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海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省工信廳、交通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各設區市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省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2019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9〕49號)等相關要求,特制定《福建省海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25日
福建省海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試行)
為優質、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海上風能資源,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47號)、《國家能源局關于2019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9﹞49號),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配置原則
(一)科學規劃。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批復的《福建省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要求,科學規劃海上風電場址布局,從嚴確定年度海上風電配置規模。
(二)產業帶動。通過資源配置,支持具有自主創新能力、能夠突破制約產業發展的重大關鍵技術、引領產業技術前沿水平和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的風電高端裝備,推進風電產業研發、制造、勘察、設計、施工、檢測、運維全產業鏈協同可持續發展。
(三)公開優選。通過綜合評優等競爭優選方式,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投資主體,擇優選擇投資能力強、經營業績佳、技術水平高、信譽好、對海上風電裝備產業發展帶動力大的企業。
(四)電價競爭。新增核準的集中式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并確定上網電價。所有參與競爭配置的項目必須以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網及配套電網工程和落實消納為前提條件,確保項目建成后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
(五)規范有序。嚴格執行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相關管理規定,認真落實生態環保、安全生產有關要求,合理確定開發時序,有序推進海上風電項目建設。
二、配置范圍
原則上為納入《福建省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的2019年起新增核準的集中式海上風電項目。包括兩大類:一是已確定投資主體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進行競爭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基本條件:
1.已完成一年以上測風,經評價具備開發價值,項目場址符合資源開發、國土空間規劃、海洋生態保護、港口、海上交通等相關規劃以及開發建設的管理規定。
2.項目具備電力接網和消納條件,省級電網企業或其認可的咨詢機構已出具接網及消納能力意見。
3.各項目申報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確定的福建省海上風電指導價。
三、配置主體
對已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此類項目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上網電價、開發時序。對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通過公開競爭確定投資主體、上網電價、開發時序。
擇優選擇具備以下主要條件的企業開發海上風電項目。
(一)投資能力強。參與競爭的企業(集團)為資產規模較大、資產負債率較低、項目資本金充裕的大型能源企業。
(二)經營業績佳。參與競爭的企業具備投資開發海上風電資質,優先選擇具有建設運營福建海上風電場業績的企業。
(三)技術水平高。參與競爭的企業采用先進的建設管理模式,建設方案合理可行、設備先進、工藝現代、風機整機經權威認證、運維水平國內外領先。
(四)企業誠信好。參與競爭的企業具有良好的資信。海上風電項目優先配置給履約情況良好,且在近五年的項目建設過程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開發。
(五)申報電價合理。參與競爭的企業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成果,測算工程投資,提出合理收益條件下的20年固定上網電價。申報電價應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相銜接,按最低保障小時數報價,超出部分市場定價。
四、配置程序
(一)省發改委在征求電力、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海洋、交通運輸、海事、軍方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政府等相關方面意見基礎上,根據電力發展需要,編制年度海上風電建設方案,適時提出擬安排開發建設的海上風電項目名單。
(二)省發改委發布海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公告和評分標準。
(三)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發改委報名。省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資格預審,并將通過預審的企業名單在省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
(四)通過資格預審的投資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發改委提交擬參與競爭開發時序或競爭配置的項目實施方案。
(五)省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專家開展評審和優選工作。評審專家應從福建省海上風電產業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執行利害關系人回避制,專家庫由省發改委牽頭組建。評審和優選采取綜合評分法,得分高者優先。
(六)評審專家組及每位評審專家以書面形式出具評審意見。各專家名單及評審結果經省發改委審定后在門戶網站公示。
(七)省發改委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按規定程序確定安排開發建設的海上風電項目名單、投資主體、開發規模、開發時間、上網電價,并將有關信息抄送國家能源局,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八)根據確定的競爭配置結果,省發改委將海上風電項目、投資主體、通過競爭確定的上網電價及時抄送電網企業,執行對應的上網電價及補貼政策。
五、申報材料
投資主體參與海上風電競爭配置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方案
應包含以下內容:
1.項目單位基本情況。申報企業(包括控股股東企業)的資產情況、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2.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設備選型情況、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方案、建設進度計劃。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需提供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3.技術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資源方案、接入消納條件、工程技術方案、項目投資收益測算(度電成本測算)、利用小時測算、主要設備技術參數。
4.申報電價。
(二)承諾文件
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出具承諾文件。提供虛假申報信息的,取消參評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與福建省風電項目競爭配置。
六、加強管理
(一)嚴格落實實施方案。對未執行項目競爭配置實施方案承諾的設備和技術方案的投資主體,經提醒后兩個月內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項目資源配置及開發權并且三年內不得參與福建省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收回的項目按有關規定重新競爭配置。
(二)嚴格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項目應在競爭配置結果確定后一年內完成核準,項目核準后兩年內開工建設,核準后五年內全部建成投產。在企業承諾期內,因企業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按時核準、開工建設的,收回資源配置和開發權;核準后五年內未全部建成投產的,今后三年內不得參與福建省風電項目競爭配置。
(三)嚴禁私自轉讓開發權。投資主體不得私自轉讓資源配置和開發權,包括全部或部分轉讓、折為股權轉讓等方式。對于惡意競爭、無故不履行協議以及倒賣資源配置和開發權的企業,一經查實,取消其項目開發權,收回已配置的風能資源,三年內不得參與福建省風電項目競爭配置。
企業提供虛假申報信息、未按期建成投產等違反配置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并推送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七、其他
(一)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相關事宜,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不適用于分散式風電項目、具有科研性質和海域具有特殊性質的海上風電項目。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
(四)本辦法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