,已核準裝機容量達到50萬千瓦得4分,達到100萬千瓦得6分,達到300萬千瓦得8分。在我省投資建設海上風電項目,已核準裝機容量達到20萬千瓦得3分,達到50萬千瓦得5分,達到80萬千瓦得7分。在我省投資建設陸上風電項目,已建成裝機容量達到10萬千瓦得1分,達到20萬千瓦得3分,達到30萬千瓦得5分。”
槽點:試行辦法考慮業績值得肯定。但在現階段國內海上風電投資方經驗都比較少的情況下,把不能代表海上風電建設和運營能力的項目核準業績和陸上風電業績作為評分指標,還賦予了20分的高分值占比,讓人略顯尷尬。其中省內業績占12分,帶有明顯的地方保護注意色彩,會導致那些已經核準的幾家巨頭具有極大的先入優勢,在申報電價無法拉開優勢的前提下(且聽后面吐槽),光這一項就讓后入者望塵莫及。如果每個省都這樣評分,那最后就剩最早進入的幾家自己玩兒了,何來的競爭?
歐洲經驗:荷蘭海上風電競標辦法中,投標方海上風電的知識和經驗,曾經建設和運營的海上風場數量和容量也是重要的評分指標,但并不要求是在本國的業績且歐洲市場上有出色業績的開發商不在少數,具有很強的競爭性。
4.四、“評分辦法,(一)企業能力”中的“3.技術能力(2分)”,規定”已成立國家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實驗室得2分,省級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實驗室得1分。“
槽點:技術中心和實驗室并不是風場開發商的主業,并不能作為評判項目開發的依據。此外,即使考慮,國內目前也沒有幾家企業有技術中心,國外企業更無從談起。在美國對中國貿易戰的大環境下,這也給國外開發商說中國市場不公平競爭留下口實,不宜作為評分標準。這就好比給特長生加分,還沒說明哪門哪科。還好分值比例不高,沒有的同學只能期望自己是學霸,不在乎這區區2分了。
歐洲經驗:歐洲各國海上風電競標規則中并沒有這類與項目本身不太相關的評分項。
5.四、“評分辦法,(一)企業能力”中的“4.企業誠信(2分)”,提及“誠信履約情況良好得2分。”
槽點:企業誠信無法量化評分,且應該作為評標的資格審查條件,如果履約不好不能進入競標評審階段。如果讓大家自評,基本就是送分題。
歐洲經驗:在歐洲,企業誠信自然會在信用評級和融資能力上體現出來,無需多此一舉放入評分標準內。
6.四、“評分辦法,(二)設備先進性(8分)”中提到“風電機組單機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4分。風電機組已通過型式認證得2分。風能利用系數、保證動態功率曲線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得2分。”
槽點:一般來講,風機單機容量大小應由項目投資方根據其項目場址條件、技術方案、投資收益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并自主選擇,不能簡單的認為大容量機組就一定比小容量機組好。此外,設備先進性和是否通過型式認證本身比較矛盾,一般大容量機組由于開發較晚尚未到達型式認證階段,反而小容量機組滿足此要求。
歐洲經驗:歐洲各國評標不會將機組容量作為評分條件,大多數開發商傾向于選擇大機組機組也是出于對各方面權衡之后的市場行為,不會受到政策方面的壓力。
7.四、“評分辦法,(三)技術方案(6分)”中提到“充分高效利用風能資源的智能化風電場設計得2分。具備較好的技術經濟合理性得2分。明確退役及拆除方案得1分。已測算利用小時得1分。”
槽點:使用辦法考慮技術方案作為評分要素值得肯定。但首先,海上風電場設計包括風資源評估、風機選型及布置、發電量估算、電氣設計、基礎結構設計、消防設計、施工組織設計,運維策略、拆除設計等一系列復雜因素。簡單羅列幾個評分項難免以偏概全,即便一份預可研也要幾百頁,區區6分完全沒有區分度?第二,評分標準沒有量化,比較模糊。比如何為智能化風場?何為技術經濟較好?第三,已測算利用小時數應當是風場可研和設計階段的“標配”,那些沒有測算的投標方案本身就不應該進入競標評審階段。
歐洲經驗:荷蘭海上風電也將風場設計質量列為評分項,并按照“海上能源法”和“風場開發方案”等作為評判的依據,涵蓋有關海上風場技術的方方面面。
8. 四、“評分辦法,(四)已開展前期工作(10分)”中規定:
1.項目總體規劃(2分)。已列入《廣東省海上風電發展規劃(2017—2030年)(修編)》得2分。
2.測風及風能資源評估(2分)。完成項目前期測風及風資源評估工作得2分。
3.可行性研究設計(3分)。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得3分。
4.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3分)。取得項目用海方面支持性文件得2分,項目陸域集控中心取得用地預審支持性文件得1分。
(注:未確定業主的項目競爭配置,按滿分計算該項。)
槽點:已開展的前期工作應作為評標的資格審查條件,只有前期工作做到一定深度的海上風場,比如獲得環保部門批復、電網公司接入系統和消納評估意見等才有資格進入競標評審階段。否則,某一項批件沒有獲取都對項目的順利推進造成很大風險。
歐洲經驗:歐洲不同國家的競標政策會有不同的規定,但都沒有納入打分項。如英國在CfD競標前由投資方獲取項目核準文件,法國則是在電價競標后申請,荷蘭更是由政府直接包辦所有核準工作,與項目開發權授予競標成功的開發商。
9. 四、“評分辦法,(五)接入消納條件(6分)”中規定“取得電網公司出具項目接入系統和消納能力評估意見,評估意見為建設周期內具備就地消納條件的得6分;不具備就地消納條件,需新建長距離外送通道的得3分;暫不具備消納條件,建議結合負荷增長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的得0分。”
槽點:鼓勵就地消納的理念是值得肯定的。但該條本身屬于已開展前期工作范疇,應列為能否參與競標的前置條件,不應作為打分項。至于是否需要外送,可在后面建議方案中提到的“社會成本”中體現。
歐洲經驗:在歐洲,接入系統核準與其他核準文件一樣,都是批復的前置要件。在英國,對于的新增的電網投資,則會在過網費中體現其經濟性。
10. 四、“評分辦法,(六)申報電價(40分)”中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我省海上風電上網電價基礎上,上網電價降低1分/千瓦時及以內的,每降低0.05分/千瓦時得1分;上網電價降低1分/千瓦時以上至2分/千瓦時,超出1分/千瓦時的部分,每降低0.1分/千瓦時得1分;上網電價降低2分/千瓦時以上,超出2分/千瓦時的部分,每降低2分/千瓦時得1分。”
槽點:先直接上圖:
由于我國統一的市場批發電價尚未建立,所以都是以火電標桿電價作為基準電價,國家補貼之間的差額,把它作為整個評分當中權重最大的部分值得肯定,而且不設最高分考慮的比較恰當。但該計算方式機制有一個重大缺陷,國內海上風電標桿電價是0.85元/千瓦時,如圖所示,按目前計算方式,當電價報0.84元/千瓦時,得分為20分;當電價報0.83元/千瓦時,得分30分;當低于0.83元/千瓦時,每降低2分/千瓦時得1分,也就是報0.81元/千瓦時,才能得到31分,而這一分錢對項目收益來講的影響是巨大的,投標方寧可再別的評分因素中做足功課,也不會為了賺取這一分而降低2分錢的電價。所以在最關鍵的評標因素中,競標方無法報出更有競爭力的電價而拉開差距,不得不說是本辦法中最大的敗筆,我們姑且稱之為“八毛三機制”。
歐洲經驗:歐洲各國都把電價最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評分標準,如何強調電價的作用都不為過,但如何科學的設置電價和分數之間的函數關系需要慎重考慮。
11. 五、“工作程序”
槽點:目前工作程序的內容深度僅滿足管理制度要求,并沒有分解到詳細的工作步驟,如申報窗口期、流程進度控制、同分處理辦法等等,后續應當再給出出一個詳細可執行的細則。
歐洲經驗:英國CfD競標機制作為小編見過設計最為復雜的競標機制,其對競標過程中的每一步都做了仔細的規劃,參見“【市場】引領全球海上風電市場--英國海上風電系列之二:CfD競標機制”。
12. 七、”有關要求“中(二)“申報電價”中規定“……禁止海上風電項目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嚴禁項目在投產前擅自轉讓”
槽點: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要投標主體還是控股股東且掌握項目的實際開發和管理權,適度的股權轉讓屬于市場行為,不宜過多干涉。
歐洲經驗:歐洲海上風電項目的資本市場極其活躍,尤其是在項目中標后,往往最初的中標開發商會出售一定比例的股權,以回籠資金進行新項目的滾動開發,但保持對項目的控制權。
三、建議評分方案
俗話說得好,任何只提意見而不給出解決方案的批評都是耍流氓!所以本號根據對歐洲海上風電競標政策的理解,并結合國內情況,給出如下建議方案:
1.投標電價(建議50分)
重新設定電價打分標準,既要體現電價在整個因素當中的重要性,也要考慮電價下降每個臺階的區分度,給投標方報低電價的動力和壓力。每降低0.005元/千瓦時得1分。不設上限。
2.投產時間(10分)
開發商在項目競標成功后,必須在3年(或幾年)內投產發電(根據項目規模和場址條件),承諾發電時間越早的分數越高。否則扣取投標保證金。
3.投標方海上風電業績(10分)
根據開發商在國內外控股和參股的海上風電項目(已建設和運行)裝機規模和運行時間打分。
4.風場技術設計水平(10分)
綜合評估影響風場設計水平的因素,按因素重要程度打分,單機容量不應在評分范圍內。
5.單位海域面積內裝機容量(5分)
提倡集約用海,單位海域面積內裝機容量越大,得分越高,這也起到了鼓勵開發商使用大容量機型的效果。
6.社會成本(5分)
為建設該海上風電場需要電網公司、環境部門投入的社會成本打分,社會成本越低,分數越高。
7.風險因素識別和減緩措施(10分)
評估海上風電場的風險因素,包括安全、環境、市場、財務、法律、社會穩定性等等,越深入、越全面,評分越高。
四、結語
本次廣東省率先走在全國前列,推出了國內首個海上風電競標辦法,對推動國內海上風電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示范作用,小編也深感敬佩。希望在看到本文的評析后,能對其它各省出臺海上風電競標辦法有所借鑒,讓我們共同努力,促進中國海上風電行業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本來在8月份廣東發改委出臺《關于海上風電、陸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意見》(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時,歐洲海上風電公眾號就想做一番評析,但還是抱著正式辦法出臺后能有所改進的想法,不宜過早的品頭論足,后來發現小編還是too young too simple,這份到手的“試行辦法”還是一如既往地讓人大失所望。今天,本號就帶大家一同深入剖析國內首個海上風電“競標”辦法,并參照歐洲海上風電競標經驗,提出具體的建議方案,為國內其它省份即將出臺的相關辦法提供借鑒。
一、“試行辦法”與“征求意見稿”對比
本號通過對比發現,試行辦法與征求意見稿除個別用語的增減外,并沒有實質性改動,主要改動小編整理如下:
第一大類“企業能力”的第三項“技術能力”評分項中,試行辦法把征求意見稿中“省級以上技術中心和實驗室”的說法進行了細分,改為“已成立國家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實驗室得2分,省級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實驗室得1分” 。
第二大類“設備先進性”中調整了細項分數。征求意見稿中“風電機組單機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3分。風電機組已通過型式認證,得3分。”在試行辦法中修改為“風電機組單機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4分。風電機組已通過型式認證得2分” 。
第三大類“技術方案”的分值從7分調整為6分。主要是將“已測算利用小時,得2分。”改為“得1分”。
第五大類“接入消納條件”分值由5分調整為6分。
這不痛不癢的改動并不是小編吐槽的重點,您接著往下看!
二、“試行辦法”深入解讀
小編為海粉兒們總結了 12個槽點,深度解讀“試行辦法”的主要條款。話不多說,直接開整!
1. 試行辦法中,三、“配置范圍”中提到“……本辦法分別對前一類項目確定上網電價、開發排序;對后一類項目確定投資主體、上網電價、開發排序”。
槽點:處于不同開發階段、不同投產年的項目(投標時需說明建設進度)在同一平臺下競爭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在這樣的機制下,各投標方會按照各自計劃的工期計算投標電價,導致不同進度的項目不在同一個基準上報價。
歐洲經驗:英國CfD競標,所有投標方的投標電價需要約定投產年,且投標電價均需根據折現至統一基準年份,如CfD第二輪的報價基準年為2012年。
2. 四、“評分辦法,(一)企業能力”中的“1.投資能力(6分)”,要求“……上年末凈資產規模達到500億元及以上得1分;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2倍及以上得1分;資產負債率60%及以下得2分,在60%~75%(含)得1分,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30%及以上得2分。”
槽點:首先,想對投資方的準入設一定的門檻無可厚非,只可惜這門檻有點讓人高不可攀。其次,凈資產、資產負債率尚且能體現投資方的資金實力,但是對項目資本金的要求只需劃定最低要求即可,用人為設定比例的方式對原本復雜的融資方式進行一刀切的評估和判斷,稍顯魯莽。其實,投資能力評分項的是對項目投資主體是否能夠如期順利完工為出發點設計的,這應該作為競標前的資格審核條件,只要達到基本要求,誰都可以參加競標,而不應該作為競標評審的打分項。
歐洲經驗:荷蘭海上風電競標需前置審查項目融資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通過基本條件即可競標。對資本金的要求也僅為最基本的20%,以防極端投機行為。這樣實際上是借用了融資市場的風險評估和判斷體系來篩選項目。英國一般采取項目融資方式,CfD競標完全不評判項目的融資方案,若是企業有能力獲取更高比例的貸款,說明項目本身優良,具有很好的償債能力。
3. 四、“評分辦法,(一)企業能力”中的“2.業績(20分)”,規定“在國內(含我省,下同)投資建設海上風電項目,已核準裝機容量達到50萬千瓦得4分,達到100萬千瓦得6分,達到300萬千瓦得8分。在我省投資建設海上風電項目,已核準裝機容量達到20萬千瓦得3分,達到50萬千瓦得5分,達到80萬千瓦得7分。在我省投資建設陸上風電項目,已建成裝機容量達到10萬千瓦得1分,達到20萬千瓦得3分,達到30萬千瓦得5分。”
槽點:試行辦法考慮業績值得肯定。但在現階段國內海上風電投資方經驗都比較少的情況下,把不能代表海上風電建設和運營能力的項目核準業績和陸上風電業績作為評分指標,還賦予了20分的高分值占比,讓人略顯尷尬。其中省內業績占12分,帶有明顯的地方保護注意色彩,會導致那些已經核準的幾家巨頭具有極大的先入優勢,在申報電價無法拉開優勢的前提下(且聽后面吐槽),光這一項就讓后入者望塵莫及。如果每個省都這樣評分,那最后就剩最早進入的幾家自己玩兒了,何來的競爭?
歐洲經驗:荷蘭海上風電競標辦法中,投標方海上風電的知識和經驗,曾經建設和運營的海上風場數量和容量也是重要的評分指標,但并不要求是在本國的業績且歐洲市場上有出色業績的開發商不在少數,具有很強的競爭性。
4.四、“評分辦法,(一)企業能力”中的“3.技術能力(2分)”,規定”已成立國家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實驗室得2分,省級認定的技術中心或實驗室得1分。“
槽點:技術中心和實驗室并不是風場開發商的主業,并不能作為評判項目開發的依據。此外,即使考慮,國內目前也沒有幾家企業有技術中心,國外企業更無從談起。在美國對中國貿易戰的大環境下,這也給國外開發商說中國市場不公平競爭留下口實,不宜作為評分標準。這就好比給特長生加分,還沒說明哪門哪科。還好分值比例不高,沒有的同學只能期望自己是學霸,不在乎這區區2分了。
歐洲經驗:歐洲各國海上風電競標規則中并沒有這類與項目本身不太相關的評分項。
5.四、“評分辦法,(一)企業能力”中的“4.企業誠信(2分)”,提及“誠信履約情況良好得2分。”
槽點:企業誠信無法量化評分,且應該作為評標的資格審查條件,如果履約不好不能進入競標評審階段。如果讓大家自評,基本就是送分題。
歐洲經驗:在歐洲,企業誠信自然會在信用評級和融資能力上體現出來,無需多此一舉放入評分標準內。
6.四、“評分辦法,(二)設備先進性(8分)”中提到“風電機組單機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4分。風電機組已通過型式認證得2分。風能利用系數、保證動態功率曲線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得2分。”
槽點:一般來講,風機單機容量大小應由項目投資方根據其項目場址條件、技術方案、投資收益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并自主選擇,不能簡單的認為大容量機組就一定比小容量機組好。此外,設備先進性和是否通過型式認證本身比較矛盾,一般大容量機組由于開發較晚尚未到達型式認證階段,反而小容量機組滿足此要求。
歐洲經驗:歐洲各國評標不會將機組容量作為評分條件,大多數開發商傾向于選擇大機組機組也是出于對各方面權衡之后的市場行為,不會受到政策方面的壓力。
7.四、“評分辦法,(三)技術方案(6分)”中提到“充分高效利用風能資源的智能化風電場設計得2分。具備較好的技術經濟合理性得2分。明確退役及拆除方案得1分。已測算利用小時得1分。”
槽點:使用辦法考慮技術方案作為評分要素值得肯定。但首先,海上風電場設計包括風資源評估、風機選型及布置、發電量估算、電氣設計、基礎結構設計、消防設計、施工組織設計,運維策略、拆除設計等一系列復雜因素。簡單羅列幾個評分項難免以偏概全,即便一份預可研也要幾百頁,區區6分完全沒有區分度?第二,評分標準沒有量化,比較模糊。比如何為智能化風場?何為技術經濟較好?第三,已測算利用小時數應當是風場可研和設計階段的“標配”,那些沒有測算的投標方案本身就不應該進入競標評審階段。
歐洲經驗:荷蘭海上風電也將風場設計質量列為評分項,并按照“海上能源法”和“風場開發方案”等作為評判的依據,涵蓋有關海上風場技術的方方面面。
8. 四、“評分辦法,(四)已開展前期工作(10分)”中規定:
1.項目總體規劃(2分)。已列入《廣東省海上風電發展規劃(2017—2030年)(修編)》得2分。
2.測風及風能資源評估(2分)。完成項目前期測風及風資源評估工作得2分。
3.可行性研究設計(3分)。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得3分。
4.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3分)。取得項目用海方面支持性文件得2分,項目陸域集控中心取得用地預審支持性文件得1分。
(注:未確定業主的項目競爭配置,按滿分計算該項。)
槽點:已開展的前期工作應作為評標的資格審查條件,只有前期工作做到一定深度的海上風場,比如獲得環保部門批復、電網公司接入系統和消納評估意見等才有資格進入競標評審階段。否則,某一項批件沒有獲取都對項目的順利推進造成很大風險。
歐洲經驗:歐洲不同國家的競標政策會有不同的規定,但都沒有納入打分項。如英國在CfD競標前由投資方獲取項目核準文件,法國則是在電價競標后申請,荷蘭更是由政府直接包辦所有核準工作,與項目開發權授予競標成功的開發商。
9. 四、“評分辦法,(五)接入消納條件(6分)”中規定“取得電網公司出具項目接入系統和消納能力評估意見,評估意見為建設周期內具備就地消納條件的得6分;不具備就地消納條件,需新建長距離外送通道的得3分;暫不具備消納條件,建議結合負荷增長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的得0分。”
槽點:鼓勵就地消納的理念是值得肯定的。但該條本身屬于已開展前期工作范疇,應列為能否參與競標的前置條件,不應作為打分項。至于是否需要外送,可在后面建議方案中提到的“社會成本”中體現。
歐洲經驗:在歐洲,接入系統核準與其他核準文件一樣,都是批復的前置要件。在英國,對于的新增的電網投資,則會在過網費中體現其經濟性。
10. 四、“評分辦法,(六)申報電價(40分)”中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我省海上風電上網電價基礎上,上網電價降低1分/千瓦時及以內的,每降低0.05分/千瓦時得1分;上網電價降低1分/千瓦時以上至2分/千瓦時,超出1分/千瓦時的部分,每降低0.1分/千瓦時得1分;上網電價降低2分/千瓦時以上,超出2分/千瓦時的部分,每降低2分/千瓦時得1分。”
槽點:先直接上圖:
由于我國統一的市場批發電價尚未建立,所以都是以火電標桿電價作為基準電價,國家補貼之間的差額,把它作為整個評分當中權重最大的部分值得肯定,而且不設最高分考慮的比較恰當。但該計算方式機制有一個重大缺陷,國內海上風電標桿電價是0.85元/千瓦時,如圖所示,按目前計算方式,當電價報0.84元/千瓦時,得分為20分;當電價報0.83元/千瓦時,得分30分;當低于0.83元/千瓦時,每降低2分/千瓦時得1分,也就是報0.81元/千瓦時,才能得到31分,而這一分錢對項目收益來講的影響是巨大的,投標方寧可再別的評分因素中做足功課,也不會為了賺取這一分而降低2分錢的電價。所以在最關鍵的評標因素中,競標方無法報出更有競爭力的電價而拉開差距,不得不說是本辦法中最大的敗筆,我們姑且稱之為“八毛三機制”。
歐洲經驗:歐洲各國都把電價最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評分標準,如何強調電價的作用都不為過,但如何科學的設置電價和分數之間的函數關系需要慎重考慮。
11. 五、“工作程序”
槽點:目前工作程序的內容深度僅滿足管理制度要求,并沒有分解到詳細的工作步驟,如申報窗口期、流程進度控制、同分處理辦法等等,后續應當再給出出一個詳細可執行的細則。
歐洲經驗:英國CfD競標機制作為小編見過設計最為復雜的競標機制,其對競標過程中的每一步都做了仔細的規劃,參見“【市場】引領全球海上風電市場--英國海上風電系列之二:CfD競標機制”。
12. 七、”有關要求“中(二)“申報電價”中規定“……禁止海上風電項目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嚴禁項目在投產前擅自轉讓”
槽點: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要投標主體還是控股股東且掌握項目的實際開發和管理權,適度的股權轉讓屬于市場行為,不宜過多干涉。
歐洲經驗:歐洲海上風電項目的資本市場極其活躍,尤其是在項目中標后,往往最初的中標開發商會出售一定比例的股權,以回籠資金進行新項目的滾動開發,但保持對項目的控制權。
三、建議評分方案
俗話說得好,任何只提意見而不給出解決方案的批評都是耍流氓!所以本號根據對歐洲海上風電競標政策的理解,并結合國內情況,給出如下建議方案:
1.投標電價(建議50分)
重新設定電價打分標準,既要體現電價在整個因素當中的重要性,也要考慮電價下降每個臺階的區分度,給投標方報低電價的動力和壓力。每降低0.005元/千瓦時得1分。不設上限。
2.投產時間(10分)
開發商在項目競標成功后,必須在3年(或幾年)內投產發電(根據項目規模和場址條件),承諾發電時間越早的分數越高。否則扣取投標保證金。
3.投標方海上風電業績(10分)
根據開發商在國內外控股和參股的海上風電項目(已建設和運行)裝機規模和運行時間打分。
4.風場技術設計水平(10分)
綜合評估影響風場設計水平的因素,按因素重要程度打分,單機容量不應在評分范圍內。
5.單位海域面積內裝機容量(5分)
提倡集約用海,單位海域面積內裝機容量越大,得分越高,這也起到了鼓勵開發商使用大容量機型的效果。
6.社會成本(5分)
為建設該海上風電場需要電網公司、環境部門投入的社會成本打分,社會成本越低,分數越高。
7.風險因素識別和減緩措施(10分)
評估海上風電場的風險因素,包括安全、環境、市場、財務、法律、社會穩定性等等,越深入、越全面,評分越高。
四、結語
本次廣東省率先走在全國前列,推出了國內首個海上風電競標辦法,對推動國內海上風電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示范作用,小編也深感敬佩。希望在看到本文的評析后,能對其它各省出臺海上風電競標辦法有所借鑒,讓我們共同努力,促進中國海上風電行業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