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今日發布關于印發《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2019年版)》的通知。
《通知》指出制造業方面,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禁止新建(3843)鉛蓄電池的制造;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方面,禁止新建和擴建:(4210)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中的拆解舊電池回收。
詳情如下:
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2019年版)說明
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2019〕29號),建立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低端制造業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統計局等部門聯合編制了《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一、編制體例
《目錄》落實“海南生態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差” 及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低端制造業方面提出比國家更嚴格的要求。《目錄》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編制。《目錄》中的管理措施分為禁止類和限制類兩類。其中,禁止類是指不允許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列明時間的現有產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類包括6大門類、18個大類、19條管理措施。限制類主要包括區域限制、規模限制和產業環節、工藝及產品限制,包括兩大門類、5個大類、5條管理措施。
二、適用范圍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擬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須執行《目錄》。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需采取或享受專項政策的地區或行業按照相關政策執行。外商投資執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二)在《目錄》發布前,有關審批部門已受理審批或辦理完成審批的在途項目(有關審批部門已受理審批或辦理完成審批的屬于《目錄》禁止和限制范圍內的項目)不適用于《目錄》。國家批準的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改造升級項目不適用于《目錄》。
(三)《目錄》中的園區指《海南省重點產業園區規劃布局調整優化方案》確定的省重點產業園區和市縣政府認定的園區。
(四)特別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時間點,是現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時間節點。
三、管理使用
(一)本省行政區內擬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可對照《目錄》進行自查。省、市(縣)、園區相關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主管部門,在履行辦理程序時,須依據《目錄》先予審查。
(二)為做好《目錄》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領導下,依托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服務企業發展專項小組,負責《目錄》的解釋、執行、修訂、疑難問題會商、執行情況督查等工作。
(三)服務企業發展專項小組組長單位為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組織推進各項重點工作和重點任務落實,做好年度總結、信息交流。專項小組各行業成員單位負責《目錄》相關條目的解釋、修訂等工作,認真落實專項小組會議有關議定事項,指導各市縣嚴格執行《目錄》;結合部門職能,強化標準約束,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措施,加強與專項小組其他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協作。
(四)針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理區域、空間的管理措施,以及針對非投資經營活動的管理措施、準入后管理措施、備案類管理措施(含注冊、登記)、職業資格類管理措施、只針對境外市場主體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錄》,從其相關規定。
(五)《目錄》為2019年版,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需要適時修訂。
(六)《目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2019年版)
《通知》指出制造業方面,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禁止新建(3843)鉛蓄電池的制造;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方面,禁止新建和擴建:(4210)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中的拆解舊電池回收。
詳情如下:
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2019年版)說明
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2019〕29號),建立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低端制造業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統計局等部門聯合編制了《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一、編制體例
《目錄》落實“海南生態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差” 及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低端制造業方面提出比國家更嚴格的要求。《目錄》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編制。《目錄》中的管理措施分為禁止類和限制類兩類。其中,禁止類是指不允許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列明時間的現有產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類包括6大門類、18個大類、19條管理措施。限制類主要包括區域限制、規模限制和產業環節、工藝及產品限制,包括兩大門類、5個大類、5條管理措施。
二、適用范圍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擬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須執行《目錄》。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需采取或享受專項政策的地區或行業按照相關政策執行。外商投資執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二)在《目錄》發布前,有關審批部門已受理審批或辦理完成審批的在途項目(有關審批部門已受理審批或辦理完成審批的屬于《目錄》禁止和限制范圍內的項目)不適用于《目錄》。國家批準的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改造升級項目不適用于《目錄》。
(三)《目錄》中的園區指《海南省重點產業園區規劃布局調整優化方案》確定的省重點產業園區和市縣政府認定的園區。
(四)特別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時間點,是現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時間節點。
三、管理使用
(一)本省行政區內擬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可對照《目錄》進行自查。省、市(縣)、園區相關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主管部門,在履行辦理程序時,須依據《目錄》先予審查。
(二)為做好《目錄》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領導下,依托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服務企業發展專項小組,負責《目錄》的解釋、執行、修訂、疑難問題會商、執行情況督查等工作。
(三)服務企業發展專項小組組長單位為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組織推進各項重點工作和重點任務落實,做好年度總結、信息交流。專項小組各行業成員單位負責《目錄》相關條目的解釋、修訂等工作,認真落實專項小組會議有關議定事項,指導各市縣嚴格執行《目錄》;結合部門職能,強化標準約束,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措施,加強與專項小組其他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協作。
(四)針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理區域、空間的管理措施,以及針對非投資經營活動的管理措施、準入后管理措施、備案類管理措施(含注冊、登記)、職業資格類管理措施、只針對境外市場主體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錄》,從其相關規定。
(五)《目錄》為2019年版,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需要適時修訂。
(六)《目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2019年版)