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狀告國網寧夏電力公司一案即將開庭審理。作為一場環境公益訴訟,該案廣受社會關注。
4月10日,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召開了庭前溝通會,被告、原告雙方交換了意見。
在業內看來,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對于判定電網企業在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消納方面的責任具有風向標價值。案件本身也足以喚起公眾對清潔能源白白浪費的關注,使得清潔能源消納不再是“能源圈”自己的事。
有法不依遭億元索賠
這場訴訟起源于一年半前。當時,正值棄風、棄光高峰期。甘肅、寧夏等地是重災區。在此背景下,“自然之友”于2016年分別起訴了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和國網甘肅省電力有限公司。
“自然之友”認為,被告企業沒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對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的風電和光伏發電進行全額收購,導致未被收購的風電和光伏發電量被燃煤發電所替代,由此增加的污染排放造成的環境影響已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起訴書稱,自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寧夏的風電和光伏作為可再生能源的全額應收購電量與實際收購電量的差值由燃煤發電所替代,對環境造成影響。初步計算,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為3.1億元人民幣。
據記者了解,“自然之友”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責任主體該怎樣認定
原告代理律師稱,棄風、棄光原因復雜,既有電網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電網公司在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方面負主體責任,因此,在甘肅、寧夏這兩起公益訴訟中把電網公司作為被告。希望通過對甘肅、寧夏兩省電網公司提起公益訴訟,將信息傳遞給政府,敦促地方政府落實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的保障工作。
然而,在電網方面看來,真正向大氣中排放污染物的是火電廠,而不是電網公司,電網公司已經在盡力消納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受制于電網安全和技術瓶頸,而無法實現全額保障性收購。
對于國網地方公司未能實現保障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國網公司方面曾表示,這是用電需求放緩、“三北”地區調峰能力嚴重不足、跨省輸電通道不暢、市場化機制不完善等四方面因素所導致。
國家電網公司去年初做出承諾,到2020年基本解決新能源消納問題,棄風棄光率控制在5%以內。
執法尷尬應如何破除
去年以來,“三北”地區棄風、棄光現象有所緩解,但距離全額收購目標仍相距甚遠。
有風電運營企業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家電網企業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可再生能源法》執行中遭遇有法不依的尷尬境地。那么,該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保證清潔能源消納?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教授對本報記者坦言,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雖然有助于緩解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難”的問題,但落實效果卻不盡如人意。
“為此,一方面,應盡快出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配套性實施辦法,細化并網技術性標準、保障標準、電網企業的配額;另一方面,應加強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實施監管的力度,督促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建立統一的數據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公開和共享,也便于監管部門對全額收購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從而促使電網企業切實履行全額收購義務。”于文軒認為,“可根據新能源發展的不同階段和特點調整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側重點,逐步完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近年來,行業協會啟動法律維權、風電企業聯名抵制不公政策、社會組織狀告電網公司……這一樁樁事件集中凸顯了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尖銳矛盾。
有觀點認為,本案若勝訴,將在全國范圍內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應。也有觀點認為,本案的象征意義遠大于實際意義。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可以喚醒公眾對于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環境效益的認知。同時,能起到敦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電網企業有法必依的作用。
4月10日,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召開了庭前溝通會,被告、原告雙方交換了意見。
在業內看來,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對于判定電網企業在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消納方面的責任具有風向標價值。案件本身也足以喚起公眾對清潔能源白白浪費的關注,使得清潔能源消納不再是“能源圈”自己的事。
有法不依遭億元索賠
這場訴訟起源于一年半前。當時,正值棄風、棄光高峰期。甘肅、寧夏等地是重災區。在此背景下,“自然之友”于2016年分別起訴了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和國網甘肅省電力有限公司。
“自然之友”認為,被告企業沒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對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的風電和光伏發電進行全額收購,導致未被收購的風電和光伏發電量被燃煤發電所替代,由此增加的污染排放造成的環境影響已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起訴書稱,自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寧夏的風電和光伏作為可再生能源的全額應收購電量與實際收購電量的差值由燃煤發電所替代,對環境造成影響。初步計算,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為3.1億元人民幣。
據記者了解,“自然之友”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責任主體該怎樣認定
原告代理律師稱,棄風、棄光原因復雜,既有電網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電網公司在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方面負主體責任,因此,在甘肅、寧夏這兩起公益訴訟中把電網公司作為被告。希望通過對甘肅、寧夏兩省電網公司提起公益訴訟,將信息傳遞給政府,敦促地方政府落實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的保障工作。
然而,在電網方面看來,真正向大氣中排放污染物的是火電廠,而不是電網公司,電網公司已經在盡力消納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受制于電網安全和技術瓶頸,而無法實現全額保障性收購。
對于國網地方公司未能實現保障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國網公司方面曾表示,這是用電需求放緩、“三北”地區調峰能力嚴重不足、跨省輸電通道不暢、市場化機制不完善等四方面因素所導致。
國家電網公司去年初做出承諾,到2020年基本解決新能源消納問題,棄風棄光率控制在5%以內。
執法尷尬應如何破除
去年以來,“三北”地區棄風、棄光現象有所緩解,但距離全額收購目標仍相距甚遠。
有風電運營企業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家電網企業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可再生能源法》執行中遭遇有法不依的尷尬境地。那么,該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保證清潔能源消納?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教授對本報記者坦言,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雖然有助于緩解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難”的問題,但落實效果卻不盡如人意。
“為此,一方面,應盡快出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配套性實施辦法,細化并網技術性標準、保障標準、電網企業的配額;另一方面,應加強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實施監管的力度,督促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建立統一的數據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公開和共享,也便于監管部門對全額收購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從而促使電網企業切實履行全額收購義務。”于文軒認為,“可根據新能源發展的不同階段和特點調整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側重點,逐步完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近年來,行業協會啟動法律維權、風電企業聯名抵制不公政策、社會組織狀告電網公司……這一樁樁事件集中凸顯了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尖銳矛盾。
有觀點認為,本案若勝訴,將在全國范圍內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應。也有觀點認為,本案的象征意義遠大于實際意義。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可以喚醒公眾對于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環境效益的認知。同時,能起到敦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電網企業有法必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