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發改能源[2017]1339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這一文件出臺得非常及時,對促進微電網乃至多能互補系統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為應對大規模分布式清潔能源的發展、提高電網的供電安全性,一般認為有兩種技術路線可以選擇:
一是增加主網設備投入,采用大范圍的協調控制技術;
二是發展小微能源系統,通過小范圍的源-網-荷管理實現能源的就地平衡,即發展符合能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微電網技術。
相比第一種方案,微電網技術可以延緩或減少上級電網的投資,并在主網故障時更具靈活性,具有更高的社會價值。
毫無疑問,在大規模分布式清潔能源發展的背景下,微電網作為分布式電源有效管理方案,已經成為現代電網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同時我們必須注意到,分布式電源的消納不僅是電力技術問題,也是電力市場機制問題。新一輪電改已兩年有余,回顧“9號文”相關文件細則,每一份都極具針對性,但是卻鮮有文件涉及微電網市場機制的相關問題。
雖然微電網可以從技術層面解決大規模分布式電源的并網需求,但結合有效的市場機制還將進一步提高微電網內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與此同時,我國正大力提倡終端一體化多能互補系統的建設,微電網正是多能互補系統集成優化的解決方案之一。
筆者認為《試行辦法》的具體意義如下:
(1)統一了微電網發展理念,利于促進微電網商業化發展。
長期以來,關于微電網的定義百家爭鳴,系統容量、功能結構均存在不同層面的理解差異。另外,微電網投資主體是誰,盈利模式又有哪些,一直存在爭議。
《試行辦法》對微電網的內涵與外延進行了詳細說明,相比之前的微電網文件更具有實際可操作性,不僅統一了現階段微電網的發展理念,也利于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微電網發展之路。
(2)規范了微電網保障機制,利于提高微電網內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長期以來,因為并網技術和市場機制的問題,分布式電源主要采用自發自用模式,余電上網或不上網。微電網技術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調劑分布式發電資源,《試行辦法》從機制上保障了微電網對分布式電源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對于提高微電網內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有著重要意義。
(3)創新了微電網市場機制,利于終端一體化多能互補系統的健康發展。
我國正大力提倡多能互補系統建設,終端一體化多能互補系統有利于推動能源就地清潔生產和消納、提高能源綜合效率。毫無疑問,微網集成是能源互通互聯的有效解決方案。
然而,除能源技術本身的互補特性之外,市場機制才是有效實現多能互補的關鍵。《試行辦法》對于微電網的運營模式、交易模式、盈利模式等都進行了創新性規定,這將有利于以微電網為載體的終端一體化多能互補系統健康發展。
(4)肯定了微電網的輔助服務市場主體身份,利于大電網采用更多調節手段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微電網技術出發點之一便是解決大規模分布式電源并網的安全問題,通過微電網的統一調度管理,不僅可以減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并網沖擊,還可以為大電網提供有效的有功支撐和無功支撐。
《試行辦法》明確鼓勵微電網作為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參與輔助服務交易,這豐富了大電網的調節手段,有利于提高大規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網背景下電網的安全運行。
具體而言,《試行辦法》明確了以下要點,這些要點將是微電網商業化應用的重要政策依據。
規范了微電網的系統規模。
《試行辦法》將“微型”作為微電網第一個主要特征,“35千伏”、“20兆瓦”是文件對于微電網的原則性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系統容量20兆瓦上限是針對最大用電負荷而言,意味著微電網最大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可以根據需求超過20MW。“微型”本質上已將微電網限定在解決分布式清潔能源的范疇,鼓勵清潔化、小型化發展的現代能源體系,并避免了以微電網名義發展大規模容量的電源建設。
明確了微電網內分布式能源性質。
“清潔”是文件對于微電網第二個主要特征要求,意味著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氣發電將是微電網的主要電源形式。同時,微電網需要做到“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占比在50%以上,或天然氣多聯供系統綜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
微電網需要有“自治”能力。
微電網區別于一般配電網的主要特點是實現自我平衡并且可以孤網運行,《試行辦法》提出了“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年交換電量一般不超過年用電量的50%”,這不僅是對微電網自我平衡的要求,也避免了微電網被開發成高電源比例項目向電網“發電”。
另外,從安全供電角度提出了“獨立運行時能保障重要負荷連續供電(不低于2小時)”的要求,這也說明微電網孤網運行的目標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對重要負荷的安全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并沒有強調微電網與外部電網交換容量的要求。另外,“備用容量費用”機制說明了微電網運營主體可以根據微電網自平衡情況選擇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備用容量申報方案。
社會資本和電網企業均可以投資建設微電網。
文件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微電網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電網企業可參與新建及改(擴)建微電網,但是投資運營需要獨立核算,不得納入準許成本。這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電網企業和非電網企業關于微電網投資建設的公平問題。
微電網各建設單元分別進行核準(備案)。
微電網如何核準是各投資主體最關心的問題。文件明確了“新建及改(擴)建微電網項目根據類型及構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準(備案)權限,對微電網源-網-荷等內容分別進行核準(備案)”,符合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等相關精神。
明確了微電網的電力市場主體地位。
對于一般的電力交易和售電業務,微電網運營主體應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并將作為獨立的電力市場主體,在具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履行準入程序后,作為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售電公司),開展售電業務;對于有償輔助服務,鼓勵微電網作為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參與輔助服務交易,探索建立微電網可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的可中斷負荷調峰、電儲能調峰、黑啟動等服務補償機制。
另外,文件提出“并入電網的微電網可視為可中斷系統”,是指微電網作為輔助服務市場主體可以參與可中斷負荷調峰,并且將是有償行為。
說明了微電網的電力交易及售電方式。
微電網運營主體將負責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電力電量交換,并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承擔與外部電網交易電量的輸配電費用。對于網內用戶交易及用戶結算電價,應達成長期用能協議,微電網內能源價格體系由購售雙方自行協商,并鼓勵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
總之,這份文件對促進能源小型化、清潔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正如文件開頭所說,文件的出臺是為了“推進能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并規范微電網健康發展,引導分布式電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納,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模式,推動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建設”。有理由相信,隨著這份文件的出臺,并網型微電網商業化發展將迎來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