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金額等有關資料,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不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和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及審計部門進行審查,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mail:news@ne21.com/
Msn:bsssq@hotmail.com
QQ:35845245
手機:13844866317
光伏QQ群:19179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