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發布《關于下達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下發2019年度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711007萬元。其中,風電補助資金413794萬元;光伏發電項目中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補助資金294萬元,光伏電站及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補助資金285615萬元,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補助資金855萬元;生物質能發電補助資金10449萬元。
此前,財政部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共下發81億元補貼資金,其中內蒙的金額占據了90%左右,共71億元。
原文如下:
根據《財政部關于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財建〔2019〕275號),現將2019年度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711007萬元下達給你們。其中:風力發電補助資金413794萬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1風力發電補助”;光伏發電項目中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補助資金294萬元,光伏電站及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補助資金285615萬元,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補助資金855萬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2太陽能發電補助”;生物質能發電補助資金10449萬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3生物質能發電補助”。結合財政部相關要求,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一批至第七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808、1067號,財建〔2013〕64號、財建〔2014〕489號、財建〔2016〕669號、財建〔2018〕250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補助資金目錄(光伏扶貧項目)的通知》(財建〔2019〕48號)和我區的申請情況確定的。資金使用時,應優先保障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等涉及民生的項目,確保上述項目補貼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按照“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據實給與補助”的原則,上報自治區財政廳進行成本審核后按照最高不超過每年每千瓦0.4萬元的補助標準予以據實撥付資金,如有結余,可結轉至下年使用。對于其他發電項目,應按照各項目補貼需求等比例撥付。
二、按照財政部通知要求,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資金管理辦法》與電網企業進行補貼資金結算。公式如下:
1.按照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給與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標準=(電網企業收購價格-燃煤標桿上網電價)/(1+適用增值稅率)。
2.按照定額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標準/(1+適用增值稅率)
請你公司及時準備結算材料,待財政部通知結算時,及時將結算材料報送我廳。
三、請你公司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盡快到自治區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手續。你公司收到撥付的資金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相關項目單位,同時將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函告我廳,不得擠占挪用。
附件:財政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表
142-1.xls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9年6月13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 2019年6月14日印發
此前,財政部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共下發81億元補貼資金,其中內蒙的金額占據了90%左右,共71億元。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下達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財政部關于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財建〔2019〕275號),現將2019年度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711007萬元下達給你們。其中:風力發電補助資金413794萬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1風力發電補助”;光伏發電項目中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補助資金294萬元,光伏電站及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補助資金285615萬元,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補助資金855萬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2太陽能發電補助”;生物質能發電補助資金10449萬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3生物質能發電補助”。結合財政部相關要求,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及《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一批至第七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808、1067號,財建〔2013〕64號、財建〔2014〕489號、財建〔2016〕669號、財建〔2018〕250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補助資金目錄(光伏扶貧項目)的通知》(財建〔2019〕48號)和我區的申請情況確定的。資金使用時,應優先保障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等涉及民生的項目,確保上述項目補貼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按照“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據實給與補助”的原則,上報自治區財政廳進行成本審核后按照最高不超過每年每千瓦0.4萬元的補助標準予以據實撥付資金,如有結余,可結轉至下年使用。對于其他發電項目,應按照各項目補貼需求等比例撥付。
二、按照財政部通知要求,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資金管理辦法》與電網企業進行補貼資金結算。公式如下:
1.按照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給與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標準=(電網企業收購價格-燃煤標桿上網電價)/(1+適用增值稅率)。
2.按照定額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標準/(1+適用增值稅率)
請你公司及時準備結算材料,待財政部通知結算時,及時將結算材料報送我廳。
三、請你公司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盡快到自治區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手續。你公司收到撥付的資金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相關項目單位,同時將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函告我廳,不得擠占挪用。
附件:財政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表
142-1.xls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9年6月13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 2019年6月14日印發
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