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重新定義!
6MW以下項目可以自發自用、余電上網,6~20MW僅能全部自用!
除戶用外的分布式項目全部納入規模指標管理,并參與競爭性電價!
禁止項目投產前的業主變更!
.......
據專家介紹,2月2日,國家能源局新推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討論稿)與目前的規定相比,或將發生包含上述幾項內容的七項重大變化,每一項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對光伏行業的發展都將重大影響!
一、舊管理辦法簡介
目前執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能源局在2013年11月18日印發的“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對于分布式光伏的定義為: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該文件在實施過程中又做過幾次重要的修訂:
重要修訂1:范圍大幅擴大
2014年9月2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做了兩個重要修訂:
1)將并網模式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基礎上增加了“全額上網”;
2)電壓等級由10kV擴展到35kV,單點并網容量由6MW擴展到20MW
重要修訂2:不限規模指標
2015年3月16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73號)提出:
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限制建設規模,各地區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電網企業及時辦理并網手續,項目建成后即納入補貼范圍。
并在2016年及后期的實施方案中延續的這一規定。
在范圍擴大、不限規模指標的刺激下,2017年分布式光伏裝機一舉達到19.44GW,創歷史新高!
二、新管理辦法討論稿簡介
2018年2月2日,國家能源局針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討論稿)進行了討論。據介紹,本次更新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與之前有改變:
變化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定義
明確分布式光伏項目主要包括兩種:
一種是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上網比例不超過50%)且單點并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MW的小型光伏發電設施;
一種是全部自發自用,總裝機容量大于6MW但不超過20MW的小型光伏電站。
變化2:上網模式改變
戶用項目:可選擇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和全部自發自用三種模式;
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上網比例不超過50%)且單點并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MW的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只能選擇全部自發自用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兩種模式,不能選擇全額上網;
裝機容量大于6MW但不超過20MW的小型光伏電站:只能選擇全部自發自用。
變化3:納入規模指標管理
除戶用項目外,需要國家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均需納入規模管理。
變化4:參與競爭性電價
鼓勵各級地方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優先支持低于國家補貼標準的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
變化5:對屋頂租賃要求更嚴格
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項目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的使用或租用協議。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5年。
變化6:禁止項目開發投機行為
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項目開發企業應以自主投資開發為目的,禁止轉讓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項目投產前,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其他投資主體。
變化7: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各種方式參與市場化交易。
6MW以下項目可以自發自用、余電上網,6~20MW僅能全部自用!
除戶用外的分布式項目全部納入規模指標管理,并參與競爭性電價!
禁止項目投產前的業主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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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家介紹,2月2日,國家能源局新推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討論稿)與目前的規定相比,或將發生包含上述幾項內容的七項重大變化,每一項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對光伏行業的發展都將重大影響!
一、舊管理辦法簡介
目前執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能源局在2013年11月18日印發的“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對于分布式光伏的定義為: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該文件在實施過程中又做過幾次重要的修訂:
重要修訂1:范圍大幅擴大
2014年9月2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做了兩個重要修訂:
1)將并網模式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基礎上增加了“全額上網”;
2)電壓等級由10kV擴展到35kV,單點并網容量由6MW擴展到20MW
重要修訂2:不限規模指標
2015年3月16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73號)提出:
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限制建設規模,各地區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電網企業及時辦理并網手續,項目建成后即納入補貼范圍。
并在2016年及后期的實施方案中延續的這一規定。
在范圍擴大、不限規模指標的刺激下,2017年分布式光伏裝機一舉達到19.44GW,創歷史新高!
二、新管理辦法討論稿簡介
2018年2月2日,國家能源局針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討論稿)進行了討論。據介紹,本次更新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與之前有改變:
變化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定義
明確分布式光伏項目主要包括兩種:
一種是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上網比例不超過50%)且單點并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MW的小型光伏發電設施;
一種是全部自發自用,總裝機容量大于6MW但不超過20MW的小型光伏電站。
變化2:上網模式改變
戶用項目:可選擇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和全部自發自用三種模式;
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上網比例不超過50%)且單點并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MW的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只能選擇全部自發自用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兩種模式,不能選擇全額上網;
裝機容量大于6MW但不超過20MW的小型光伏電站:只能選擇全部自發自用。
變化3:納入規模指標管理
除戶用項目外,需要國家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均需納入規模管理。
變化4:參與競爭性電價
鼓勵各級地方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優先支持低于國家補貼標準的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
變化5:對屋頂租賃要求更嚴格
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項目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的使用或租用協議。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5年。
變化6:禁止項目開發投機行為
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項目開發企業應以自主投資開發為目的,禁止轉讓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項目投產前,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其他投資主體。
變化7: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各種方式參與市場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