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局文件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渝財產業〔2017〕180號
關于重慶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戰略部署,我市出臺了《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260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我市地方補貼標準將根據國家補貼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每年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按照國家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要求,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將2017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
按照全市至2020年累計推廣新能源汽車10萬輛的發展目標,結合相關企業在我市的年度推廣初步計劃,2017年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為1.6萬輛左右。
二、補貼原則和標準
按照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地方配套補助不超過中央補助50%的要求,結合我市2017年度的推廣應用目標,參照國內類似省市情況,確定我市市級財政補貼標準為中央補貼標準的46%以內,市、區(縣)財政補貼(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2017年市級具體補貼標準詳見附件。
三、申報程序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單獨制定并公布。
四、其它要求
(一)市內有關區(縣)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更換力度,加強對企業監督檢查。
(二)生產企業是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辦法;應加強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管理與控制,會同銷售企業上報真實可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信息;生產企業應按照同等要求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信息。
(三)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對不配合推廣應用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后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措施。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重慶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助標準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