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光伏電站,最先需要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質。近日,云南省保山市國土資源局發布了關于隆陽區管糧山農業光伏電站示范項目的用地預審意見。該項目選址于保山市隆陽區楊柳鄉,計劃用地規模制在48.4679公頃,所占土地均為未利用地。
以下是意見原文:
云南福能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保山市國土資源局隆陽分局:
《云南福能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申請隆陽區管糧山農業光伏電站示范項目用地預審的報告》(云南新能源綜字〔2017〕5號)及《保山市國土資源局隆陽分局關于隆陽區管糧山農業光伏電站示范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初審意見的報告》(隆國土資發〔2017〕104號)及相關資料已收悉。經審查,意見如下:
一、隆陽區管糧山農業光伏電站示范項目經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關于給予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保山市隆陽區管糧山(30MWp)農業光伏電站示范項目備案的通知》(保發改能源〔2015〕210號)、保發改能源備案〔2015〕2號文備案,備案項目編碼為:155305024410002,并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關于隆陽區管糧山農業光伏電站示范項目備案的說明》。該項目用地符合《隆陽區楊柳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修改(第二次)》,符合國家的供地政策,原則同意通過用地預審。
二、項目選址于保山市隆陽區楊柳鄉,用地規模應控制在48.4679公頃,均為未利用地。項目光伏方陣42.7657公頃、升壓站(含運行管理中心)0.6486公頃、場內道路5.0536公頃。項目在初步設計及施工階段,應進一步優化方案,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促進城鎮化科學發展的意見》(云政發〔2011〕185號)要求,盡量減少占用農用地和耕地,從嚴控制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優化方案后減少的用地面積在后續的用地報批中予以審查核減。
三、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必須認真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項目批準后,要按照程序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未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不得開工建設。
五、用地預審前未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的,項目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申請用地審批前,及時予以辦理,并做好用地復墾工作。
六、依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本預審文件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保山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