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發布《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云南省財政對省內上牌的新能源汽車配套補貼25%,州、市財政再配套補貼25%;對公共充電樁按直流樁500元/千瓦、交流樁200元/千瓦進行補貼,省財政和州、市財政各補貼50%。落實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購置稅、車船使用稅減免政策。
《方案》指出,2018年云南省要推廣新能源汽車5萬輛,新增公共充電樁1.5萬個,集中式充電站140座以上。
新增的公共充電樁中,昆明市占1.1萬個,曲靖市占1250個,玉溪市占900個,楚雄州650個,紅河州900個,高速公路300個;新增的充電站中,昆明市占50座,曲靖市占20座,玉溪市占15座,楚雄州10座,紅河州15座,高速公路30座。
《方案》明確,要鼓勵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充電便利化,著力解決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充電難、充電貴等問題。促進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擴大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巡游出租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紅河等4個州、市不低于60%。
此外,要建設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設施,加快推進城區、居民小區、高速公路、景區等停車服務區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方案》原文如下所示:
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快速提高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打造好“綠色能源牌”,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突出重點行業領域,通過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在政府采購、公共出行、城市物流等公共領域加強推廣示范,大力倡導綠色出行,加快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營造充電便利化環境,激發社會新能源汽車購買熱情,促進我省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將我省清潔能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和發展優勢,為推動我省建設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中國最美麗省份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目標
2018年全省推廣新能源汽車5萬輛,使全省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占全省汽車總量的1%,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充電基礎設施滿足新能源汽車使用需求。
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重點圍繞私人購車、政府采購、公共出行、城市物流(含郵政,下同)以及旅游等領域,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紅河州等滇中城市群和重點旅游城市及景區,2018年推廣5萬輛新能源汽車。其他州、市不下達推廣任務,由州、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積極推廣新能源汽車。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按照“樁站先行、適度超前”的原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重點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紅河州等滇中城市群和旅游城市及景區,加快布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2018年昆明等滇中城市群及城際高速公路新增公共充電樁1.5萬個,集中式充電站新增140座以上。其他州、市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積極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三、重點任務
(一)積極鼓勵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
充分發揮財政補貼、稅費優惠、通行優先等政策的引導作用,積極鼓勵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充電便利化,著力解決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充電難、充電貴等問題。支持省內產品影響力較強的重點車企(經銷商)和主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商開展新能源汽車體驗活動,加強對產品和服務的宣傳,提升企業產品知名度和售后服務水平,探索以租代售、經營性租賃等新型商業模式,為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提供整體解決方案,調動公眾購買熱情。鼓勵州、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特點,配套出臺政策措施,推動私人領域購買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國資委)
(二)促進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引導支持市政、公共出行及城市物流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州、市加強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供需對接,生產符合市場需求的各類新能源汽車,促進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州、市新能源汽車應用。以重點行業領域需求帶動,進一步釋放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能,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郵政管理局,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公共機構帶頭推廣新能源汽車
新增一般公務用車、特定業務用車和固定區域內執法執勤用車,除新能源汽車不能滿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采購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和更新垃圾清運、道路維護等市政工程用車,全部采購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
(四)擴大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
1.全面推進城市公交車、旅游客車、出租車電動化。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巡游出租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紅河等4個州、市不低于60%。鼓勵旅游景區和重點旅游線路新增的營運車輛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運輸廳、旅游發展委)
2.大力推進城市配送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紅河等4個州、市不低于60%。(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郵政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廳)
3.積極支持公共出行選擇新能源汽車。支持各類社會資本進入網約車、租賃等城市共享新能源汽車領域,同步建設智能車聯網,實現停車位(樁)智能互動,提升城市交通服務水平。在重點旅游線路、重點景區和主要旅游集散地,引進純電動分時租賃汽車,打造“一部手機游云南”綠色出行版。(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委、旅游發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鼓勵老舊車輛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全面限制黃標車上路,強力淘汰黃標車,確保年底前完成黃標車淘汰任務。加強新能源汽車政策宣傳和服務,積極引導淘汰報廢的老舊車輛更新為新能源汽車。鼓勵州、市研究出臺政策,推動市民提前報廢老舊車輛并購買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省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建設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設施
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優先統籌解決公共充電設施新增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鼓勵各地劃撥部分土地建設示范充電站。完善全省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加強電網接入服務,優先滿足公共樁建設電力接入需求。進一步簡化現有建設用地改造、加裝、新建充電設施的審批手續。支持省內有實力的國有企業帶頭示范,引進省外資本和技術,帶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重點圍繞公共充電服務領域,加快推進城區、居民小區、高速公路、景區等停車服務區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將全省公共充電設施納入統一監控,推動省內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實現全省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化、收費規范化、服務智能化。(責任單位:省能源局、國土資源廳、國資委,云南電網公司,省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實施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省財政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對省內上牌的新能源汽車配套補貼25%,州、市財政再配套補貼25%。對公共充電樁按直流樁500元/千瓦、交流樁200元/千瓦進行補貼,省財政和州、市財政各補貼50%。(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落實新能源汽車稅費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購置稅、車船使用稅減免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公安廳,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推行新能源汽車差異化交通管理。鼓勵州、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差異化交通管理政策,交通高峰期間允許新能源汽車使用城市公交車道,放開新能源物流車進城限制;各地在制定汽車限行、限購等交通管理政策時,新能源汽車不受限制;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利用空閑道路資源規劃停車位,專門用于新能源汽車充電、停放或限定時段停放;2020年底前,國有資本管理的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2小時內免收停車費。(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廳、國資委)
(四)實行新能源汽車充電價格優惠政策。全面執行國家和省、州市對新能源汽車的充電基礎設施電價政策。進一步規范全省充電服務價格,2020年底前,經營性充(換)電站向用戶收取的充電服務費不超過0.8元/度。鼓勵州、市人民政府出臺支持充電服務企業加快充電設施建設政策,采取多種措施降低企業建設和運營成本。鼓勵具備條件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對內部車輛及職工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實行免費充電。(責任單位:省物價局、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省長為組長、常務副省長和分管副省長為副組長,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能源、旅游發展、物價等部門及有關國有企業為成員的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統籌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各項工作。各州、市也要建立由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與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機制。
(二)落實工作責任。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要發揮牽頭統籌作用,省能源局要牽頭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省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物價等部門要根據職責細化工作實施方案,主動作為,加強協作,確保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目標任務。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明確牽頭部門,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實。
(三)加強督促檢查。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將工作情況定期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州、市工作方案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督導機制,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專項督導,確保國家和我省有關扶持政策落到實處。建立新能源汽車發展考核評價機制,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有關指標納入省級綜合考核,制定完善獎懲措施,對工作推動扎實、成效顯著的地區,給予政策傾斜;對工作推動不力、進展緩慢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省直有關部門、各級政府、行業機構、市場主體要采取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開展多層次、多樣化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媒體輿論導向作用,提高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進一步優化我省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消費的良好社會氛圍。
《方案》指出,2018年云南省要推廣新能源汽車5萬輛,新增公共充電樁1.5萬個,集中式充電站140座以上。
新增的公共充電樁中,昆明市占1.1萬個,曲靖市占1250個,玉溪市占900個,楚雄州650個,紅河州900個,高速公路300個;新增的充電站中,昆明市占50座,曲靖市占20座,玉溪市占15座,楚雄州10座,紅河州15座,高速公路30座。
《方案》明確,要鼓勵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充電便利化,著力解決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充電難、充電貴等問題。促進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擴大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巡游出租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紅河等4個州、市不低于60%。
此外,要建設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設施,加快推進城區、居民小區、高速公路、景區等停車服務區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方案》原文如下所示:
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快速提高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打造好“綠色能源牌”,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突出重點行業領域,通過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在政府采購、公共出行、城市物流等公共領域加強推廣示范,大力倡導綠色出行,加快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營造充電便利化環境,激發社會新能源汽車購買熱情,促進我省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將我省清潔能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和發展優勢,為推動我省建設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中國最美麗省份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目標
2018年全省推廣新能源汽車5萬輛,使全省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占全省汽車總量的1%,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充電基礎設施滿足新能源汽車使用需求。
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重點圍繞私人購車、政府采購、公共出行、城市物流(含郵政,下同)以及旅游等領域,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紅河州等滇中城市群和重點旅游城市及景區,2018年推廣5萬輛新能源汽車。其他州、市不下達推廣任務,由州、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積極推廣新能源汽車。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按照“樁站先行、適度超前”的原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重點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紅河州等滇中城市群和旅游城市及景區,加快布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2018年昆明等滇中城市群及城際高速公路新增公共充電樁1.5萬個,集中式充電站新增140座以上。其他州、市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積極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三、重點任務
(一)積極鼓勵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
充分發揮財政補貼、稅費優惠、通行優先等政策的引導作用,積極鼓勵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充電便利化,著力解決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充電難、充電貴等問題。支持省內產品影響力較強的重點車企(經銷商)和主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商開展新能源汽車體驗活動,加強對產品和服務的宣傳,提升企業產品知名度和售后服務水平,探索以租代售、經營性租賃等新型商業模式,為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提供整體解決方案,調動公眾購買熱情。鼓勵州、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特點,配套出臺政策措施,推動私人領域購買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國資委)
(二)促進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引導支持市政、公共出行及城市物流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州、市加強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供需對接,生產符合市場需求的各類新能源汽車,促進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州、市新能源汽車應用。以重點行業領域需求帶動,進一步釋放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能,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郵政管理局,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公共機構帶頭推廣新能源汽車
新增一般公務用車、特定業務用車和固定區域內執法執勤用車,除新能源汽車不能滿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采購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和更新垃圾清運、道路維護等市政工程用車,全部采購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
(四)擴大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
1.全面推進城市公交車、旅游客車、出租車電動化。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巡游出租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紅河等4個州、市不低于60%。鼓勵旅游景區和重點旅游線路新增的營運車輛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運輸廳、旅游發展委)
2.大力推進城市配送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紅河等4個州、市不低于60%。(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郵政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廳)
3.積極支持公共出行選擇新能源汽車。支持各類社會資本進入網約車、租賃等城市共享新能源汽車領域,同步建設智能車聯網,實現停車位(樁)智能互動,提升城市交通服務水平。在重點旅游線路、重點景區和主要旅游集散地,引進純電動分時租賃汽車,打造“一部手機游云南”綠色出行版。(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委、旅游發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鼓勵老舊車輛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全面限制黃標車上路,強力淘汰黃標車,確保年底前完成黃標車淘汰任務。加強新能源汽車政策宣傳和服務,積極引導淘汰報廢的老舊車輛更新為新能源汽車。鼓勵州、市研究出臺政策,推動市民提前報廢老舊車輛并購買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省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建設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設施
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優先統籌解決公共充電設施新增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鼓勵各地劃撥部分土地建設示范充電站。完善全省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加強電網接入服務,優先滿足公共樁建設電力接入需求。進一步簡化現有建設用地改造、加裝、新建充電設施的審批手續。支持省內有實力的國有企業帶頭示范,引進省外資本和技術,帶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重點圍繞公共充電服務領域,加快推進城區、居民小區、高速公路、景區等停車服務區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將全省公共充電設施納入統一監控,推動省內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實現全省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化、收費規范化、服務智能化。(責任單位:省能源局、國土資源廳、國資委,云南電網公司,省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實施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省財政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對省內上牌的新能源汽車配套補貼25%,州、市財政再配套補貼25%。對公共充電樁按直流樁500元/千瓦、交流樁200元/千瓦進行補貼,省財政和州、市財政各補貼50%。(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落實新能源汽車稅費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購置稅、車船使用稅減免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公安廳,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推行新能源汽車差異化交通管理。鼓勵州、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差異化交通管理政策,交通高峰期間允許新能源汽車使用城市公交車道,放開新能源物流車進城限制;各地在制定汽車限行、限購等交通管理政策時,新能源汽車不受限制;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利用空閑道路資源規劃停車位,專門用于新能源汽車充電、停放或限定時段停放;2020年底前,國有資本管理的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2小時內免收停車費。(責任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廳、國資委)
(四)實行新能源汽車充電價格優惠政策。全面執行國家和省、州市對新能源汽車的充電基礎設施電價政策。進一步規范全省充電服務價格,2020年底前,經營性充(換)電站向用戶收取的充電服務費不超過0.8元/度。鼓勵州、市人民政府出臺支持充電服務企業加快充電設施建設政策,采取多種措施降低企業建設和運營成本。鼓勵具備條件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對內部車輛及職工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實行免費充電。(責任單位:省物價局、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省長為組長、常務副省長和分管副省長為副組長,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能源、旅游發展、物價等部門及有關國有企業為成員的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統籌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各項工作。各州、市也要建立由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與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機制。
(二)落實工作責任。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要發揮牽頭統籌作用,省能源局要牽頭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省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物價等部門要根據職責細化工作實施方案,主動作為,加強協作,確保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目標任務。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明確牽頭部門,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實。
(三)加強督促檢查。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將工作情況定期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州、市工作方案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督導機制,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專項督導,確保國家和我省有關扶持政策落到實處。建立新能源汽車發展考核評價機制,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有關指標納入省級綜合考核,制定完善獎懲措施,對工作推動扎實、成效顯著的地區,給予政策傾斜;對工作推動不力、進展緩慢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省直有關部門、各級政府、行業機構、市場主體要采取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開展多層次、多樣化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媒體輿論導向作用,提高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進一步優化我省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消費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