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生領域的一大利好消息是,電價降了!盡管平均每度電價降低1分1的幅度或許令不少人幾無感覺,但全社會每年因此減輕的用電成本已達350億元之巨,而于一片漲聲中頗為罕見的降價之舉,亦足見對民生利益的關懷。尤其是,此次降價直接緣于取消電價中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由此引發的對于此類收費的深度思考,更是意義深遠。
現實中,附加于消費價格中的各種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在少數。以電價構成為例,除了此次取消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還存在其他5種直接向用戶征收的“價中費”。從水價中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到機票價中的民航發展基金,再到電影票價中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直接附加于百姓日常生活的收費可謂俯拾皆是,據統計已達30多種,盡管其中不乏彌補財力不足、改善公共供給的積極作用,但此類收費是何名目、因何而收、如何使用等等,又有幾人知情明白?公眾大多只是稀里糊涂、年復一年地被動繳費。
繁復的附加收費不僅有過多過濫之嫌,其合法性、合理性也不能不打上大大的問號。從收費依據看,除教育附加費等少數項目有相應的法律或法規依據外,大多出自行政部門的規章或“紅頭文件”,不僅決策程序缺乏約束,且無明確的征收期限。典型者如曾藏身于水、電、煤氣等多種價格中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即緣起1964年以“幾項規定”名義下發的一紙通知,一征收就是半個多世紀。從收費過程看,不少收費項目因征收依據交叉重疊,且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收費標準,事實上已異化為調價捷徑。一些設立時合理的收費項目,在專項功能完成后并不收手,或換個馬甲繼續征收。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越權定價、搭車收費的自肥之舉,更是加劇了亂收費的泛濫。一些地方寄生于煤價中的地方行政事業費一度達數十種之多,堪稱縮影。從收費用途看,不少本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資金,卻流向壟斷企業的經營補貼甚至淪為地方財源提款機,最終成了一筆糊涂賬。侵蝕民生權益的同時,也滋生著權力腐敗的惡果。
正因此,此次取消電價中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令人鼓舞。但也應當看到,針對個別項目的治費行動,并不足以全面抑制弊端叢生的收費亂象。這就需要設計出普適性的制度化治理方案,其中的一大路徑是構建動態化的清理機制,對收費項目進行全面、定期的甄別,慎重保留合法、合理且必需的項目,堅決剔除不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項目。并在此基礎上向全社會公開收費目錄清單,詳盡載明征收依據、收費標準、資金用途、監管方式等等。對于清單外的收費項目,明確賦予公民、企業等拒繳的權利,并對濫權亂收行為嚴厲追責。
更應看到,收費亂象的主要根源是法定化程度過低,因而治費的根本之策是提升規范化、法治化水平。除了嚴格執行新預算法,將政府的各種收費和使用全部納入預算監管,尤為關鍵的是加快“費改稅”的進程,將一些合理的常態收費項目盡快納入稅收之列。原因就在于,基于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征稅必須履行復雜的立法程序,經過充分的公共討論,接受嚴格的事后監管,與僅僅由行政程序決定的收費相比,遠為嚴謹科學、民主透明,能夠大大降低決策隨意和權力尋租的危險。事實上,從早些年公路法修改后將養路費改為燃油稅,再到近期環境保護稅法出臺后將排污費改為環保稅,“費改稅”的改革大勢已頗見成效。眼下更需緊隨落實稅收法定的時間表,提速清費立稅的步伐,從法治源頭切斷亂收費的病根。
當然,治費并非一蹴而就的易事,其最大阻力恐怕來自一些權力部門和壟斷企業多年形成的利益依賴,以往歷次清理行動屢遭反彈、易增難減的困境,即為明證。正因此,治費的最大挑戰莫過于向既得利益開戰,既需擺脫“清舊立新”“換湯不換藥”的惡性循環,也需防范一些不合理收費借助“費改稅”披上合法化外衣。而要實現這樣的治理目標,除了公權部門自我切割不當利益的勇氣和自覺,更需全力啟動信息公開、公眾參與、聽證程序等機制,引入強大的外部制約。說到底,陽光透明才是防止濫權的最佳藥方,公共監督才是阻擊腐敗的最好堤壩。而只有在民主與法治的軌道上,費也好,稅也罷,才能最終找到正當的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