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區黨委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精神,根據自治區政府印發的《關于降低居民生活用電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通知》(藏政發〔2019〕12號),決定自7月1日起,我區降低居民生活用電和工商業用電價格。中部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0.54元/千瓦時降為0.49元/千瓦時,阿里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0.85元/千瓦時降為0.765元/千瓦時。
中部電網城鄉居民 試行階梯優惠電價
近日,記者從自治區發改委了解到,此次電價調整涉及居民生活用電和工商業用電,以及清理轉供電環節加價和規范躉售區域電價等。
據悉,此次電價調整全面貫徹落實了中央和自治區關于降價減負的相關要求,中部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0.54元/千瓦時降為0.49元/千瓦時,阿里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0.85元/千瓦時降為0.765元/千瓦時。
中部電網的城鄉居民住宅用戶,試行階梯優惠電價,在豐水期(每年5-10月),居民每戶每月用電量在300千瓦時以內(包含本數)的,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超過300千瓦時的電量,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基礎上降低0.05元/千瓦時的優惠電價。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居民每戶每月用電量在600千瓦時以內(包含本數)的,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超過600千瓦時的電量,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基礎上降低0.05元/千瓦時的優惠電價。
中部電網工商業用電在豐水期(每年5-10月)由0.72元/千瓦時降為0.64元/千瓦時,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由0.72元/千瓦時降為0.675元/千瓦時;阿里電網工商業用電由1.80元/千瓦時降為1.62元/千瓦時,不區分豐枯季節。
另外,記者了解到,中部電網的工商業存量用戶,試行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平時段為0:00-10:00,谷時段為10:00-17:00,峰時段為17:00-24:00。平時段按照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執行,峰時段按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上調0.02元/千瓦時,谷時段按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下調0.04元/千瓦時。兩部制電力用戶可自愿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或按實際最大需量繳納基本電費。
規范電價收費 清理轉供電環節加價
為進一步規范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各類加價的行為,此次電價調整也對全面清理轉供電環節做了全面規范。據介紹,轉供電主體按照政府制定的銷售電價向當地電力公司繳納電費,相關共用設施及損耗,鼓勵通過租金、服務費等方式解決,也可暫按照終端用戶各分表電力占總表電力的比例,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分攤費用以轉供電主體向當地電力公司繳納的總表電費和向全體終端用戶收取的分表電費差額為上限,不包含總表電費以外的人工費、修理費、資產折舊等其他費用。如選擇采用“公平分攤”方式,應將分攤電量和電費情況進行按期公示(原則上應與電網企業收費周期一致)。供電公司應當協助做好相關電量、電費證明。
同時,各躉售縣要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區制定的電價政策,并嚴格按照所屬電網的電價類別和標準向用戶收取電費,不得擅自調整本地電價類別和提高價格標準。
自治區發改委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自2019年7月1日起,各轉供電主體和躉售區域電力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對未執行上述政策的,用戶可撥打12315舉報電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和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對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電價政策的予以堅決查處,切實維護全區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全區電力價格秩序。”
中部電網城鄉居民 試行階梯優惠電價
近日,記者從自治區發改委了解到,此次電價調整涉及居民生活用電和工商業用電,以及清理轉供電環節加價和規范躉售區域電價等。
據悉,此次電價調整全面貫徹落實了中央和自治區關于降價減負的相關要求,中部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0.54元/千瓦時降為0.49元/千瓦時,阿里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0.85元/千瓦時降為0.765元/千瓦時。
中部電網的城鄉居民住宅用戶,試行階梯優惠電價,在豐水期(每年5-10月),居民每戶每月用電量在300千瓦時以內(包含本數)的,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超過300千瓦時的電量,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基礎上降低0.05元/千瓦時的優惠電價。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居民每戶每月用電量在600千瓦時以內(包含本數)的,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超過600千瓦時的電量,執行所屬電網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基礎上降低0.05元/千瓦時的優惠電價。
中部電網工商業用電在豐水期(每年5-10月)由0.72元/千瓦時降為0.64元/千瓦時,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由0.72元/千瓦時降為0.675元/千瓦時;阿里電網工商業用電由1.80元/千瓦時降為1.62元/千瓦時,不區分豐枯季節。
另外,記者了解到,中部電網的工商業存量用戶,試行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平時段為0:00-10:00,谷時段為10:00-17:00,峰時段為17:00-24:00。平時段按照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執行,峰時段按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上調0.02元/千瓦時,谷時段按當季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下調0.04元/千瓦時。兩部制電力用戶可自愿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或按實際最大需量繳納基本電費。
規范電價收費 清理轉供電環節加價
為進一步規范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各類加價的行為,此次電價調整也對全面清理轉供電環節做了全面規范。據介紹,轉供電主體按照政府制定的銷售電價向當地電力公司繳納電費,相關共用設施及損耗,鼓勵通過租金、服務費等方式解決,也可暫按照終端用戶各分表電力占總表電力的比例,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分攤費用以轉供電主體向當地電力公司繳納的總表電費和向全體終端用戶收取的分表電費差額為上限,不包含總表電費以外的人工費、修理費、資產折舊等其他費用。如選擇采用“公平分攤”方式,應將分攤電量和電費情況進行按期公示(原則上應與電網企業收費周期一致)。供電公司應當協助做好相關電量、電費證明。
同時,各躉售縣要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區制定的電價政策,并嚴格按照所屬電網的電價類別和標準向用戶收取電費,不得擅自調整本地電價類別和提高價格標準。
自治區發改委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自2019年7月1日起,各轉供電主體和躉售區域電力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對未執行上述政策的,用戶可撥打12315舉報電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和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對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電價政策的予以堅決查處,切實維護全區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全區電力價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