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日前印發的《廣東、廣西、海南售電公司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在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電力交易機構已注冊的售電公司,包括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獨立的售電公司三類不得利用發電業務資源,干擾用戶自主選擇權;不得將發電業務與售電業務一并宣傳,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在同一線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時以發電方和用電方的身份參與交易。
在監管內容一項中,《通知》要求,售電公司應通過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的步驟履行市場準入程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售電公司參與電力零售市場交易的情況應由能監局實施監管。同時提出對售電公司信用擔保的情況實施監管;對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運營基本情況實施監管;對獨立的售電公司中,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和發電企業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運營基本情況實施監管;對售電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實施監管等要求。
監管過程中,能源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售電公司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持續符合國家和省(區)準入條件的情況;信用承諾履行情況;財務狀況;購售電業務開展及合同履約情況等相關資料。此外,《通知》中提出,根據監管需要,能源監管機構可以對售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受檢查公司做出說明。
對于售電公司違反《通知》中辦法規定的,可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違反行為包括:提供虛假注冊資料;濫用市場操縱力或以價格聯盟方式操縱交易或交易價格;有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等違規交易等行為。
在監管內容一項中,《通知》要求,售電公司應通過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的步驟履行市場準入程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售電公司參與電力零售市場交易的情況應由能監局實施監管。同時提出對售電公司信用擔保的情況實施監管;對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運營基本情況實施監管;對獨立的售電公司中,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和發電企業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運營基本情況實施監管;對售電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實施監管等要求。
監管過程中,能源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售電公司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持續符合國家和省(區)準入條件的情況;信用承諾履行情況;財務狀況;購售電業務開展及合同履約情況等相關資料。此外,《通知》中提出,根據監管需要,能源監管機構可以對售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受檢查公司做出說明。
對于售電公司違反《通知》中辦法規定的,可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違反行為包括:提供虛假注冊資料;濫用市場操縱力或以價格聯盟方式操縱交易或交易價格;有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等違規交易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