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國電集團原副總經理謝長軍接受《能源》雜志專訪時談到,地方政府用風資源換企業投資,不利于產業發展,理想的辦法是公開招標,報價最優者獲得項目資源。
的確,這是風電行業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痼疾。過去是在陸上風電,近年來隨著海上風電的快速發展,這樣的問題又在海上風電出現了。
出現這樣的情況很容易理解,地方政府希望企業來本地投資,可以提供就業崗位、稅收、以及工業產值,這些都構成了地方政府的政績。地方政府已經習慣于用手中掌握的資源來為自己提升業績創造條件。2013年風電審批權下放到地方后,風資源就成為地方政府與企業談條件的一個有力籌碼。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海上風電發展規劃(2017-2030)明確提出堅持資源開發與產業發展相促進,目標到2030年形成整機制造、關鍵零部件生產、海工施工及相關服務業協調發展的海上風電產業體系,海上風電設備研發、制造和服務水平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一般來說,隨著廣東附近海域海上風電項目的開發,根據就近原則,廣東會自然形成配套的的產業體系。但由于風電裝備制造業是省政府高度重視的戰略新興產業,在實際的推進中,利用行政干預催熟本土制造體系形成,就出現了如謝長軍所說的,用風資源換企業投資的不合理現象。
風電項目開發商、風機制造商在廣東的投資,本應是自主決策的結果,在實際中,卻成為獲得風資源、或獲得海上風電項目風機訂單的前置條件。
這也非廣東一省所有,其他如福建、江蘇等海上風資源豐富的省份,概莫例外,只是廣東省的執行力度最為突出。
這樣的情況,自然會給風電的開發商、風機制造商帶來額外的投資成本。更重要的是,這違背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精神,不利于最專業的開發商獲得資源,或技術最先進的風機制造商拿到訂單,最后自然不利于海上風電產業整體的進步。
退一步說,考慮到廣東豐富的海上風電資源,在廣東本地投資設廠,也許違背本意,但可能也是經濟合理的。但問題是,廣東海上風電審批權已經下放到下面地級市,如果說陽江市的規矩是,非本市工業園生產的風機不得獲得本市海上風電項目訂單,那么如果湛江、汕頭也效仿,開發商或風機制造商是不是在各個地級市也要分別投資,才能獲得各市海上風電市場的入場券?
地方政府的這種偏好,其實并不新鮮,但在海上風電產業,這個問題顯得格外突出。海上風電并不是一個成熟的產業,相比傳統能源,海上風電的成本過高,需要高上網電價的保護才能促進產業的發展。另外,海上風電在國內也才剛剛起步,技術還需要時間的驗證。
這就格外需要加快海上風電產業的發展,提高技術水平,降低度電成本,這就需要一個更為公平、開放的競爭環境,來刺激所有的參與者在專業水準上競爭,這才是應有之道。
但在現實中,業內對用風資源換投資的不合理現象的危害認識不足。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風資源換投資不合理,但覺得難以改變,就索性當作“潛規則”默認了。正是由于風資源換投資的“潛規則”疊加地方保護,某些地區海上風場出現了某家風機一家獨大的奇景。
在能源局強調降低風電行業非技術成本的文件中,要求的是地方政府承諾不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等名義變相向企業收費,不要求項目直接出讓股份或收益等,對風資源換投資的陋習則著墨不多。解決風資源換投資的“潛規則”,首先要從提高認識,認識危害性做起。
的確,這是風電行業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痼疾。過去是在陸上風電,近年來隨著海上風電的快速發展,這樣的問題又在海上風電出現了。
出現這樣的情況很容易理解,地方政府希望企業來本地投資,可以提供就業崗位、稅收、以及工業產值,這些都構成了地方政府的政績。地方政府已經習慣于用手中掌握的資源來為自己提升業績創造條件。2013年風電審批權下放到地方后,風資源就成為地方政府與企業談條件的一個有力籌碼。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海上風電發展規劃(2017-2030)明確提出堅持資源開發與產業發展相促進,目標到2030年形成整機制造、關鍵零部件生產、海工施工及相關服務業協調發展的海上風電產業體系,海上風電設備研發、制造和服務水平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一般來說,隨著廣東附近海域海上風電項目的開發,根據就近原則,廣東會自然形成配套的的產業體系。但由于風電裝備制造業是省政府高度重視的戰略新興產業,在實際的推進中,利用行政干預催熟本土制造體系形成,就出現了如謝長軍所說的,用風資源換企業投資的不合理現象。
風電項目開發商、風機制造商在廣東的投資,本應是自主決策的結果,在實際中,卻成為獲得風資源、或獲得海上風電項目風機訂單的前置條件。
這也非廣東一省所有,其他如福建、江蘇等海上風資源豐富的省份,概莫例外,只是廣東省的執行力度最為突出。
這樣的情況,自然會給風電的開發商、風機制造商帶來額外的投資成本。更重要的是,這違背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精神,不利于最專業的開發商獲得資源,或技術最先進的風機制造商拿到訂單,最后自然不利于海上風電產業整體的進步。
退一步說,考慮到廣東豐富的海上風電資源,在廣東本地投資設廠,也許違背本意,但可能也是經濟合理的。但問題是,廣東海上風電審批權已經下放到下面地級市,如果說陽江市的規矩是,非本市工業園生產的風機不得獲得本市海上風電項目訂單,那么如果湛江、汕頭也效仿,開發商或風機制造商是不是在各個地級市也要分別投資,才能獲得各市海上風電市場的入場券?
地方政府的這種偏好,其實并不新鮮,但在海上風電產業,這個問題顯得格外突出。海上風電并不是一個成熟的產業,相比傳統能源,海上風電的成本過高,需要高上網電價的保護才能促進產業的發展。另外,海上風電在國內也才剛剛起步,技術還需要時間的驗證。
這就格外需要加快海上風電產業的發展,提高技術水平,降低度電成本,這就需要一個更為公平、開放的競爭環境,來刺激所有的參與者在專業水準上競爭,這才是應有之道。
但在現實中,業內對用風資源換投資的不合理現象的危害認識不足。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風資源換投資不合理,但覺得難以改變,就索性當作“潛規則”默認了。正是由于風資源換投資的“潛規則”疊加地方保護,某些地區海上風場出現了某家風機一家獨大的奇景。
在能源局強調降低風電行業非技術成本的文件中,要求的是地方政府承諾不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等名義變相向企業收費,不要求項目直接出讓股份或收益等,對風資源換投資的陋習則著墨不多。解決風資源換投資的“潛規則”,首先要從提高認識,認識危害性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