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電力反壟斷第一案的靴子終于落地了。
相比較于之前對發電企業的處罰意見,最終的處罰額度降了不少,然而對山西電力協會仍然執行的是《反壟斷法》中規定的上限50萬,這也是考慮到發電企業目前經營困難的實際情況,但對于電力協會這種牽頭組織者仍然從嚴處理。
在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新聞通稿標題中,卻把目前的電力交易稱為“直供電”,其語境似乎脫離目前9號文印發的語境,目前散見于政府官方文件大多稱為電力直接交易或者是市場化交易,直供電還是上一輪電力改革時所常用的詞匯。對于描述詞匯的多樣化與不統一也反映出中國目前電力改革的一個特色,仍然在過渡中。
這應該是業界的共識,與國外一些成熟電力市場相比,中國目前電力改革仍然處于一個過渡期中。之所以稱為過渡,是因為完善的電力市場的建立包括多層次的交易市場,大體上可以分為中長期交易與現貨市場兩大類。而目前所開展的直接交易總體上而言屬于中長期交易的范疇,現貨市場則仍然在探索之中。這引申出一個新的問題,目前的電力直接交易能夠與完善的電力市場劃上等號嗎?或許更為直截了當的是——“交易=市場”?
個人認為交易只是市場的一個階段,但不是全部。市場應該包含兩層含義,第一層是供需雙方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來形成市場均衡價格,這也是目前的電力改革達到的程度;第二層是市場價格來指導供需雙方的生產和消費行為,最終實現依賴市場機制來配置資源的目標。所謂的市場化改革帶來的紅利,是指第二個層次,成本高于市場價格的生產者退出市場,這才是市場優勝劣汰法則的體現。通過市場競爭壓力來淘汰掉效率低下的生產者,留下效率高的生產者提供成本低、最能滿足市場需求的產品,這才是直正的釋放市場化帶來的紅利。
然而反觀目前的電力直接交易,其本質只不過是將原來的電量計劃指標切出來一塊由電力供需雙方直接交易形成價格。對于原來的計劃調度體制的核心沒有任何觸動,電力的生產組織方式與直接交易價格沒有必然的聯系,充其量只不過是市場電量內廢除了物價部門制定的目錄電價,改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本質上還是在交易計劃電量指標,與完善的電力市場還是相卻甚遠。
對山西電力反壟斷案件來看,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確實是《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內容,從法律條文的角度來看,壟斷協議的證據確鑿,處罰有據。然而《反壟斷法》是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相關立法經驗制定的法律,制裁的是市場已經充分建立起來的條件下企業的壟斷行為。而對于市場化改革根本沒有到位的行業,其適用性仍然有待商榷。電力行業仍然是一個半計劃半市場的行業,市場化改革才剛剛起步。《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之后才開始施行,這時我國改革開放已經有三十年,大部分行業已經實現了市場化,因此在日常的適用中不存在任何問題,而對于電力這種還保留傳統計劃體制的行業,在改革過渡期壟斷行為有哪些表現,與市場化行業的壟斷行為有哪些不同,需要執行什么樣的反壟斷,在國內外都沒有明確的結論。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電力行業的反壟斷研究主要也是針對電力現貨市場的上壟斷行為,而對于我國正處于過渡期的電力行業應該怎么樣反壟斷,仍然值得結合我國目前的客觀實際情況進行深入研究。
然而退一步講,《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的“經濟憲法”,其立法的最終目標是為了保障市場配置效率,壟斷行為正是傷害的市場效率才會被作為《反壟斷法》制裁的對象。如果以《反壟斷法》這一最終目標來審視我國整個電力行業的反壟斷問題,則可以發現計劃體制作為市場的對立面,也是損害市場效率的原因,因此跳出具體問題來看,《反壟斷法》所要反的也不僅僅是發電企業壟斷協議,而是整個計劃體制,這顯然是《反壟斷法》一部法律所無法完成的。
從細處看,當前的電力直接交易由于沒有改善整個電力行業的配置效率,無非是將發電企業的利潤以雙方直接交易的方式轉移給用戶,本質上還是一種零和博弈。山西的例子只不過是部分用戶覺得對其的讓利與其它用戶相比太少了,心生不滿。而發電企業在國家主導的煤炭去產能的大背景下面臨著煤價上漲和交易讓利的雙重擠壓,為自保而做出了相應的對策。無論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都不滿意,即使這次的反壟斷成功了,發電企業不敢再抱團定價,然而最終看來沒有贏家,電力用戶多得的只不過是發電企業失去的。這還是市場機制做大蛋糕的結果嗎?
何以解憂,唯有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