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
經霍山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組研究同意,現將《霍山縣貧困村光伏電站收益分配及運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7月18日
抄送:省扶貧辦、市扶貧辦,縣財政局
霍山縣貧困村光伏電站收益分配及運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光伏扶貧是創新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式的有效途徑,是穩定增加貧困村、貧困戶收入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霍發〔2016〕9號)文件要求,規范我縣光伏電站資產收益分配和運營維護管理,確保全縣貧困村、貧困戶如期脫貧,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集中建設的貧困村光伏電站。
第二章 建設及管理主體
第三條 全縣42個集中建設的貧困村光伏電站由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牽頭建設,產權歸貧困村集體所有。
第四條 貧困村光伏電站的運營維護管理由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項目建設所在地但家廟鎮、與兒街鎮具體承擔。
第三章 建設規模和資金來源
第五條 全縣42個集中建設的貧困村光伏電站建設總規模為2830千瓦。貧困村光伏電站建設資金以扶貧專項資金為主,投資建設每個貧困村60千瓦光伏電站,60千瓦以上部分由各貧困村自籌資金建設。
第四章 收益結算與分配
第六條縣供電公司應根據不同季節的發電情況,予以及時結算光伏電站發電收入。
第七條 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與縣供電公司結算全縣42個集中建設的貧困村光伏電站發電收入,設立光伏扶貧電站電費結算專戶。
第八條 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根據全縣集中建設的貧困村光伏電站發電總收入,扣除電站用地成本(租賃費)、保險費、運維費用及管理費用等,其余部分按照各貧困村光伏電站的建設規模確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條 貧困村光伏電站60千瓦部分的收益,主要作為村級集體經濟收入; 60千瓦以上部分的收益,原則上全部用于沒有發展能力的貧困戶分紅。
第十條 貧困村光伏電站的收益使用方案,由貧困村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村、鄉鎮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備案。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全縣42個集中建設的貧困村光伏電站發電收益分配與資金撥付,每年及時將發電收益資金撥付到各鄉鎮。
第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貧困村光伏電站的收益使用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各鄉鎮應設置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專賬,確定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做到??顚S?,嚴禁挪作它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從中提取任何費用,確保資金安全。
第六章 運營維護
第十三條 全縣42個集中建設的貧困村光伏電站的運營維護工作,由電站所在地但家廟鎮大河廠村和與兒街鎮指封山村具體承擔。兩村應聘請專人負責電站日常維護和運營安全。
第十四條 全縣42個集中建設的貧困村光伏電站的保險、運維及管理等費用按照其發電收益的8%進行提取,其中,電站用地成本(租賃費)、運維費由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每年進行收益分配時一并撥付至相關鄉鎮。運維費原則上按照每個電站每年6.4萬元的標準撥付,實際支付數額與相關村及管理人員履行維護管理職責和光伏電站安全運行情況相掛鉤(相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確定專人負責監管光伏電站的運營維護及安全狀況。相關鄉鎮應及時報告電站運營、自然災害、設備故障等情況。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監察、扶貧、財政、農業、審計等部門加強對貧困村光伏電站運營收益、資金分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操作,截留、擠占、挪用收益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