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正式印發《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之前在征求意見稿時,電儲能設施未被納入輸配電價引起行業熱議,此次文件正式印發,關于電儲能設施定價的內容沒有變動。
第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二)與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包括:
1. 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等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及“三產”企業的成本費用;
2. 電網企業所屬單位從事市場化業務對應的成本費用;
3.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的成本費用;
4. 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的成本費用;
5. 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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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回顧:新規趨嚴細化 對電網企業利空?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修訂出臺《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監管,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修訂出臺《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新《辦法》在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借鑒和吸收國外輸配電監管經驗,總結首輪輸配電成本監審試點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強化成本監審約束和激勵作用。對電網企業部分輸配電成本項目實行費用上限控制;明確對電網企業未實際投入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重復建設等輸配電資產及成本費用不列入輸配電成本,引導企業合理有效投資,減少盲目投資;對企業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開展延伸審核,提高壟斷環節成本的社會公允性。二是細化成本監審審核方法。明確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的項目,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界限及審核方法,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等,進一步提升成本監審操作性。三是規范成本監審程序要求。進一步明確經營者配合責任及義務,增加對信息報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懲戒等規定,提高報送信息質量和效率。
新《辦法》的修訂完善,一是有利于科學核定輸配電成本和價格,為深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發揮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促進電網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為降低實體經濟用電成本,減輕社會負擔創造條件;三是有利于改進政府對電網企業成本監管,進一步提高成本監審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二)與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包括:
1. 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等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及“三產”企業的成本費用;
2. 電網企業所屬單位從事市場化業務對應的成本費用;
3.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的成本費用;
4. 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的成本費用;
5. 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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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修訂出臺《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監管,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修訂出臺《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新《辦法》在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借鑒和吸收國外輸配電監管經驗,總結首輪輸配電成本監審試點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強化成本監審約束和激勵作用。對電網企業部分輸配電成本項目實行費用上限控制;明確對電網企業未實際投入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重復建設等輸配電資產及成本費用不列入輸配電成本,引導企業合理有效投資,減少盲目投資;對企業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開展延伸審核,提高壟斷環節成本的社會公允性。二是細化成本監審審核方法。明確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的項目,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界限及審核方法,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等,進一步提升成本監審操作性。三是規范成本監審程序要求。進一步明確經營者配合責任及義務,增加對信息報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懲戒等規定,提高報送信息質量和效率。
新《辦法》的修訂完善,一是有利于科學核定輸配電成本和價格,為深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發揮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促進電網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為降低實體經濟用電成本,減輕社會負擔創造條件;三是有利于改進政府對電網企業成本監管,進一步提高成本監審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