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晚間,中創新航發布公告,公司近期就寧德時代及其他公司侵犯本公司專利權的行為,分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共提起四起訴訟,訴訟金額合計人民幣10.07億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案件一:
案號:(2024)鄂知民初2號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專利名稱:電池裝置及電池裝置的裝配方法
專利號:202210155731.8
原告: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阿維塔(重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東西湖分公司
案件訴訟請求主要包括:
1、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維塔(重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東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2210155731.8號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
2、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銷毀所有的侵權產品及其生產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設備。
3、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億元。
4、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原告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200萬元。
5、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維塔(重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東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案件二:
案號:(2024)鄂知民初3號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專利名稱:電池組及電池裝置
專利號:202210302091.9
原告: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維塔(重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東西湖分公司
案件訴訟請求主要包括:
1、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維塔(重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東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2210302091.9號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
2、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銷毀所有的侵權產品及其生產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設備。
3、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億元。
4、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原告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200萬元。
5、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維塔(重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東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案件三:
案號:(2024)鄂知民初1號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專利名稱:液冷板式電池模組
專利號:201820895186.5
原告: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創新航技術研究院(江蘇)有限公司
被告: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武漢)有限公司
案件訴訟請求主要包括:
1、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武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1820895186.5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
2、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毀所有的侵權產品及其生產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 設備。
3、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6億元。
4、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告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200萬元。
5、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武漢)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案件四:
案號:(2024)蘇知民初6號
立案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專利名稱:一種電池包
專利號:202222803519.6
原告: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極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案件訴訟請求主要包括:
1、 請求法院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原告第202222803519.6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產品;
2、 請求法院判令常州極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原告第202222803519.6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包括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產品;
3、 判令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4億元及維權合理費用支出人民幣100萬元;
4、 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極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