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5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5號),對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進行了規定,針對風電項目2020年的補貼已經發生了悄然變化:
1、補貼總額以收定支
每年3月30日前,由電網企業或省級相關部門提出補助資金申請,新增項目補助資金必須符合以收定支的原則。(第九條)
這一條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最為關鍵的一條,確定每年的補助資金總額的原則必須是以收定支,堅決不給國家和用戶添麻煩。
由于目前補貼總額兌付存量歷史補貼還不夠,因此新增項目進入補貼目錄會趨于嚴格,在第六條第(三)款中就規定了納入當年補貼總額的前提是全部機組并網時間符合要求,想著部分容量并網搶補貼的思路可能會有落地困難。
2、電網決定項目能否拿到補貼
根據《辦法》,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補助資金總額由財政部確定,各類項目的規模比例由發改委和能源局確定,但最終能否進入補貼目錄則由電網公司確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
而對于存量項目,雖然仍需按照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執行,但最終能否納入補貼項目清單必要由電網公司審核后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
無論是新增項目,還是存量項目,能不能拿到補貼,都得要過電網這一關。相比2012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補貼則是由財政部、發改委和能源局來審批確定,一個代表國家信用,一個代表國企信用,信用級別有所降低。
此外,由于補貼發放的博弈方從原來的部委、電網、發電企業三方變成了電網和發電企業兩方,便于矛盾的激化與解決,畢竟電網公司直接管理發電企業的并網工作,談判能力更強。
3、補貼發放的優先級
3.1新增項目
按照第十條的規定,當年納入國家規模管理的新增項目足額兌付補助資金。
這是本《辦法》中最讓發電企業痛快的一句話,但是,既然要足額,還要以收定支,而且還有存量補貼的虧欠,那納入國家規模管理必然是新增項目的瓶頸。
因此,第六條第(三)款要求的納入當年補貼總額的前提是全部機組并網時間符合要求,就會顯得更加重要,尤其在搶裝潮和疫情的雙重影響下,能否滿足這個前提,需要發電企業提前判斷風險。
3.2存量項目
而對于納入補助目錄的存量項目,由電網企業依照項目類型、并網時間、技術水平和相關部門確定的原則等條件,確定目錄中項目的補助資金撥付順序并向社會公開,其中參與綠證交易和自愿轉平價項目可優先兌付補助資金。
這個意思就很清楚了,想要20年的賬面補貼還是要幾年的現金補貼,還是自力更生賣綠證,選擇權在發電企業自己手里。
至于第十二條說到的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的問題,應該說的是按容量申請補貼的光伏項目,與風電無關。
4、能拿到多少錢?
根據第八條,補助金額計算按補助價格/(1+增值稅率),且單個項目的補助額度按照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
簡單理解前半句就是補助金額只發放不含稅部分,簡單想是幫項目省了繳納增值稅的過程,但實際上按照《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風電電價收益執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因此補助金額中的增值稅有50%可以留下。
按13%增值稅計算,按照《辦法》拿到的補助實際收益比按照《暫行辦法》拿到的補助實際收益減少了6.1%。
而后半句的意思則是,能不能拿到上面說到的比原先低了6.1%的補助實際收益,還要看所謂的合理利用小時數,而這個小時數有沒有可能參照原來三北地區的保障小時數,不得而知,但至少是個方向。
總結
說了半天,就一句話“沒錢”。國家部委已經拿出最大誠意了,接下來就看發電企業自己的了,疫情當前,補貼難產,配額壓力持續,風電發展思路要改變了。
題外話
《暫行辦法》的第七條規定“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在本次發布的《辦法》中被悄無生息地被去掉了,雖然以前在部分地區執行也不嚴格,但去掉就意味著徹底沒有了。
這還是往好處想,如果往壞處想,萬一電網公司根本不允許發電企業自建接入系統,或者在接入系統審批/驗收時略微嚴格一點,對風電項目公司來說就成了另一個卡脖子的問題,這一點需要細品。
1、補貼總額以收定支
每年3月30日前,由電網企業或省級相關部門提出補助資金申請,新增項目補助資金必須符合以收定支的原則。(第九條)
這一條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最為關鍵的一條,確定每年的補助資金總額的原則必須是以收定支,堅決不給國家和用戶添麻煩。
由于目前補貼總額兌付存量歷史補貼還不夠,因此新增項目進入補貼目錄會趨于嚴格,在第六條第(三)款中就規定了納入當年補貼總額的前提是全部機組并網時間符合要求,想著部分容量并網搶補貼的思路可能會有落地困難。
2、電網決定項目能否拿到補貼
根據《辦法》,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補助資金總額由財政部確定,各類項目的規模比例由發改委和能源局確定,但最終能否進入補貼目錄則由電網公司確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
而對于存量項目,雖然仍需按照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執行,但最終能否納入補貼項目清單必要由電網公司審核后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
無論是新增項目,還是存量項目,能不能拿到補貼,都得要過電網這一關。相比2012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補貼則是由財政部、發改委和能源局來審批確定,一個代表國家信用,一個代表國企信用,信用級別有所降低。
此外,由于補貼發放的博弈方從原來的部委、電網、發電企業三方變成了電網和發電企業兩方,便于矛盾的激化與解決,畢竟電網公司直接管理發電企業的并網工作,談判能力更強。
3、補貼發放的優先級
3.1新增項目
按照第十條的規定,當年納入國家規模管理的新增項目足額兌付補助資金。
這是本《辦法》中最讓發電企業痛快的一句話,但是,既然要足額,還要以收定支,而且還有存量補貼的虧欠,那納入國家規模管理必然是新增項目的瓶頸。
因此,第六條第(三)款要求的納入當年補貼總額的前提是全部機組并網時間符合要求,就會顯得更加重要,尤其在搶裝潮和疫情的雙重影響下,能否滿足這個前提,需要發電企業提前判斷風險。
3.2存量項目
而對于納入補助目錄的存量項目,由電網企業依照項目類型、并網時間、技術水平和相關部門確定的原則等條件,確定目錄中項目的補助資金撥付順序并向社會公開,其中參與綠證交易和自愿轉平價項目可優先兌付補助資金。
這個意思就很清楚了,想要20年的賬面補貼還是要幾年的現金補貼,還是自力更生賣綠證,選擇權在發電企業自己手里。
至于第十二條說到的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的問題,應該說的是按容量申請補貼的光伏項目,與風電無關。
4、能拿到多少錢?
根據第八條,補助金額計算按補助價格/(1+增值稅率),且單個項目的補助額度按照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
簡單理解前半句就是補助金額只發放不含稅部分,簡單想是幫項目省了繳納增值稅的過程,但實際上按照《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風電電價收益執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因此補助金額中的增值稅有50%可以留下。
按13%增值稅計算,按照《辦法》拿到的補助實際收益比按照《暫行辦法》拿到的補助實際收益減少了6.1%。
而后半句的意思則是,能不能拿到上面說到的比原先低了6.1%的補助實際收益,還要看所謂的合理利用小時數,而這個小時數有沒有可能參照原來三北地區的保障小時數,不得而知,但至少是個方向。
總結
說了半天,就一句話“沒錢”。國家部委已經拿出最大誠意了,接下來就看發電企業自己的了,疫情當前,補貼難產,配額壓力持續,風電發展思路要改變了。
題外話
《暫行辦法》的第七條規定“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在本次發布的《辦法》中被悄無生息地被去掉了,雖然以前在部分地區執行也不嚴格,但去掉就意味著徹底沒有了。
這還是往好處想,如果往壞處想,萬一電網公司根本不允許發電企業自建接入系統,或者在接入系統審批/驗收時略微嚴格一點,對風電項目公司來說就成了另一個卡脖子的問題,這一點需要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