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8個“世界標準日”當天,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并發布了2017年第26號中國國家標準公告,本批標準包括《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等共425項國家標準。電池中國網統計發現,有19項標準涉及儲能用蓄電池、動力用電池以及燃料電池產業鏈等。其中,加氫站、儲制氫等燃料電池產業鏈相關標準占9項,燃料電池相關標準增長較快,這也是我國燃料電池發展現狀的一個反映。
截至目前,已經錄入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即已公布具體內容的標準,包括《客車結構安全要求》《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1部分:供電設備》《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和《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等7項標準。
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提示,本批中其余尚未公布具體內容的標準,將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電池中國網摘出公布具體內容的標準中與電池有關的部分,供了解。
一、《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國家標準提高改進了客車的側傾穩定性、防火措施、出口數量和通過性、車內布置等安全要求,其中對蓄電池要求如下:
4.4.5 蓄電池
4.4.5.1所有蓄電池應安裝牢固且易于接近。
4.4.5.2 蓄電池應與乘客區、駕駛區、行李區隔開,并與車外通風。
4.4.5.3 蓄電池接線柱應良好保護,無短路危險。
由于本標準主要關注“結構安全”,所以并未涉及能量密度、技術路線等內容,只是從蓄電池的安裝、接線等方面做了粗略規定,電池生產企業配合整車企業按此標準去做即可。
二、《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由湖南中車時代電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起草,歸口單位為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該標準重點解決車輛節油效率低和純電續駛里程短的問題,規定混合動力模式下節油率必須超過35%,純電續駛里程不得低于50km。電池企業需要關注的部分如下:
4.5 動力蓄電池
動力電池應滿足如下要求:
——車輛的動力蓄電池不應采用鉛酸蓄電池;
——循環壽命、安全、電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
4.7 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
N1類車輛按照GB/T18386的工況法進行試驗(含市郊循環工況),續駛里程應不低于50km;M2、M3、N2、N3類采用GB/T18386的等速發進行試驗,續駛里程應不低于50km。
4.8.2 故障
整個可靠性試驗過程中,……動力蓄電池及管理系統……車載充電系統(如果有)等系統和設備不應出現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主要總成報廢、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故障(致命故障);也不應出現影響行車安全、引起主要零部件和總成嚴重損壞或用易損備件和隨車工具不能在短時間內排除的故障(嚴重故障)。
三、《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
協議一致性測試是一種功能性測試,它是在一定的網絡環境下,利用一組測試序列,對被測試協議實現測試,通過比較實際輸出與預期輸出的異同,判定被測實現在多大程度上與描述標準一致,通過協議一致性測試可以減少產品在現場運行時發生錯誤的風險。協議一致性測試是互操作性測試的基礎,只有通過協議一致性測試的產品,表明其符合相關協議標準要求,才有意義進行操作性測試。本標準重點介紹了一致性測試要求、一致性測試系統和一致性測試內容(具體內容請點擊“閱讀原文”,下載附件即可)。
四、《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平衡車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等,適用于以蓄電池為動力能源的電動平衡車(除軍用、警用及其他特種用途外)。與電池有關的規定如下:
5.2.9 電池和電池組
電動平衡車的電池和電池組的性能應能保證電動平衡車可在其預期使用條件下正常運行。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性能應符合SJ/T11685—2017的要求。
5.4.3 抗鹽霧腐蝕
按照6.3.2進行鹽霧試驗。試驗后,被試樣品各元器件和接插件等不應有腐蝕現象且樣品不喪失其正常行駛功能,且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
5.4.4 低溫試驗
5.4.4.1 低溫儲存
按照6.3.3.1進行低溫儲存試驗。試驗后,被試樣品不喪失其正常行駛功能,且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
5.4.4.2 低溫運行
按照6.3.3.2進行低溫運行試驗,被試樣品應不喪失其正常行駛功能,且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
此外,該標準還規定要進行的高溫儲存(按照6.3.4.1進行試驗)和高溫運行(按照6.3.4.2進行試驗)試驗,試驗后,被試樣品應不喪失其正常行駛功能或出現運行突然停止現象,且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
五、《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
《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標準涉及電池的部分有:
5.4.2 低電量保護
電動平衡車應具備低電量保護功能,即電動平衡車電池組電量低于制造商規定的安全行駛所需最低電量時,應具備持續安全警告和持續翹板功能或類似保護功能以限制用戶繼續行駛。
5.4.5 能量回收過充電保護
帶有能量回收功能的電動平衡車,應具有一定的保護措施,防止下坡或減速時能量回收對電池和電池組造成過充電,應在電池或電池組過壓前觸發安全告警和翹板功能等類似措施,且平衡車不應由于電池或電池組過壓保護而切斷放電回路。按9.1.5測試時,電動平衡車同時應不起火、不爆炸,且外殼不破裂、不漏液。
5.4.6 單節電池欠壓報警限速
按照9.1.6測試時,電動平衡車應在單節電池欠壓時觸發安全告警和翹板功能等類似保護措施,且在觸發保護功能前,平衡車不應由于電池或電池組欠壓保護而切斷放電回路。平衡車應不起火、不爆炸,且外殼不破裂、不漏液。
需要提醒的是,這些電池相關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但雖為推薦性標準,其對規范電池行業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對電池企業生產滿足市場需求的產品也有積極的引導意義。
截至目前,已經錄入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即已公布具體內容的標準,包括《客車結構安全要求》《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1部分:供電設備》《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和《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等7項標準。
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提示,本批中其余尚未公布具體內容的標準,將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電池中國網摘出公布具體內容的標準中與電池有關的部分,供了解。
一、《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國家標準提高改進了客車的側傾穩定性、防火措施、出口數量和通過性、車內布置等安全要求,其中對蓄電池要求如下:
4.4.5 蓄電池
4.4.5.1所有蓄電池應安裝牢固且易于接近。
4.4.5.2 蓄電池應與乘客區、駕駛區、行李區隔開,并與車外通風。
4.4.5.3 蓄電池接線柱應良好保護,無短路危險。
由于本標準主要關注“結構安全”,所以并未涉及能量密度、技術路線等內容,只是從蓄電池的安裝、接線等方面做了粗略規定,電池生產企業配合整車企業按此標準去做即可。
二、《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由湖南中車時代電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起草,歸口單位為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該標準重點解決車輛節油效率低和純電續駛里程短的問題,規定混合動力模式下節油率必須超過35%,純電續駛里程不得低于50km。電池企業需要關注的部分如下:
4.5 動力蓄電池
動力電池應滿足如下要求:
——車輛的動力蓄電池不應采用鉛酸蓄電池;
——循環壽命、安全、電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
4.7 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
N1類車輛按照GB/T18386的工況法進行試驗(含市郊循環工況),續駛里程應不低于50km;M2、M3、N2、N3類采用GB/T18386的等速發進行試驗,續駛里程應不低于50km。
4.8.2 故障
整個可靠性試驗過程中,……動力蓄電池及管理系統……車載充電系統(如果有)等系統和設備不應出現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主要總成報廢、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故障(致命故障);也不應出現影響行車安全、引起主要零部件和總成嚴重損壞或用易損備件和隨車工具不能在短時間內排除的故障(嚴重故障)。
三、《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
協議一致性測試是一種功能性測試,它是在一定的網絡環境下,利用一組測試序列,對被測試協議實現測試,通過比較實際輸出與預期輸出的異同,判定被測實現在多大程度上與描述標準一致,通過協議一致性測試可以減少產品在現場運行時發生錯誤的風險。協議一致性測試是互操作性測試的基礎,只有通過協議一致性測試的產品,表明其符合相關協議標準要求,才有意義進行操作性測試。本標準重點介紹了一致性測試要求、一致性測試系統和一致性測試內容(具體內容請點擊“閱讀原文”,下載附件即可)。
四、《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平衡車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等,適用于以蓄電池為動力能源的電動平衡車(除軍用、警用及其他特種用途外)。與電池有關的規定如下:
5.2.9 電池和電池組
電動平衡車的電池和電池組的性能應能保證電動平衡車可在其預期使用條件下正常運行。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性能應符合SJ/T11685—2017的要求。
5.4.3 抗鹽霧腐蝕
按照6.3.2進行鹽霧試驗。試驗后,被試樣品各元器件和接插件等不應有腐蝕現象且樣品不喪失其正常行駛功能,且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
5.4.4 低溫試驗
5.4.4.1 低溫儲存
按照6.3.3.1進行低溫儲存試驗。試驗后,被試樣品不喪失其正常行駛功能,且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
5.4.4.2 低溫運行
按照6.3.3.2進行低溫運行試驗,被試樣品應不喪失其正常行駛功能,且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
此外,該標準還規定要進行的高溫儲存(按照6.3.4.1進行試驗)和高溫運行(按照6.3.4.2進行試驗)試驗,試驗后,被試樣品應不喪失其正常行駛功能或出現運行突然停止現象,且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
五、《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
《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標準涉及電池的部分有:
5.4.2 低電量保護
電動平衡車應具備低電量保護功能,即電動平衡車電池組電量低于制造商規定的安全行駛所需最低電量時,應具備持續安全警告和持續翹板功能或類似保護功能以限制用戶繼續行駛。
5.4.5 能量回收過充電保護
帶有能量回收功能的電動平衡車,應具有一定的保護措施,防止下坡或減速時能量回收對電池和電池組造成過充電,應在電池或電池組過壓前觸發安全告警和翹板功能等類似措施,且平衡車不應由于電池或電池組過壓保護而切斷放電回路。按9.1.5測試時,電動平衡車同時應不起火、不爆炸,且外殼不破裂、不漏液。
5.4.6 單節電池欠壓報警限速
按照9.1.6測試時,電動平衡車應在單節電池欠壓時觸發安全告警和翹板功能等類似保護措施,且在觸發保護功能前,平衡車不應由于電池或電池組欠壓保護而切斷放電回路。平衡車應不起火、不爆炸,且外殼不破裂、不漏液。
需要提醒的是,這些電池相關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但雖為推薦性標準,其對規范電池行業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對電池企業生產滿足市場需求的產品也有積極的引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