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0年起,所有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均采取“以收定支”的方式確定。同時,自2020年起,新增海上風電和光熱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由地方按照實際情況予以支持,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存量海上風力發電和太陽能光熱發電項目,按相應價格政策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3日透露,根據基金征收情況和用電量增長等因素,預計2020年新增補貼資金額度為50億元,可用于支持新增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進一步明確2020年可享受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類型和分類別的補貼額度,相應出臺具體的管理辦法,確保新增項目補貼額度控制在50億元以內。目前,國家能源局已就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各方意見,正在修改完善。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研究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管理辦法。未出臺管理辦法以及未按照管理辦法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規模范圍的項目,將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
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通過從電價中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方式籌集資金,對上網電量給予電價補貼。
此次《意見》在明確以收定支原則的同時,將以前的項目補貼目錄制改為清單制,明確自2020年起,凡是符合條件的存量項目均納入補貼清單。同時,為穩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收益預期,單個項目補貼資金額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電價時采用的年利用小時數和補貼年限確定。達到補貼資金額度的項目不再享受國家補貼,但仍可按照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獲得更多收益。此外,鼓勵金融機構對列入補貼清單的項目予以支持。
“新的管理機制建立后,隨著以收定支、新增項目不新欠以及合規項目納入補貼清單等措施的落地,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將具有穩定的收益。金融機構可據此作為評估項目的依據,按照市場化原則,對綠色能源予以支持,共同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可持續發展。”上述財政部相關負責人稱。
興業證券分析報告指出,雖然受制于補貼缺口,目前大部分存量項目補貼資金并不全額兌付,但是此次政策確定了補貼發放規則和辦法,意義重大,且項目業主可以采用相關金融工具盤活資產,價值重估啟動。同時,在2020年底陸上風電、地面光伏電站需求全線退出后,補貼資金依然可以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和生物質能發電等仍有補貼資金需求項目實現有力支撐。預計2020年國內光伏裝機將落在40GW至50GW區間,同比增速為33%至60%。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3日透露,根據基金征收情況和用電量增長等因素,預計2020年新增補貼資金額度為50億元,可用于支持新增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進一步明確2020年可享受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類型和分類別的補貼額度,相應出臺具體的管理辦法,確保新增項目補貼額度控制在50億元以內。目前,國家能源局已就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各方意見,正在修改完善。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研究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管理辦法。未出臺管理辦法以及未按照管理辦法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規模范圍的項目,將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
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通過從電價中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方式籌集資金,對上網電量給予電價補貼。
此次《意見》在明確以收定支原則的同時,將以前的項目補貼目錄制改為清單制,明確自2020年起,凡是符合條件的存量項目均納入補貼清單。同時,為穩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收益預期,單個項目補貼資金額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電價時采用的年利用小時數和補貼年限確定。達到補貼資金額度的項目不再享受國家補貼,但仍可按照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獲得更多收益。此外,鼓勵金融機構對列入補貼清單的項目予以支持。
“新的管理機制建立后,隨著以收定支、新增項目不新欠以及合規項目納入補貼清單等措施的落地,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將具有穩定的收益。金融機構可據此作為評估項目的依據,按照市場化原則,對綠色能源予以支持,共同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可持續發展。”上述財政部相關負責人稱。
興業證券分析報告指出,雖然受制于補貼缺口,目前大部分存量項目補貼資金并不全額兌付,但是此次政策確定了補貼發放規則和辦法,意義重大,且項目業主可以采用相關金融工具盤活資產,價值重估啟動。同時,在2020年底陸上風電、地面光伏電站需求全線退出后,補貼資金依然可以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和生物質能發電等仍有補貼資金需求項目實現有力支撐。預計2020年國內光伏裝機將落在40GW至50GW區間,同比增速為33%至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